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7:17 发布:2024-09-19 13: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
开庭地点
内蒙古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执行裁定申诉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开庭模式
线上视频开庭(听证)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州各直属事业单位,州管企业: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 号)要求,现将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2023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州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23 年12 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站
裁判要旨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公告、组织实施征收事项。行政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农用土地纳入先行用地范围,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鲍正龙,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徐雄,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鲍正龙因诉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桐城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1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鲍正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查清桐城市政府桐政发〔2017〕25号《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桐房征字〔2018〕第001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段吕亭镇区域房屋征收公告》所涉征收区域是否属于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范围,认为桐城市政府系根据先行用地批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上述先行用地范围并不包括桐城市。故鲍正龙上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鲍正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初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公告、组织实施征收事项。本案中,桐城市政府为实施引江济淮工程桐城区域项目建设,作出桐政发〔2017〕25号《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桐房征字〔2018〕第001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城段吕亭镇区域房屋征收公告》,鲍正龙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自然资源部依吴义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的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16〕153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和工程位置示意图复印件载明,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引江济淮(安徽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范围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肥西县、庐江县及淮南市寿县共四个区、县的13宗地,并不包含桐城市。一、二审认定桐城市政府系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16〕2145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证据不足。故桐城市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包括鲍正龙房屋在内的引江淮工程桐城区域农用土地,超越法定职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鲍正龙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鲍正龙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鲍正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王绍莹
来源:专注行政法
裁判要点
当事人既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亦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行政机关征询了有关村民意见,均不愿意公开有关信息,当事人申请公开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十一条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据此决定不予告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家来,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家来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庐阳区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家来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根据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信息属于房屋征收等方面的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二审法院均依据该条例依申请公开的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涉及他人隐私为由,判决认定不予公开,很显然本案涉诉信息是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条款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为其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二)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未作出给予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龙王社居委门面房76户房屋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再根据(2018)皖行终472号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申762号、(2020)皖01行终259号行政判决书、(2020)皖行终221号行政判决书中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本项目涉及200多户(有房无户)的外来户,其中包括再审申请人和龙王社居委门面房在内,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有关龙王社居委门面房符合安置补偿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认定涉案76户的集体土地购买凭证信息与再审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可以不予公开,属于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对同样属于该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的龙王社居委门面房作出拆一安一有效面积认定公示,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给予260元/平米补偿,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享有公平补偿的权利。再审申请人有申请公开龙王社居委门面房购买集体土地凭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与再审申请人生产、生活等无关为由,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一、二审法院未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职责,违反审判程序。本案中为了体现政府拆迁安置公平公正,再审被申请人既然作出对上述76户给予拆一安一安置有效面积认定公示的行政行为。就依法有公开76户购买集体土地购买凭证和政策依据的行政职责。政府的行政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再审申请人除申请公开涉案76户购买集体土地的凭证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第2项还申请公开76户享受拆一安一且每户增购30平米的政策依据。依据涉诉的庐信(2019)第12号-非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并未对第2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属于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全面审查的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未尽涉诉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对未予答复部分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未能依法作出判决,违反审判程序。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家来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行终158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撤销(2019)皖0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书;3.依法撤销庐信(2019)第12号-非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判决再审被申请人重新给予公开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家来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十条、十一条均规定重点公开的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而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76户购买龙王村集体土地用于门面房建设的购买集体土地的收据凭证以及上述76户享受拆一安一且每户增购30平米的政策依据”。其申请公开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十一条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规定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既不是龙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76户门面房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承租人,亦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庐阳区政府征询了76户意见,均不愿意公开收据凭证,庐阳区政府据此决定不予告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庐信(2019)第12号-非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明确了李家来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1.龙王唐岗复建点项目拆迁安置公示(第一榜)龙王社居委门面房共计76户购买龙王村集体土地用于门面房建设的购买集体土地的收据凭证;2.上述76户享受拆一安一且每户增购30平米的政策依据”,并答复“征询76户居民意见,均不愿意公开收据凭证,故本机关不予告知”、“该政府信息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本机关不予告知”。一、二审法院也以上述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不存在未对第2项申请公开信息作出答复的情形。
综上,李家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家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孙 江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权
来源:鲁法行谈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呼伦贝尔中级法院官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法院庭审公开网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呼伦贝尔法院官网
●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谁
●呼伦贝尔市法院网
●呼伦贝尔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是什么,呼伦贝尔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呼伦贝尔市拆迁办,呼伦贝尔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呼伦贝尔市请律师一般多少钱?,呼伦贝尔市律师收费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呼伦贝尔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公布,呼伦贝尔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呼伦贝尔市拆迁补偿标准?呼伦贝尔棚户区改造的规定: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呼伦贝尔土地征收时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呼伦贝尔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怎么办,农民工工资拖欠不给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蒙古呼伦贝尔被处理的官员?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一嘎查长贪污征地补偿款获刑: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执行裁定申诉纠纷案于4月22日上午9谈30在内蒙古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买没证的房子拆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拆了有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