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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要抓紧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撤回吗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要抓紧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撤回吗

更新时间:2025-05-06 11:09  发布:2024-09-14 12: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要抓紧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并不少,被征收人之所以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有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的房子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了。为此,很多人会很纳闷,为什么住了几十年的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要抓紧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撤回吗

一、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要抓紧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撤回吗

  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并不少,被征收人之所以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有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的房子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了。为此,很多人会很纳闷,为什么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就在拆迁时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说,部分违法建筑并非一定要拆除,从以上的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是可以改正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或是通过罚款改正的,都可以不用全部拆除。此时或许就会有人问,那我交了罚款了是不是就变成了合法建筑?

  老百姓的这种理解其实是不正确的,房子合不合法,所评判的标准是有没有证,与是否你交过罚款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要坐等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吗?

  在实践过程中,总有个别的老百姓有时候会把征收方所说的话当成一种圣旨,认为他们所说的自家房子是违法建筑是一种不可更改的事实,于是自甘堕落的坐在家里等着他们去拆除,而不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是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拆除违法建筑也是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征收方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导致房子内的物品有所损坏、损失的话这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况且房子在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也有待查询,所以并不能依据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征收方所说的话就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而且当下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非常的多,如果自家房屋明明是合法建筑却因拆迁补偿没谈妥就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予以拆除的话,这明显是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第一时间维权了,那么征收方就不会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了。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主要不是确认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而是为了由上一级相关部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或是不当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要了解清楚这一点。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还可以再依法提起诉讼,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被征收人会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所以会有许多被征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优势就在于举证分配,自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行政机关就有责任举证证明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如果征收方举证无能或是举证不明确时,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很大的机会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城中村改造,几乎每个项目都会出现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一纸通知或决定,也不要坐等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一定要在收到此通知或是决定时,及时的行使自己仅有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福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福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3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5万元/亩、Ⅱ级区片4.6万元/亩、Ⅲ级区片4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四、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安市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览表

  2.福安市地类调节系数表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来源:福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三、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一定要具备这两个条件

  一般而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一定要具备评估能力,同时也需要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资质。在《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开展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综合研判等工作,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实践中,倘若一个没有评估资质或是没有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也十有八九不会对被征收人有利。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看到入户查勘的人员时,一定要让他出示相关的证件,不能什么人都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另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都必须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就算在期限内没有协商成功,也不能由征收方直接选定,而是需要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如果评估机构是直接由征收方确定的,且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那么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就是违法的。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评估阶段一定要注意了,若征收方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评估机构,委托不符合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四、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农民不愿意上楼怎么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不断建设,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和房屋都因一些大型的征地拆迁项目所征收,比如修建高速公路,修建服务区、扩宽马路以及一些水利工程,医院建设等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的其他项目等,一般都需要占用国有土地或是集体土地,尤其是集体土地。

  从近几年的征地拆迁中我们发现,许多成片成片的集体土地都被征收了,这些集体土地中包括农民自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不过,无论征收项目占用的是什么性质的土地,这已经成为日后一个国家,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个必然趋势。

  不过,虽然说因公共利益占用农民土地,甚至征收村民住宅是在所难免的事情,在此过程中,国家也会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但实践中,因住习惯了村庄里的这种房子,习惯了村庄里的烟火气息,又熟悉村庄里的人文环境,许多农民即使知道拆迁是利国利民好事,拆迁会让一家人住上新房子,可仍然有极个别的农民就是不愿意被拆迁。

  比如有的农民会担心自己一辈子生活在农村,突然之间让自己去一个比较陌生的地方住上高楼生活,会很不习惯,也有的担心自己要是进城去楼房里生活,那就会离种地的地方越来越远,不方便种地,农民本就以土地为生,现在让自己抛弃土地,上楼生活,这日子铁定就没法过了,而且上楼生活后,即使安置房离地比较的近,那家里的那些农具放在哪里。

  总之,农村村民的住宅被征收以后,总会有一些村民不愿意住楼房,他们总会觉得很不方便,不愿意离开自己已经生活了几十年的地方。近日,就有一位临夏那边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他们那边因开发商占用土地,所以政府这边为了给开发商腾地,便决定要征收他们家这片土地,可是因自己常年在这片土地上生活,所以,很是不想去别处住楼房,去了家里的耕地肯定就没法种了。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

  事实上,从法律法规上来看,因公共利益开展的一些征地拆迁活动,比如修路要占用土地等,这一般是具有强制性的,无论是谁都不能无理阻挠,一旦非法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是可以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当然了,虽然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地拆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这并不代表着被征地农民就没有选择权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的住宅,那么必须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的房屋被征收以后,被征地农民可以就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三种补偿方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选择,如果被征地农民想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此后再购买房屋居住,那就选择货币补偿,如果觉得安置房相对来说没有那么麻烦,那么便可以选择让征收方提供安置房,倘若自己不想上楼,觉得以后无法适应城里的生活和环境,还想保持农村的这种生活方式,那么,被征地农民便可以选择让征收方提供合适的宅基地建房,继续在农民生活,继续耕种生产粮食。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这三种补偿方式,仅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那么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权,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尽快的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再次表达的是,不同于往日,现在的征地拆迁已经非常的人性化,规范化,所以,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只要被征地农民能引起重视,那问题就有很大的机会得以解决。

五、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有关拆迁协议的几个问题

  大家都知道,拆迁关乎着我们被征收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我们老百姓为了能够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常常会据理力争的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

  而当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或是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合理时,那么,此时我们老百姓就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一份拆迁协议。

  口头的承诺别轻易信

  但注意,没有拆迁协议,只有口头承诺不可轻易的相信。因为在实践中,可能常常会有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在前期口头承诺被征收人提出的所有的条件,但等到房子被拆,交出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之后,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承认所答应给被征收人的条件,此时,被征收人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对于只有口头承诺这一点被征收人必须要提高警惕。

  所谈好的拆迁补偿内容一定要订立在书面上,一旦双方签订后,对方有违约或是毁约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就可凭拆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拆迁协议内容

  一般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里应当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征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处等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比如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被征收房屋位置、建筑面积以及房屋层数、装修等。

  3、补偿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一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提供宅基地建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则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4、明确具体的补偿方式。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明确要求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那么拆迁协议里就需要明确具体的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支付补偿方式。而如果被征收人明确要求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那么同样的拆迁协议里就需要明确具体的安置房面积、安置房位置、楼层以及交付安置房时间等。

  过期未交付安置房的处理方法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安置房交付时间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如果征收方交付安置房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协议里约定的期限,那么被征收人可要求给予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我们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如果在收到安置房之前,被征收人居住的是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那么在超过期限没有交付安置房时,相关部门除了要继续提供周转用之外,还要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于,未在拆迁协议里明确交付安置房期限的,相关部门也不能以此为由就不给相关的费用,且法院也不能因此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征地实施单位征收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形式补偿的,亦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虽未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但行政机关亦有义务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不能以双方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及安置房尚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020)最高法行再114号

  5、安置费和过渡费。拆迁协议中,除了要有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明确安置费和过渡费。

  6、停产停损失费、搬迁费。另外,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话,那么还需要在拆迁协议里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这两项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拆迁协议里必须要明确,如果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方有反悔或是违约,那么我们就可以有理有据的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义务。

  然而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都不在意,认为相关部门一定会按照协议里的履行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大家要格外的注意。

  空白协议可拒绝签订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空白协议(即协议中没有上述任何一项内容,或是内容不完整,比如没有明确安置房面积,具体补偿款、支付补偿款期限等)千万不能签,否则会对自己造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如果征收方将空白协议拿来让你签,建议被征收人最好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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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要抓紧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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