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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的赔偿——拆错了,怎么赔?,拆迁征收国有土地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的赔偿——拆错了,怎么赔?,拆迁征收国有土地的标准

更新时间:2025-05-07 10:22  发布:2024-09-14 11: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的赔偿——拆错了,怎么赔?,一、程序选择在审判实务中,被拆迁人之所以经常对强拆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归根结底是对安置补偿不服,认为其安置补偿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当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的赔偿——拆错了,怎么赔?,拆迁征收国有土地的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的赔偿——拆错了,怎么赔?,拆迁征收国有土地的标准

  一、程序选择

  在审判实务中,被拆迁人之所以经常对强拆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归根结底是对安置补偿不服,认为其安置补偿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当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有的被拆迁人选择继续提起补偿之诉实现救济,而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则选择赔偿程序实现救济。当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能够在诉权行使中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被拆迁人往往更倾向于提起赔偿之诉,一方面赔偿能够吸收补偿,相比补偿程序,行政赔偿具有惩罚性,对当事人保护更加彻底;另一方面行政补偿一般对应的是合法行政行为,而行政赔偿则对应着违法行政行为,在程序设计上也更加顺畅自然。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程序不能重复适用。在一个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已经启动赔偿程序时,被拆迁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15〕因此,当房屋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被拆迁人既然已经提起赔偿之诉,原有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当违法强拆案件进入赔偿程序后,有的被拆迁人对赔偿机关的先行处理行为不服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应就当事人的实质争议进行审查,而非以行政赔偿决定为审理重点予以审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多次作出、撤销行政赔偿决定的情形,防止赔偿案件久拖不决。还有的被拆迁人以起诉复议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解决赔偿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对于以获得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诉讼而言,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救济方式是直接起诉赔偿机关,并不包括起诉复议机关,即不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就赔偿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形。〔16〕与起诉赔偿机关相比,起诉复议机关不仅程序更加繁琐,耗费更多的资源,而且难以直接解决赔偿问题,容易形成循环诉讼。

  二、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17〕首先,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应当考量其他被拆迁户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结合被拆迁人实际情况,以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为限,并尽可能给予被拆迁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再次,针对赔偿案件应尽可能协调化解争议,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裁判规则上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裁判方式。并非所有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都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具体的赔偿内容,有一些案件需要考量社会影响和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在判决中要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大致标准和底线(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范围等),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性和行政权的专业性,更有利于妥善处理争议。

  三、赔偿方式

  在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因此,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为确保被拆迁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四、赔偿标准和范围

   1、被强拆房屋损失的赔偿。

  对被拆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限,目的是填平补齐被拆迁人受损的财产权利。〔18〕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时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标准不足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针对此种情形,应确定合理的赔偿时点,一般选择确认违法时、委托评估时或判决作出时作为赔偿时点,总而言之,赔偿标准的确定要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购买、得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当的房屋,满足其实际居住利益,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补偿利益相比,赔偿要考虑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强拆的惩罚性。由于被拆房屋不仅包括有证房屋,还包括很多无证房屋。对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的处理,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不是与违章建筑一概论之。当无证房屋遭遇违法强拆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建造历史、当时立法状况、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房屋来源和使用现状、居住利益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

  2、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被拆迁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被拆迁人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认定。被拆迁人的室内物品因违法强拆灭失,在双方均对室内物品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对被拆迁人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进行酌定处理。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额财物损失,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础依据。

  3、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在强拆案件中,经营性用房被违法强拆,往往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一般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各地规定来看,补偿标准并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备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等条件。把握的原则是,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收给被拆迁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19〕被拆迁人在征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后的适当期间,也应当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经营,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的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4、临时安置费、逾期利息等其他损失的赔偿。

  对于临时安置费的赔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执行。但是,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不能低于各地确定的统一标准,当数额过低时侵害被拆迁人正当利益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法赔偿。对于逾期利息的赔偿,行政机关在违法强拆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赔偿金,尽可能减少被拆迁人的损失。若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可能使被拆迁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赔偿义务。〔20〕当然,事后基于赔偿时点确定的赔偿数额高于应当按时支付的赔偿金数额和利息的除外,因为此种情况利息损失已被吸收,不应再重复计算。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在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类比国家赔偿法最相近似的具体规定来衡平赔偿标准。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212号行政裁定书。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行政裁定书。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18〕蔡小雪、郭修江:《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页。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作者:王海燕 温贵能,山东高院行政庭

本文节选自:《法律适用》2019年第20期

原文标题:实务研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

二、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威文征补公告〔2024〕13号

  根据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威海潼铭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需要,拟征收葛家镇东旺疃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葛家镇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旺疃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4、地块5拟用于威海潼铭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东旺疃村土地,位于东旺疃村,总面积3.3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旱地2.7941公顷、田坎0.600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威海市文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补偿标准的0.8倍执行)。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文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旺疃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葛家镇政府和东旺疃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旺疃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文登区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76.3875万元。由葛家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东旺疃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文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文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文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文登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三、最高法院案例谈行政机关向供电公司出具《通知单》责令其对当事人停止供电的行为可诉

  主 旨

  行政机关向供电公司出具《通知单》责令其对当事人停止供电的行为可诉

  案例一

  吉林省四平市万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15号行政裁定书]

  要旨:行政机关向供电公司出具的停电通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平市政府于2018年2月26日向供电公司出具《通知单》,主要内容系根据四平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请供电公司对16家采石场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通知单》列明了要求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的具体16家采石场,并在四平市政府官网上予以公布,万芳设备公司即在《通知单》所列明的16家采石场范围内。虽然《通知单》系对供电公司作出,但责令供电公司对万芳设备公司停电的行为对万芳设备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万芳设备公司针对《通知单》提起撤销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二

  郑州市恒升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513号行政裁定书]

  要旨:行政机关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一)金水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金水区政府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停电是希望郑州供电公司提供辅助行为,并未在金水区政府与郑州供电公司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因此金水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是,金水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二)恒升公司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金水区政府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电,郑州供电公司按照要求的时间、范围停止了涉案地块的电力供应。恒升公司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金水区政府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停止电力供应的区域内,恒升公司是合法用电人,其用电权益受到了影响。从形式上看,是郑州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给恒升公司造成了影响,但综合全案来看,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金水区政府拆迁工作的一部分,郑州供电公司对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事实不具有判断能力和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金水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故实质上是金水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给恒升公司带来了影响。因此,恒升公司与金水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三)金水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金水区政府拆迁工作的一部分,涉案开发地块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属于违法建设、存在火灾隐患的判断职责属于金水区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对上述事项不具有判断能力,其也没有判断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金水区政府的行为。相应的,停止供电可能对恒升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由金水区政府来承担。而实际上,金水区政府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相应的告知等程序义务。另外,综合全案证据,金水区政府向郑州供电公司发送涉案函和通知,要求郑州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金水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知停电行为具有合法性,其辩解行为合法的理由缺少证据支持。

  来源 :行政涉法研究

四、征地拆迁律师谈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如何搜集证据?要收集哪些文件材料?

  征地拆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工程,只要有一个细节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走,都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激化双方矛盾。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总是有很多老百姓打电话来咨询,“我们遇到了拆迁,可补偿特别的低,要怎么办”等之类的问题。

  面对这些的情况的时候,大家也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选择维权。拆迁维权并不是一件小事,也不是一个行政诉讼或者一个行政复议、一个申请就能够结束的,往往一蹴而就的当事人是很难取得不错的维权效果的,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更不要低估拆迁方的能力,要想得到很好的维权效果,最重要的还是要当事人要有一定的耐心,极力配合承办律师。切忌急功近利的想得到答复。那么,如何达到维权的效果呢?

  在维权过程中,收集证据是很重要的一步,也是当事人必须要配合律师去做的一件事儿。证据就是“痕迹”。因此,收集证据成为了征地拆迁维权中的第一大要点。

  那么,证据在哪里?怎么收集?

  目前除法院收取诉讼文书有回执以外,其他政府部门收取申请都是没有任何回单的。因此,除了向法院递交诉状可以自己去以外,其他申请直接邮寄,最好是EMS。

  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房屋征收决定;(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事人要收集哪些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 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 征地方案;(6)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同时,在证据中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证据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主要是通过录像、录音、拍照等手段记录。

  这里要强调一点,如果是遭遇非法强拆的,那么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将会是被征收人维权最有力的证据。因此,被拆迁人当遭遇强拆时,要保持冷静,应当及时的拍照、录音、摄影留存等。

  在法治的当下,私权至上应该是社会的主流价值,因此,被拆迁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忌选择逃避,选择不当的维权方式盲目的去维护自身权益。

五、高征补公告〔2023〕98号

  高征补公告〔2023〕98号

  根据高唐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人和街道刘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高唐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刘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刘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人和街道刘楼村,G105以南,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西,总面积0.6508公顷,其中:农用地0.6508公顷(水浇地0.6502公顷,农村道路0.000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高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高唐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刘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刘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4.643万元。由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刘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

  联系电话:0635-6013219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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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的赔偿——拆错了,怎么赔?,,拆迁征收国有土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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