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04:29 发布:2024-09-18 09: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新昌县某镇实施征地拆迁两年多,都未曾发布征收公告以及出示相应批准文件。后因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多次未能协商一致,相关部门便下发了“拆危决定”,企图利用强拆的方式来达到逼迁的目的。
针对征收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看北京圣运律师贾启华如何亮出法律之剑!
【裁判要点】
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与征收拆迁工作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十一,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挺,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王书峰,镇长。
再审申请人贾十一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营镇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行初6号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行终4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贾十一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一、二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如下:
贾十一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东仰陵村村民。2017年8月,石家庄市南二环东延工程建设项目启动,该项目经裕华区宋营镇东仰陵村,该村位于南二环东延工程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除,贾十一涉案房屋在拆除范围之内。2017年8月14日,裕华区宋营镇东仰陵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石家庄市高新区宋营镇东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第三条规定:“东仰陵村委会为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第六条规定:“根据拆迁工作需要,成立东仰陵村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指挥部及各种相关机构”。2017年11月1日,东仰陵村委会对贾十一下达了拆迁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为:“贾十一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在此期间,贾十一的房屋被强行拆除。贾十一认为其房屋是一审被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诉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贾十一还一并提供了一审被告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一审被告认为其工作人员在场是履行监督职责,并主张拆除贾十一房屋并非其所为,而是东仰陵村委会组织实施的。东仰陵村委会在一、二审期间也承认其是拆迁主体。
原一、二审法院认为,贾十一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而贾十一所提供的拆除房屋现场的照片,只是证明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但不能证明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是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所为。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庭审时陈述的事实,能够证实拆迁主体是东仰陵村委会,且东仰陵村委会也承认是其实施拆除,故贾十一请求确认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
贾十一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主要理由:1.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2017年10月31日对再审申请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2.东仰陵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更不具备征收拆迁主体资格。
本院听证审查后对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就本案引发的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对贾十一房屋的拆迁系石家庄市南二环东延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贾十一房屋所占土地也被用于南二环东延工程建设。此类项目的用地与征收拆迁工作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东仰陵村委会在原审期间虽承认系其自行实施强制拆除,但各方对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参与组织南二环东延东仰陵村段拆迁工作的事实并无异议;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还曾就限期完成该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专门向宋营镇政府下达《督办函》;东仰陵村委会在房屋于2017年10月31日被强拆后送达的落款为2017年11月1日的《通知》也明确,拆迁系为保障南二环东延工程顺利进行,要求贾十一自行拆除并到村委会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否则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宋营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曾在强制拆除前到贾十一家中做说服动员工作;且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出现在强制拆除现场。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对贾十一房屋的强制拆除,不应当认定系东仰陵村委会自主实施,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市政项目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东仰陵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一、二审法院在贾十一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虽以东仰陵村委会名义实施,但显然系法定的职权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命令实施的情况下,仅以东仰陵村委会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为由,否定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为适格被告,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也有违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鉴于双方至今未能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解决贾十一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本案应以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宋营镇政府和东仰陵村委会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贾十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臧 震
书记员 卫倩男
来源:行政法报
“一束玫瑰,一抹彩虹,一匹骏马,一片星空。抽丝剥茧,二月春风,苦尽甘来,一诺凯旋。”2018年9月6日,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时祯奎、杨小燕两位律师收到来自山东省菏泽市当事人的致谢荣誉锦旗。锦旗的字里行间都表达了当事人对北京圣运所两位律师的高度评价和肯定,同时也表达了对两位律师的万分感谢。
当事人王先生(保护当事人隐私采用化名)是山东菏泽牡丹区居民,他在菏泽牡丹区有一处房屋。后因某项目建设所需,王先生的房屋面临被征收 ,因补偿问题差距较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6月王先生突然收到当地政府部门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下王先生慌了神,立刻在网上联系拆迁律师,经过王先生的多方考察最终王先生委托了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的时祯奎、杨小燕律师助其维权。
两位拆迁律师介入后及时启动了一系列的维权程序, 经过几轮的交战对方出于压力,主动与王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和解,最终王先生的补偿比最初翻了几番,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小小的一面锦旗是对北京圣运律师工作的肯定,是对北京圣运律师维权道路上的最大鼓舞。北京圣运律师也必将不负重托,坚定信心,拆迁路上继续一路与您同行!
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国有土地其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而集体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另外,宅基地和自留地,同样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这几年国家不断地建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了,这其中就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
不过,此时可能就会有很多人问出这样的问题“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是不是一样的”,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在这里着重地说一下,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是不一样的,而且由于其土地性质不同,所以,征收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征收程序等方面也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结合实际的办案经验来跟大家浅析一下,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都有的区别
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一般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征收一般则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集体土地征收则是需要先则国务院或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
三、征收对象
我们再来看看征收对象,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而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如果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话,地上房屋则是随着集体土地被征收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四、征收程序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先向相关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启动征收程序。
2、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见,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提出听证的,需要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
5、在征收范围内,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主体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8、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同时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土地现状调查。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以后,需要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同时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时间不能少于30日。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7、报相关部门审批。在完成前置程序之后,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征地。
8、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在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之后,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五、征收补偿安置内容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除了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之外,还有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确定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则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及住房安置、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而其他的补偿标准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六、征收的前提条件
关于征收的前提条件,《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该规定中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业开发,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则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后首先需要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七、强制执行程序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和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执行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没有与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首先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要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倘若被征收人仍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单点来说就是,当补偿标准不一致而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不同,在具体强制执行程序上也是有较大区别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上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违法强拆等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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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贾启华代理的王某洋、王某法诉新昌县澄潭镇违法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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