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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非法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担这些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找哪个部门

4种非法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担这些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找哪个部门

更新时间:2025-05-09 20:46  发布:2024-09-19 10: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4种非法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一、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非法占用土地是最常见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之一。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非法占地

4种非法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担这些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找哪个部门

一、4种非法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担这些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找哪个部门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一、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占用土地是最常见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之一。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非法占地主要有四种形式:

  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

  2、利用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建设虽然办理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都是通过欺诈手段进行的,不合法,因此也属于非法占用。例如,一些村民拥有宅基地,但隐瞒情况,与村干部颁发无宅基地证书,骗取批准新宅基地。

  3、少批准多占用,主要是指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土地面积,而多占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非法占用。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以依法收回批准或者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等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论处;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归还的;逾期不归还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等。

  二、违法占地需承担的责任

  1、倒卖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业土地建设用地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非法转让土地应当限期拆除,并让土地应当恢复到其原始状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子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返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用地单位拒不复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经许可或批准欺骗的方式非法占领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业土地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没收非法占用的新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用地,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土地占用数量(少批多占),占用的土地多的那部分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属于非法占地。

  5、越权审批

  无权批准的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的批准,或违反法律的规定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未经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准,擅自直接征收、使用土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截留征地补偿款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土地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级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或多或少,而且对于不同方式行为,需要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同,也有一些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例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对土地的审批、使用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按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征收占用土地却不用,农民还能不能重新在土地上继续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不过,征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话,还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事实上,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施行后,用地审批手续只能是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报批,在未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的情况下,也就是有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那么就无法报批,就无法拿到审批手续。

  换句话来说就是,征收方一般想要拿到用地审批手续可能往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在拿到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应当要尽快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可是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这样的情况,就是有的征收方在获得批准之后,迟迟未动工,也未展开相关的征收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还能不能在土地上重新耕种?

  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闲置荒地。其次,如果已经办理了农用地审批手续,但是在一年内没有实际使用的话,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农民则是可以继续耕种的,且也可以由用地单位耕种,总之就是不能让土地荒芜。

  如果在获得批准文件之后,超过了一年未动工建设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倘若两年以上仍然未动工建设,那么该土地就会被相关部门无偿收回,且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简单点来说就是一句话,征收方征收土地后,没有实际占用,农民还是可以要求继续耕种土地的。

三、北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谈2023年土地征收中,看到土地征收预公告后要做什么?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绝大多数征收项目都会依法而行,只是少数征收项目仍然存在征收程序不合法等情形。那么,征收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接下来被征地农民应该要怎么做呢?

  首先,千万不要在房屋周边或是耕地上进行栽种、扩建等

  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事项后,有的被征地农民可能为会了增加拆迁补偿,赶集马上对房屋进行扩建、新建、改建,要么就是在已被征收的土地上再次栽种一些苗木等,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广大被征地农民千万不要为了想通过征地拆迁多拿拆迁补偿款就在已经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或是耕地上进行扩建、改建、翻建,甚至是新建、栽种新的树苗等,这是很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增加不当利益的行为,而且最主要的是,即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不管不顾,私自扩建、翻建、改建或是又在栽上了新的果树等其他苗木,那征收方可能也会对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任何的补偿。

  其次,了解土地征收会给予哪些补偿

  事实上,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了,但这里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土地征收中不光只有土地的补偿、苗木或是房屋的补偿,还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各种补贴及奖励费,如果是经营性用房的话,那么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费、设施设备费等等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绝大部分或是土地已经被全部征收了,那么符合条件的村民,征收方还要为其支付社会保障费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中产生的社会保障费跟我们普通的那个社会保障费是不一样的,这点大家一定要知晓,避免自己的社会保障费被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给私吞。

  对于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其中,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则是根据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他的补偿标准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制定。但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实践中,如果低于这一原则,那征收则是不合法的。

  最后,遇到违法占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马上投诉、举报

  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及被征地农民双方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但是实践中,由于土地征收程序较复杂,征收工程较大,所以难免会出现相关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的行为。所以, 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旦遇到土地征收中存在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即相关部门在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未发布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占用了土地,那么,此时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倘若投诉、举报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因补偿不合理阻挠施工被判刑,法院谈无罪

五、北京圣运律师谈征地拆迁中,无法确定非法拆迁人员是谁时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拆除被征收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种情况有时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或是无法识别强制拆除人员的情况下,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要如何确定强制拆除人员身份呢?陕西的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吧

  刘先生是陕西省人,2010年8月,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作出《关于<某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载明,由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8月24日,征收方作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刘先生的房屋也在改造范围内。后因拆迁补偿问题,刘先生与征收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但其房屋在2015年时被强制拆除。2016年,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刘先生认为,征收方在未给其补偿的情况下,在2011年便开始断水、断电强迫其搬迁,2012年拆除了大门和窗户,然后在2015年9月将其房屋强行拆除,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还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刘先生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没有提交任何其系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的证据,所以不能证实刘先生与被拆除的房屋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刘先生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

  刘先生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是征收方实施强拆了涉案房屋的证据,所以,裁定又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

  于是,刘先生又再审称,二审裁定认为征收方只是拆迁通告的发布单 位,不是实施单位,不是适格被告,完全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赋予征收方征收的职权规定。再者,一、二审裁定均遗漏了其弟。所以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定,判决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承担征收房屋补偿费用。

  征收方辩称,刘先生持有的土地证虽变更在其名下,但是该变更登记行为已经被法院撤销,所以,该土地证不能证明其是合法的使用权人,再者,征收方既不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和拆迁实施单 位,也没有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起诉。

  再审法院认为,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在2003年变更登记为刘先生兄弟,后该变更登记行为被法院撤销。由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死亡,所以,其子在没有遗嘱排除其法定继承权,亦未明确表示放弃法定继承权的情况下,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刘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影响。

  再者,根据征收方作出并发布的拆迁通告,可以初步认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征收方,刘先生以其为被告并无不当。征收方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他主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是依法应当由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责任时,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二审以刘先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征收方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上述裁定。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在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并向被征收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时,被征收人在不知道或是无法识别强制拆除人员身份,强制拆除后也没有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布征收公告、拆迁通知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公告、通知中确定的具体实施机关,具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和补偿职责,是可能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

  若被征收人无法辨明上述主体中是由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则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注意的是,上述主体中如果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被征收人仍应以该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上强拆时,一定要及时的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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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4种非法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担这些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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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南涛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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