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23:08 发布:2024-09-19 10: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等权力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征收过程中侵害涉及被征收人利益的这些权力。
刘先生是四川省村民,在当地承包了土地种植农作物,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相关部门在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张贴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责职的情况下,将刘先生在内的土地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刘先生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充满了疑惑。于是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在进入案件之后,为了更好的维护刘先生等人的权益,向相关中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刘先生等人所涉征地项目的有关批文及材料。
在陆续的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后,北京圣运律师发现此次征收存在严重的未批先占的情况,为此北京圣运律师针对当地《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可是相关部门却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又针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结果都不尽人如意。
一而再再而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北京圣运律师以及刘先生等人并没有放弃。北京圣运律师针对前面的裁决向最高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认为刘先生等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对复议结果不服引起的诉讼,理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决裁定。
类似于刘先生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非常的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时,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辩权、陈述权等、监督权相关权利。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的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相关部门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而且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设置了多个条目,规定、规范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实施的工作程序。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还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也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征地拆迁涉及到广大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应当要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诉权等,因为这将决定着被征地农民最终能获得多少的补偿。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侵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导致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事宜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怎么会得到保障呢?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是村务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公告职责。
之后,如果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在多数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相关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建议及时的修改公布。
最后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且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又关系着最终的补偿,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他们侵害自己的相关权利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吴新光 通讯员 姜慧婕)为加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规范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矛盾隐患,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据了解,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新《土地管理法》增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核心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避免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该办法提出,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对土地征收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依法依规合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做实基础工作,实事求是确定风险点并制定防范化解预案。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合法性主要是指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合理性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得当,是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行性主要是指权属是否有争议,相关费用能否足额及时落实,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可控性主要是指是否制定了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等。
该办法明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提出征地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有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该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评审意见,对是否开展土地征收做出决策。评估报告结论为低风险等级的,可以开展土地征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开展土地征收;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做出不再开展土地征收的决策,或者在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来源:长城网】
【裁判要旨】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限期拆除。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规划部门应承担举证责任。
参阅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行申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晋,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蔡进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朋仑,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坤,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瑞诚,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拴胜,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规划管理一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行终8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诉的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与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列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虽然在条文中未明确,但结合《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的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就认定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二审法院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命令,将使得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于程序的适用无所适从。(二)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郑州市的相关文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行驶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已经划转到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人已经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所主张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主张与国务院的相关答复相冲突。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属于法定的必须拆除的情形”,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证据不充分,程序也不规范,不合法。原审判决依法撤销处理正确,且认定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述称,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没有控制性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建设是违法的,且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和充分的保障了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未影响其在行政处理过程中的相应权利,没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述称,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亦非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与申请人不存在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郑编[2018]1号文件规定,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使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到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后来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其不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也即是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限期拆除。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承担举证责任。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是否存在无法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据此应认定其作出的被诉(郑城规)限拆字﹝2017﹞第102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维持(郑城规)限拆字(2017)第102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处理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于红涛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明典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相信老百姓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的征收范围广泛,而且涉及到的人群也非常的多,不光只会涉及到一两户。
不过作为老百姓,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人就会收到各种文件,且这些文件对于咱老百姓来讲都非常的具有专业性,尤其是一些需要签字的文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拿到这些文件时都需要认真仔细的核对。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哪些文件是需要被征收人签收的,哪些是不需要签则要注意的。
1、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是必经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一般是起到一个广而告之的作用。其征收启动公告中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以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被征收村民。
针对征收启动公告,则无需签字。
但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切忌在拟征收土地上面进行抢栽、抢建、抢盖等,否则一律会不予补偿。
2、土地调查表
在正式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是需要依法对土地的权属、地类、土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地上树苗的种类等进行调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调查完之后要与被征收村民就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这份土地调查表,无异时则可以签字。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对于这份土地调查表,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真的核实,如有少登或是漏登记的情况,建议不要签字。
3、征询意见表
征询意见表就是寻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这也是在正式实施征收时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对于这份文件,被征收人在无异议的时候可以选择签字。
当然北京圣运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被征收人有权对有异议的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听证,要是多人有异议相关部门要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征地批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相关权力义务时,征收方才能会获得征地批文,而且只有拿到了这份书面文件即征地批文,征收才能开始。
不过这份文件则无需签字。
但要提醒大家,相关部门在拿到了征地批文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楚其所拿的征地批文是否过期、是否少批多占、是否是按照批准的用途及用地来合法征收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拿出手机拍下照,留下证据,日后好维权。
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的地方则会与征收公告一起下发,其内容包括: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份文件一般无需签字。
但是要注意,若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或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这个文件相信大家都非常的熟悉,一旦补偿未达成一致时,被征收人通常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
针对这份文件则可以签收。
但实践中却常常是由征收方直接张贴在当事人家的门框上或是墙面上。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收到这份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
7、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限期腾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腾地决定书与前面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性质几乎一样,基本都是在补偿达不成一致时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关于这份文件也是可以签收的。
8、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收到这评估报告时若无异议可在上面签字。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多地方拆迁都会在评估报告上面做手脚, 比如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报告数额明显有失公平、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对此当被征收人觉得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9、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其协议内容要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
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
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若对拆迁协议无异议,则可以签字。
不过,在签补偿协议时可详细的看清楚里面的内容,如果补偿协议里面有一项不合理或是不合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管制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水土保持领域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坚持不懈、久久为功。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改革举措系统集成、精准施策,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四)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统筹布局和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水蚀风蚀交错区等区域为重点,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高寒高海拔冻融侵蚀、集中连片沙化土地风力侵蚀等区域,加强封育保护。
(六)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把巩固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的重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垦,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为重点,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提升土壤保持能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三、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七)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完善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实行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八)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行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跟踪预警,提高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九)加强协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
(十)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行业指导。
四、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十一)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在大江大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南水北调水源区、三峡库区等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全面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地要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
(十二)大力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大力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加快推进长江上中游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因地制宜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推进黄土高原旱作梯田建设,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发展高效旱作农业。加大东北黑土区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统筹推进保护性耕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好黑土资源。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缓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十三)抓好泥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治理。以减少入河入库泥沙为重点,突出抓好黄河多沙粗沙区特别是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综合治理,大力开展黄土高原高标准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实施固沟保塬工程。积极推进南方丘陵山地带崩岗综合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五、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四)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全国重要江河流域水土保持规划,推进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全国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及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强化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
(十五)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创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完善治理成果管护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
(十六)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七)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构建以监测站点监测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完善全国和重点区域土壤侵蚀模型,深化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布局,按照事权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健全运行机制。按年度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时定量掌握全国各级行政区及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建立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制度,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十八)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深度融合,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监测等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围绕水土流失规律与机理、水土保持与水沙关系、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水土保持领域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水土保持部际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管理,加强跨区域水土流失联防联控联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抓好督促落实。
(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水土保持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和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相关实施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对淤地坝淤积和侵蚀沟、崩岗、石漠化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碳汇能力评价指标和核算方法,健全水土保持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二十二)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水土保持“中国故事”。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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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以案说法——影响农民拆迁补偿的几个权力,,2021年北京农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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