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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详解生猪养殖用地的四个关键问题,尺度标准都在了!

自然资源部详解生猪养殖用地的四个关键问题,尺度标准都在了!

更新时间:2025-05-11 20:23  发布:2024-09-14 10: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自然资源部详解生猪养殖用地的四个关键问题,尺度标准都在了!,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猪养殖用地支持政策。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耕地保护工作担负起了新使命,但是在耕地保护实践过程

自然资源部详解生猪养殖用地的四个关键问题,尺度标准都在了!

一、自然资源部详解生猪养殖用地的四个关键问题,尺度标准都在了!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猪养殖用地支持政策。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耕地保护工作担负起了新使命,但是在耕地保护实践过程中也难免遇到一些有待深入探讨与解决的具体疑难问题。为此,我们邀请专家针对耕保领域新政要点,以及耕保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陆续进行实务答疑。

图片源自新华网

  支持生猪养殖用地是否就意味着放松对占用耕地的管理?

  如何协调生猪养殖用地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问题一 生猪养殖用地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吗?

  答:生猪养殖设施从用地形态看,会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且难以恢复。考虑到生猪养殖也属农业生产范围,为支持生猪养殖发展,现行规定将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占用一般耕地。

  但是,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保持耕作层不被破坏,保障粮食生产能力,因此,生猪养殖用地不允许也不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问题二 养猪用地如果占用非耕地,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鉴于生猪养殖用地会破坏耕地耕作层,为尽可能保护耕地,鼓励地方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生产。考虑到区域差异,对于占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的,国家层面未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政策,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适当扩大附属设施用地比例等。但是,占用未利用地进行生猪养殖时,地方也要合理选址,特别是要注意生态保护要求,不得破坏或影响生态环境。

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三 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后,是不是意味着养猪可以随意用地?

  答:生猪养殖设施从具体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生猪养殖圈舍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等。这些属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没有限制。另一类是养殖生产必须配建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这些属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可以超过15亩,但不得超过养殖项目用地规模7%。即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按7%比例测算超过15亩的话,政策是支持允许的。

  问题四 养猪用地是否可以三方签订协议后直接用地,无需备案?

  答:本次生猪养殖用地保障政策,是在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已明确的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针对当前生猪养殖用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提出了用地支持意见。在用地取得方式上,允许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即可获得用地,并开工建设。但同时,为便于加强用地监管、确保农地农用,乡镇政府还需要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部门通过备案发现设施建设存在各方面问题的,有责任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进行纠正。

二、北京圣运律师团代理的行政执法局行政违法案件于6月16日下午2谈00在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21616下午200

开庭地点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

案由

行政执法局行政违法案件

承办律师

贾启华主任团队

三、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房屋动迁纠纷怎么解决的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接下来将由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动迁纠纷怎么解决的?

  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被强拆怎么维权?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构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法有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房屋拆迁出现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公民自己的房子遭遇的强拆,面对危险时,可以向公安机构报警,请公安机构保护,然后收集现场的证据,多拍照片,以便以后的维权。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人赔偿强拆带来的损失。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四、村民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抵偿协议有效吗?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买受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某和。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李某和、王某容(甲方)与黄某以及黄某琳、周某(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仪陇县自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划出约26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6万元借款;根据借款数额,乙方黄某占有面积90平方米;楼房抵给乙方后,其产权证暂时保留在甲方,乙方可随时搬入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居住;所抵偿楼房四至界限以墙体外边缘为界。2002年8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签属实。

  2007年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需要,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某和抵给黄某等三人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建筑面积244.79平方米,其中住宅砖混152.49平方米,土木92.30平方米,并在审核通知书上载明:经实地勘查,产权属实,可以发证。5月19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某等3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松海路区域内进行安置,其中安置房水电气户表工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建房过渡期为一年半,过渡期间,乙方投亲靠友自找房屋暂住,由甲方按《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发给乙方搬家费734.37元/次和过渡费4406.22元/月等,四川省仪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甲方处盖章,黄某琳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后附有两张表,附表一载明奖励补偿金额1468.37元,《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载明补偿4822元,同时黄某等三人获取了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松海路还房安置区拆房顺序号0204。

  因仪陇县政府发现黄某和李某和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某和(乙方)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原《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乙方原房屋坐落在大东街1社,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拟安置在松海路安置区。附:原拆迁协议合户汇总表中载明房主李某和,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分户李某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129.92平方米,李某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129.92平方米,出售黄某等三人安置序号204号住宅244.79平方米。二、面积认定及处理。(一)安置还房面积。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安置还房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认定汇总表:家庭成员分户李某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202.32平方米,李某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302.31平方米。三、原拆迁协议涉及违规交易的处理。在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包括违规修建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某琳、周某、黄某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并同意放弃安置还房,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的原拆迁协议作废,如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协议有困难的,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某和与黄某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

  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某和进行了安置还房,李某和在《松海路安置还房结算单》上签字。

  另查明,黄某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某和与黄某琳、周某解除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中关于黄某琳和周某的权利义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某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某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某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某和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某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某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某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某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某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黄某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林波

  书记员 程 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五、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拆迁补偿协议没达成,被逼迁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征收方进行逼迁的现象在实践过程中非常的常见。近日,有位陕西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因为要修路,他们家的房子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可是一平米只有一千多元,这么低的拆迁补偿根本无法保障自己家以后的生活,所以一直没有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赶拆迁工程,把自己家门前的路挖断了,而且房子周围也挖出了一米多深的渠,进出非常的不方便...

  实践中,相信不少被征收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采取断水、断路等行为是否合法呢?

  断路、断电等逼迁行为不合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另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我国法律上是明文禁止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的,如果双方因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那么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为了赶工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擅自断水、断电、断路、强拆等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如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未经得被征收人同意,就采取断水、断路、强拆等行为,那么相关部门就构成侵害,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逼迁相关人员会被追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中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断水、断路、断电等违法逼迁行为时,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是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面对违法逼迁,被征收人应怎么做?

  1、拍照、录像

  遇到逼迁,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地对屋里屋外等进行拍照、录像,并将屋里的所有物品列个清单,或是将屋内比较贵重的东西搬离被征收房屋,以免房屋被强拆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还要保存好房产证等对自己权益会产生实际影响的一些文件。

  2、拨打110报警

  房屋被强拆时,一定要及时地报警,报警时最好简单明了地讲清楚自己所遇到的事情,事发地点等,同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保存好报警记录。

  3、申请查处

  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逼迁、征地的行为。

  4、向法院起诉

  在征地拆迁中,若合法权益被侵犯,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千万不要选择拖延,否则一旦错过维权期限,那么会对被征收人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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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详解生猪养殖用地的四个关键问题,尺度标准都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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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华爽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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