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3:27 发布:2024-09-19 17: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5月27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绍兴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诉相关部门拆危决定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主任律师团队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地拆迁中所出现的一些文件都应当要拍照留证,对于手里必须要有的文件,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这点千万不能马虎,否则会对自己很不利,就比如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
虽然说,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当各持一份,但是从原则上来说,无论法律上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协议都应当是一人一份,而且还是协议原件,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产生没必要的纠纷。
可是,近日有一位山东济南的李先生咨询律师说,自己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是三个月内支付全部的补偿款,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三个月后,其一分钱都没有拿着,去相关部门要,相关部门也一直说是现在没有资金,让再等等,让过一段时间再说,可当律师问到自己手里有没有协议原件时,这位李先生竟然说是没有,协议被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全部拿走了,说是回去还要审查,还要盖章什么的,而且这位当事人当时也不觉得不妥,一度认为,都已经签订了协议,相关部门一定会按时支付补偿款的。
实践中,其实像李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非常的多,拆迁方常常以要拿回去盖章、审查等为由,让被征收人交回已经签好字的补偿协议,由于许多老百姓都比较的淳朴,比较的单纯,所以便会不假思索的直接让征收方拿走协议原件。
但是,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方拿走,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旦日发征收方毁约、违约,不按时支付补偿款,不交付安置房,那么如果我们想要起诉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就会变得比较困难。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今后遇上征地拆迁时,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原件,如果是补偿协议复印件那也不行,必须是要原件。倘若征收方强烈要求要拿原件回去盖章、审查,那被征收人也得对协议拍照留证,或是对协议签订过程中全程录像留证,也可以通过录视频的方式,让征收方做出保证,避免他们拿回去擅自篡改。
而对于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已经被征收方全部拿走的,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做到以下几点
1、找相关部门索要
看到上述内容之后,可能对于协议已经被征收方拿走的被征收人来说,会让其产生一点点的焦虑,但其实,大家大可不必为此担心受怕,因为担心害怕也没有用,协议已经被拿走,所以,大家只要用平常心先去相关部门索要。
一般情况下,只要征收方是依法行政的话,通常都会交回协议原件的,甚至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会给被征收人留一份协议原件,对于直接拿走原件的情况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倘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交回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启动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的,如果相关部门过了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期限,没有公开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则可以向相关部门就他们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征收方执意要拿走拆迁协议原件,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并可以用比较强硬一点的态度拒绝他们拿走,如果想要拿走,必须要录视频、拍照留证据,避免征收方以后不承认,对自己权益造成侵害。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的郭先生最近来到所里,向本所律师诉说其经营多年的鸽子养殖场要被拆迁,但是拆迁办工作人员却表示由于郭先生的鸽子养殖场缺少某一种建设手续,所以只同意给郭先生按照每平米四百元的补偿。每平米四百元相当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每平米八百元的百分之五十。对于百分之五十的折扣,郭先生询问拆迁办工作人员依据何在,拆迁办工作人员却答不上来,只强调系由于郭先生鸽子养殖场手续不全,所以要打折补偿。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并分析郭先生带来的材料,本所律师表示,当地拆迁办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在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如果认定被拆迁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话,应该按照违章建筑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违章建筑依法得不到任何补偿。但如果认定郭先生的鸽子养殖场属于合法建筑的话,那么就应该进行充分合理的补偿,打折补偿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地拆迁办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郭先生的合法权益。
经过分析郭先生带来的材料,本所律师发现,郭先生当年建设养殖场时,得到有关畜牧主管部门的盖章认可,郭先生也办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且多年来,郭先生一直领取有关部门发放的鸽子养殖补助。从各方面看,郭先生的鸽子养殖场都不属于违章建筑。当地拆迁办以郭先生养鸽场缺少某种手续为由要打折补偿,明显没有法律依据。郭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郭先生最后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本案,目前本案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卧龙特别行政区:
阿坝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阿府函〔2020〕143号)同时废止。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请各县(市)政府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细化到行政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阿坝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来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
阿坝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市(州)
县(市)
区片
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耕地
调节
系数
园地
调节
系数
阿坝州
马尔康市
Ⅰ
39700
4:6
2
2
Ⅱ
33200
Ⅲ
28800
金川县
Ⅰ
42900
4:6
1.4
1.4
Ⅱ
36000
Ⅲ
34000
Ⅳ
32000
小金县
Ⅰ
37600
4:6
1.1
1.1
Ⅱ
36400
阿坝县
Ⅰ
37700
6:4
1.2
1.2
Ⅱ
28100
6:4
1.6
1.6
若尔盖县
Ⅰ
36300
4:6
1.1
1.1
Ⅱ
26300
红原县
Ⅰ
40100
4:6
1.5
1.5
Ⅱ
28200
壤塘县
Ⅰ
35500
3:7
1.1
1.1
Ⅱ
35400
汶川县
Ⅰ
38500
4:6
2
2
Ⅱ
30200
Ⅲ
30000
理县
Ⅰ
37800
4:6
1.7
1.7
Ⅱ
34000
茂县
Ⅰ
37800
4:6
2
2
Ⅱ
29200
松潘县
Ⅰ
31600
5:5
1.3
1.3
Ⅱ
28500
Ⅲ
25400
九寨沟县
Ⅰ
39300
4:6
1.1
1.1
Ⅱ
30500
黑水县
Ⅰ
35400
3:7
1.5
1.5
Ⅱ
33700
Ⅲ
32000
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村民起诉,法院撤销拆迁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对村民重新作出答复。拆迁方不服,上诉称,村民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包含了项目所在区所有村民的信息,所以,对其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2018年,拆迁方作出《关于某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的决定》,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等因素,张先生等人就向某中心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与此次棚户区改造相关的信息。
但是长安区某中心收到之后,并没有依法作出答复,而且还告知张先生等人,如果想要查询相关的拆迁补偿明细,可以去拆迁指挥部。2019年,张先生等人以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内容并重新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庭审中,其余村民均要求撤销该两份告知书,并对申请的事项重新公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安区某中心虽然非行政机关,但却是由有关部门授权设立的组织,所以具有向张先生等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因此,针对张先生等所申请的事项,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长安区某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
长安区某中心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撤销长安区某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法律依据。张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包含了项目所在区所有村民的信息,所以,对其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其也并非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院认定其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征收部门应当要将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等调查的情况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有关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公开的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等向长安区某中心提出的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无不当。
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征地拆迁本就涉及到极大的利益,但更关乎着被征收人的权益。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是征收方首要做的,只要保障被征收人利益,拆迁工作才能进一步的完成。本案中,长安区某中心对村民申请的信息所作的答复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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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诉相关部门拆危决定纠纷案于5月27日上午9谈00在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浙江绍兴中级法院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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