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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9:00在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开庭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9:00在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开庭

更新时间:2025-05-09 15:57  发布:2024-09-18 11: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9:00在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开庭日期2019年12月19日上午9:00开庭地点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案由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办案律师和雪莲律师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9:00在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开庭

一、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9:00在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219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

案由

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律师团队

二、北京农村专业拆迁律师谈拆迁补偿只按几百元进行补偿合理吗?

  虽然农村房屋拆迁无法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来相提并论,但是,相关部门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时,也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进征收工作,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这也是我们经常强调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他补偿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另外,该法第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其长远生计有保障。

  然而,从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来看,有个别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以各种方式来降低补偿标准,还有的征收方仅以每平方米几百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仅以几百元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合理呢?作为被征收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具体到实际征收,补偿合不合理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看,但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先这么做

  一、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拆迁补偿标准特别低的情况下,可以先看看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具体的征收文件,如果没有,被征收人最好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来审查一下此次征收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征收程序。

  申请信息公开后,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答复,或是答复中并没有所申请的文件,比如征地批复等,那说明,此次征收中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情况,说明该征收不合法。既然征收程序都不合法,那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又怎么会合理、公平呢?

  二、投诉、举报,申请查处

  在得知征收程序不合法后,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在了解了征收程序不合法后,就会一直拖着,他们会认为,反正他们的征收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己就没必要去做这些工作,还有的则会认为,觉得投诉、举报,申请查处都没有用,他们都是穿一条裤子的,就算针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进行了投诉或是申请了查处,有关部门也会对此置之不理,所以,就直接跳过这一步。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投诉、举报或是申请查处后有没有作用,有关部门有没有针对征收方的行为进行查处,都一定要坚持走这步维权程序,因为,倘若投诉、举报或是申请查处后,有关部门对此不理会,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他们的不作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房屋现状进行后照、录像

  每平方米只按几百元进行补偿,从原则上来说确实是有点低,因此,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除了要马上做上面所说的两点之外,还需要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遭到了强拆等违法拆迁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安徽省涡阳县2022年最新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炉

  安徽省涡阳县2022年最新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炉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涡政〔2012〕6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涡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涡政办〔2015〕1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不含采煤塌陷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二)委托实施单位:所在地镇(场)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内,实行整自然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房屋及附属物统一征收,全体安置人口集中安置。

  (二)城市规划区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实施的零星房屋征收,按集中安置政策应安置房屋面积的60%执行,待整村征迁完成时补齐剩余安置面积。

  (三)城市规划区外,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实施的零星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一户一宅”(城郊和农村集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或“退宅进城”方式安置(具体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四)采煤塌陷区等其它类型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安徽省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安徽省涡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依据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按征收当年国家规定的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2.所有土地统一测量,按征收当年公布的征地标准补偿(“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除外),土地由征收人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当年规定价格执行。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实行置换安置房的方式予以征收。

  3.每征收1亩集体土地,村集体可以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指定区域内购买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全体安置人口按份共有)。

  (二)安徽省涡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被确认的房屋有效面积评估进行补偿,评估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涡政〔2016〕21号)执行。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件或登记面积为准。没有证件或未登记的,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计算。在实际执行中,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搬空房屋交钥匙的,超出部分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

  3.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徽省涡阳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予以安置(含征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置换安置)。

  第七条 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界定的原则

  1.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为依据。

  按照界定原则,先核定安置户,再核定安置人口,最后确定“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房屋的有效面积和安置房面积。

  (二)集体土地的界定

  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数据作为集体土地面积的界定依据。

  (三)宅基地的界定

  以核实的安置户为基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220平方米的标准界定。

  (四)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2.征收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3.被确认为安置户后,下列人员可确定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3)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监狱服刑人员;

  (5)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实无住房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照顾人口:

  (1)截至征收公告下发之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可增加1人;

  (2)被征收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是独生子女户的,可增加1人;

  (3)被征收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单身独户人员,可增加1人;

  (4)被征收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5.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继承的房屋,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货币补偿。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2)被征收户是无直系兄弟户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规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女儿全家(指女儿、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确定为安置户;

  (3)已婚女儿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两类情况:第一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户口在娘家且无户口迁出史、参与本辖区计生WIS管理,且已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安置120平方米;第二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安置60平方米,另外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安置房(夫妇双方不得重复安置);

  (4)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事实已结婚的,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

  6.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2)在征收公告下发前,已经出嫁的;

  (3)在征收公告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

  (5)祖居征收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官;

  (6)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五)公示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公示制度。

  第八条 安徽省涡阳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按核准的安置人口,300元/人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户没有搬入安置房的,可按每户每月5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不含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每人增加100元,过渡期据实结算,第一次按18个月结算,第二次按季结算。

  2.因征收人的责任,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安置的据实结算。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相关规定政策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第九条 奖惩措施。

  1.按征收公告规定期限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和时间节点,分别奖励每平方米100元、50元;另外,每户再奖励1000元。

  2.未按征收公告规定期限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按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征收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4.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县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以前县国土、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3)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征收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第十条 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

  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以征收公告下发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安置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可以选择实物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虚拟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选择货币化(虚拟实物)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安置房的市场均价进行核定,核定出的安置房屋价格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发放等额购房券,被征收人在商品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保障。

  被征收居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参加养老保险及享受其它符合规定的政策。

  第十三条 择房原则。

  安置以自然庄为单位,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先交钥匙先选的原则进行,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第十四条 不动产权证及其费用。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向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合法证明。根据规定,应安置面积部分或购房券购买商品房金额部分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将调查登记结果和评估、补偿情况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资料归档管理。征迁资料包括协议、评估报告、调查登记结果、清册、图像、会议记录等相关原始资料。项目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征迁资料移交县房屋征收办公室集中存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由县国土局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县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网络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强拆之前必须要履行这两个法定程序

  最近,经常有各地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家被征收以后,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所以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征收方也与自己又谈过几次,自己也是本着要积极配合、尽快完成征收工作的诚恳态度与他们进行谈判,可没想到适得其反,补偿标准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还被降低,所以最终其也就没有同意搬迁。

  后来,当地相关部门为了推进项目建设,便多次找人在其家门口转悠,并且口头告知自己,要是再不签订协议搬迁,就要强拆院墙大门、房屋,或是要被断水、断电等,而且相关人员还说,强拆后,相应的搬迁费等之类的费用也会减半,所以让自己尽快搬迁。

  实践中,相关部门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如果这些行为是发生在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那自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自然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并搬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果绝大多数被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话,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而对于一直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当事人没有针对补偿决定等文件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当多数被征收人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需要先履行上述两个法定程序,而不是直接以恐吓、威胁、强拆等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关于土地征收,《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在许多被征收人眼里,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只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且许多老百姓呢只关注意这几部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也会只从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虽然征地拆迁主要依据的是上述几部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部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物权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保障着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就被称为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出炉可以说是为我们每个人生活各个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字里行间都呵护着老百姓的权利。那么《民法典》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又是如何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与大家一起来看看

  首先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需要占地建设高铁、修建、扩宽高速公路、改建学校等,那么则是可以依据我们前面所说的那几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但必须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一般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一般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征收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何为公共利益呢?我们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军事和外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的,那么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划和计划

  不过,上述所规定的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未获得相关批准文件,或是项目不符合以上的相关规划或计划,那么被征收人则可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他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征收方的违法行为,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就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在足额的前面还增加了“及时”两字,虽然仅仅只增加了两个字,但这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益。

  实践中,若征收方未及时与被征收人商讨补偿,未及时作出相应的安置补偿决定或是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且这期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又比较的大,比如征收方迟迟没有对自己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迟迟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是在几年后才依据之前作出的评估报告对自己作出补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直接拒绝搬迁,但是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必须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只有这样,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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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办案事由:没有合法手续断电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5:0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9:00在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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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邹皓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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