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1:34 发布:2024-09-14 14: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19年11月25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行政不作为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虎丘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涉及的补偿。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吴江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吴中区、相城区和虎丘区分别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姑苏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整体划定为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征地区片划分不作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区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政规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县(市、区)
区片
编号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价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吴江区
I
65500
33500
32000
65500
45850
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同里镇、江陵街道、黎里镇、盛泽镇
II
64500
32500
32000
64500
45150
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
吴中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长桥街道、木渎镇、郭巷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太湖街道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甪直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庭镇、光福镇、胥口镇、香山街道
相城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元和街道、澄阳街道、北河泾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渭塘镇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阳澄湖镇、北桥街道、漕湖街道、黄埭镇、望亭镇
姑苏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全区
苏州工业园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全区
虎丘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浒墅关镇、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桥街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通安镇、镇湖街道、东渚街道
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吴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姑苏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工业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虎丘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基本案情】
井某某是山东省人,其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企业,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当地决定启动拆迁改项目,从规划确定的范围来看,井某某所经营的企业也在此次拆迁改造范围内。对于此次拆迁改项项目,井某某起初是非常支持的,其想着,在拆迁后,其经营的企业的环境不仅可以改善一下,而且还有可能会通过拆迁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效益。
然而,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却没有发布任何的拆迁文件,也没有告知井某某具体的补偿标准等事项,井某某对此次征收信息是一概不知,所以,对于此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井某某产了一定的怀疑。由于征收信息不透明,而井某某也不想自己辛辛苦苦打下的基业就这样没有,所以,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自己在此次拆迁中不吃亏,于是其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但虽然自己经营着一家企业,可对于行政诉讼以及征地拆迁方面的知识等是一窍不通,更不知道从哪里着手维权。
于是,其便决定找一个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经过网上查找与对比,井某某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在与北京圣运律师就自己的问题进行沟通后,其也对此次征地拆迁了解了一二,但由于电话中说不清楚,于是其决定前往北京与北京圣运律师面对面地沟通。
几日后,井某某来到了北京圣运律所,并就自己的问题与北京圣运律师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北京圣运律师十分认真并详细的就井某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而对于北京圣运律师慷慨的解答,井某某也是十分非常的满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其认为,这足以看出,北京圣运律师在这方面拥有十分扎实的基本功。随后,井某某当即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来全权处理此案。
【办案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由于井某某提供的材料非常少,且相关部门又没有发布具体的征收信息,所以,对接下来的维权工作造成了阻碍,因此,为了找到相关部门的违法点,更好地帮助到井某某,北京圣运律师第一时间针对此次征收指导井某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此次拆迁改造项目的征地批复和相关的报批材料,这些材料中包括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等信息。
然而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部门在收到井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后,只公布了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其他相关的信息却没有公开,而是建议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获取。
在拿到这份答复书以后,北京圣运律师与井某某进行了沟通,虽然对此次有关部门的答复很不满,但井某某也没有表示出特别的失落,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与井某某就接下来的维权计划进行了沟通,并指导井某某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北京圣运律师针对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得到了上一级有关部门的认可。
【案件结果】
经过复议机关审理,最终复议机关撤销了有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中井某某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的答复内容,责令有关部门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就井某某所申请公开的报批材料部分重新答复。
【律师说法】
实践中,相关部门不公布征地信息,有关部门不按照被征收人所要求的进行答复,进行公开的情形非常多,被征收人若想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那么我们就需要针对相关部门的这些违法行为引起重视,包括征收方不予公开征地信息等。
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想要表达的是,一旦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征地,征收程序颠倒,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等,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孩子尚在母亲腹中,此时是否需要预留孩子份额?待孩子平安出生后,是否应将预留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婴儿?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某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与珠晖区某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根据相关征地补偿标准,该组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原告小杨于2023年1月9日出生,系该组村民老杨的孙子,2023年1月18日落户在该村组。2023年2月16日,该村民小组召开组民大会,组民大会经表决形成该组征地款分配方案,但该分配方案中没有预留小杨的补偿款份额,小杨的法定代理人遂将该村民小组诉至珠晖区人民法院,要求该村民小组向小杨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进行分配进行表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需等到其出生之时,其可行使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小杨于2023年1月9日出生,2023年1月18日依法落户登记在被告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于2023年2月16日形成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小杨出生后,未将小杨纳入土地补偿款分配名单,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小杨合法权益。小杨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该村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从受孕那一刻直至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成为真正民事主体。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剥夺胎儿的合法权益,土地系村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是保障依赖于该土地生存的村民的一项根本利益,胎儿出生后对此依赖同样如此,依法应予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来源:湖南高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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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于11月25日上午9谈00在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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