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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下发这9个文件,哪些是要签的,哪些是不需要签收而要注意的?

拆迁方下发这9个文件,哪些是要签的,哪些是不需要签收而要注意的?

更新时间:2025-05-12 03:26  发布:2024-09-19 13: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方下发这9个文件,哪些是要签的,哪些是不需要签收而要注意的?,相信老百姓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的征收范围广泛,而且涉及到的人群也非常的多,不光只会涉及到一两户。不过作为老百姓,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人就会

拆迁方下发这9个文件,哪些是要签的,哪些是不需要签收而要注意的?

一、拆迁方下发这9个文件,哪些是要签的,哪些是不需要签收而要注意的?

  相信老百姓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的征收范围广泛,而且涉及到的人群也非常的多,不光只会涉及到一两户。

  不过作为老百姓,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人就会收到各种文件,且这些文件对于咱老百姓来讲都非常的具有专业性,尤其是一些需要签字的文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拿到这些文件时都需要认真仔细的核对。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哪些文件是需要被征收人签收的,哪些是不需要签则要注意的。

  1、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是必经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一般是起到一个广而告之的作用。其征收启动公告中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以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被征收村民。

  针对征收启动公告,则无需签字。

  但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切忌在拟征收土地上面进行抢栽、抢建、抢盖等,否则一律会不予补偿。

  2、土地调查表

  在正式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是需要依法对土地的权属、地类、土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地上树苗的种类等进行调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调查完之后要与被征收村民就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这份土地调查表,无异时则可以签字。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对于这份土地调查表,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真的核实,如有少登或是漏登记的情况,建议不要签字。

  3、征询意见表

  征询意见表就是寻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这也是在正式实施征收时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对于这份文件,被征收人在无异议的时候可以选择签字。

  当然北京圣运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被征收人有权对有异议的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听证,要是多人有异议相关部门要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征地批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相关权力义务时,征收方才能会获得征地批文,而且只有拿到了这份书面文件即征地批文,征收才能开始。

  不过这份文件则无需签字。

  但要提醒大家,相关部门在拿到了征地批文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楚其所拿的征地批文是否过期、是否少批多占、是否是按照批准的用途及用地来合法征收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拿出手机拍下照,留下证据,日后好维权。

  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的地方则会与征收公告一起下发,其内容包括: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份文件一般无需签字。

  但是要注意,若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或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这个文件相信大家都非常的熟悉,一旦补偿未达成一致时,被征收人通常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

  针对这份文件则可以签收。

  但实践中却常常是由征收方直接张贴在当事人家的门框上或是墙面上。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收到这份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

  7、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限期腾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腾地决定书与前面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性质几乎一样,基本都是在补偿达不成一致时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关于这份文件也是可以签收的。

  8、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收到这评估报告时若无异议可在上面签字。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多地方拆迁都会在评估报告上面做手脚, 比如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报告数额明显有失公平、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对此当被征收人觉得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9、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其协议内容要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

  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

  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若对拆迁协议无异议,则可以签字。

  不过,在签补偿协议时可详细的看清楚里面的内容,如果补偿协议里面有一项不合理或是不合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

二、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请看案例

村民小组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孩子出生后,父母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诉至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这样判……基本案情2020年,韩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参与土地征拆,并于当年7月正式形成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决定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第一次分配。在决议规定的截止时间,韩女士正处于待产阶段,当时她就提出腹中胎儿也应参与分配的要求,但未获得村民小组同意。

2019年10月14日,韩女士的孩子出生,并随父母落户于该村民小组。2021年6月,第一次土地征收补偿款正式发放,此时韩女士的孩子已2岁,对此,她认为自己的孩子通过出生和落户,已取得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理应参与组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并多次找村民小组要求解决自己的诉求。但村民小组称,韩女士的孩子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出生,在方案确定时,孩子尚属胎儿,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协商未果后,韩女士将村民小组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表决,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的表决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限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12万元。

法官说法胎儿为何能参与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

本案中,被告村小组决议“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分配,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在6月28日尚系胎儿,鉴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预留份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原标题:《【以案释法】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请看案例》

三、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负责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等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统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审核被征收的房屋丈量评估结果、所需资金测算结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安置所需的房型和数量进行调研、摸排、测算。

  街道办事处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政策宣传、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登记、被征收房屋的调查丈量评估、地上附着物清点、所需资金测算、所需安置房户型和数量测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费用发放、安置房资金结算、被征收户安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应当安置人口认定工作。

  市城投公司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并负责与街道办事处联动,将安置房结算款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章 征收安置程序

  第五条 征地报批程序:

  (一)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进行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调查内容为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信息。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并办理征收安置补偿登记。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风险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因征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征地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征地单位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

  (六)街道办事处受市政府委托,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街道办事处核算征地补偿安置费(即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申请征地单位按规定预存。

  (八)市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批材料,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征地报批材料,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申请征地单位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准文件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市政府发布,由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安置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并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两榜公示、并联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两公告”后,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别将征地补偿费(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付清后,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地。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自《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夫妻投靠、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内没有考录(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两榜公示、并联审核”制度。

  (一)征收安置补偿登记工作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相关证照资料、登记认可、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第一榜公示。

  (二)由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一榜公示情况进行并联审核,经严格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所在区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上进行第二榜公示。

  两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征收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管理。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额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二条 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留地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具体按照桐政办发〔2020〕5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各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安置价格及安置房楼层差价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被征收户安置房所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性规费实行收支平衡,予以免收,被征收户只承担回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工本费(增购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室内水电等应按设计配套齐全,室外由政府配套。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户可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化补偿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

  生产经营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标准按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大额的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确定,具体按照桐政办发〔2020〕21号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基准日两年前取得营业执照等证件,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本方法笫十四条给予停业、停产补助费。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户房屋性质、用途、面积认定:

  每户以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手续为依据确认(一户不得拥有两址)。

  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经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且符合具备房屋面积认证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召集资规、住建、司法、城管、征收、街道等部门对拟认证的面积进行确认,并在征收区域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但经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拆除经依法批准且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户每户按在籍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实行安置,安置价为最新公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可在每户执行人均40㎡外自愿增购40㎡(其中20㎡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另外20㎡按综合成本价结算)。有成年子女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必须挂靠一子女,不得单立户增购。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最多可增购40㎡安置房(其中20㎡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剩余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一)房屋征收时被征收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经认证后其合法建筑面积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采取双倍的价格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征收区域有房产的经认证后,在150㎡以内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1:1(征一还一)就近高套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后增加的面积在10㎡以内(含)的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置,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认证后超过150㎡的,对超出的合法建筑部分面积,比照本条(一)项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三)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安置条件但原房屋已灭失、倒塌的可按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结算时按综合成本价;

  (四)有房屋在征收区域内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必须先认定,经街道、资规、司法、住建、城管、征收等部门联合核查批准(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监督)后,在所在区域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比照本条中(一)、(二)、(三)项对应的安置政策实行。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选号顺序:按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经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发放验收证,以验收证的序号为准。或经被征收区域内村民代表大会票决认可,采取摇号或其他的方式进行选房。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产权置换,以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以高层(含小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征收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之日止。

  被征收户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在12个月内的时间段,临时过渡费按规定标准50%增补,逾期时间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过渡费按规定标准的75%增补。同时每户另给予3个月的装潢过渡期,装潢过渡期过渡费按单倍结算。

  征收人提供过渡房的,根据过渡房的面积应当扣除其对应的安置人口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实行小区物业管理,由所辖村(居委会)统一管理,被征收户自用房免收三年物业管理费,租用或转让的一律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安置人口界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安置人口。

  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已建住宅的,且户口已从农村地区迁入被征收区域的本人、其配偶和子女;

  (二)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的士官;

  (三)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脱产就读的学生;

  (四)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户口原在征收地,因自理粮、捐资奖励、征地转户、升学农转非等原因转为非农户口户籍,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员;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户口在被征收地或者原在被征收地的本人不具备安置认证条件,其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可以计算安置人口的人员包括其符合户口认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的士兵。

  本条中所指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养、寄读、死亡后未注销户口以及空挂户口的;

  (二)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政府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的;

  (三)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或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户口迁入的;

  (五)未经被征收区域所在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参与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合法婚入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父母符合领证条件的未婚独生子女;

  (二)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丧偶后未再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在待产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或者配偶。

  五保人员享受安置房分配的,其去世后安置房必须收回作为国有资产。若有旁系亲属继承安置房房产的,必须全额退还五保人员已享受的所有国家补助到财政后方可继承。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

  (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含农转非未婚子女);

  (二)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三)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因继承取得的祖遗房屋,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没有应当安置人口的,依据相关法定证件或者继承人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村(社区)调查、核实,在被征地所在区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其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在150㎡以内的,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采取双倍的价格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超过150㎡的,超出部分按照评估的结果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八条 应当安置人口以《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之日为基准日,以先公布的为准,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结果计算。征收安置期限内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口应予以认证。

  经批准后的房屋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安置人口认证信息系统,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房屋补偿安置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征收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在被市政府列入的土地征收范围并进行征收安置补偿期间,除因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户籍一律不得迁入。已享受安置房安置的户口不得再享受其他区域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收安置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安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安置补偿范围、提高征收安置补偿补助标准的,经调查属实,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期满后,市政府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延长有效期限。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3〕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来源: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四、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断水断电怎么办?这两件事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都应当要在落实了补偿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进一步地实施征收行为。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却不这么干,往往是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开始实际占用土地,尤其是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手段,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断水、断电、强拆房屋,以这几种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房屋在三年前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后来在签补偿安置协议阶段却出现了各种问题。据当事人反映说,当时每平方米的补偿只有一千元,其觉得补偿不合理,所以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后来,征收方在半个月以内,不仅对所有未签协议的老百姓断水、断电,还一直口头威胁被征收人,让被征收人赶紧搬迁,不然就强制拆除房屋。个别几个被征收人一听要强制拆除房屋,所以就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且搬离了被征收房屋。由于这位当事人觉得补偿低,所以一直没有搬迁,因此,这位当事人在没水、没电的情况下生活了很长时间。但让被征收人没有想到的是,半个月以后其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

  事实上,实践中,补偿没谈妥,协议没签订,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人也是司空见惯。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广大被征收人要是遇到自己家被断水、断电,甚至遭到了强拆,应该要怎么办呢?

  一、马上向水、电公司询问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家里突然没有了水、电,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懂得分析,分辨具体的情况。但是无论如何,家里要是没有了水、电,一定要马上向水、电公司询问,并对通话进行录音。如果水、电公司说不是自己断的,而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断水、断电的,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打12345反映情况。

  投诉、举报之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针对自己所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查处的话,那么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上一级有关部门将问题推给其他部门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马上针对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不过,实践中还有可能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就是水、断并非是在行政机关的要求下被断的,而是在开发商或是其他单位的要求下被断的,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拨打110报警,让警察调查此情况,如果警察不愿意出警,或是出警不愿出立案通知书等,我们广大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针对他们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断水、断电、强拆现场拍照、录像

  房屋被征收方断水、断电以后,一定要对现场收集证据,如电线被剪断的现场照片、录像。另外,倘若相关部门是直接强制拆除的房屋,作为被征收人,那么,就需要收集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现场照片、录像,如果被征收人当时在强拆现场,那么,还一定要收集强拆进的现场照片,录像或是照片中最好是有相关指挥人员的身影,这是很有必要的一步,大家千万不要觉得他们同穿一条裤子,就放弃收集证据的机会,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很不利的。

  房屋被强制拆除,我们日后肯定是要走法律程序的,这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且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以后维权,那么被征收人收集的这些照片、录像就可以成为我们强有力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在手,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必定就会被法院判决违法,等到法院将强拆行为判决违法之后,我们被征收人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是提起行政赔偿,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表述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遇到强拆,还是断水、断电,被征收人都需要积极地应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而收集证据就是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只要手里有证据,且证据能推翻征收方,那么我们就暂时取得了胜诉。

  其次就是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在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的情况下,找一位专业律师询问,是很有必要的,万不可在什么措施也不采取的情况下,与他们打持久之战,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不利的。

五、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房屋被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遇上征地拆迁后,大家记得住一点,在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相关部门强拆,被征收人是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着重说一下,房屋一旦被相关部门以违法暴力行为强拆,被征收人最好的做法是保持冷静,不要以暴制暴,更不要认为,只要拿自己的身体就能阻止住他们的强拆行为,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可取,不仅阻止不了强拆行为,反而还可能会让自己人身受伤害,不利于以后我们更好的维权。

  正确的做法我们上面已经说到了,就是针对他们违法暴力强拆的行为马上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操作,这里我们就不再多说了,如果不懂,大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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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方下发这9个文件,哪些是要签的,哪些是不需要签收而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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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邹欣可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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