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06:13 发布:2024-09-18 11: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19年12月19日下午2:00
开庭地点
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
案由
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律师团队
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被强拆。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律师....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于先生是河南省人,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建有房屋一处,土地性质为集体。2018年,相关部门作出《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2019年1月,征地批复文件中同意相关部门征收当地的部分土地。2月,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将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于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但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相关部门便于4月将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于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给予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部门自称拆除于先生房屋是在于先生腾空房屋后自行配合征收部门拆除的,但于先生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在拆除房屋之前,未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从拆除现场视频中来看,在拆除现场有警戒线、有警车、警察等大量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所以,从上述情况中可以看出,对于先生家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是行政强制行为。
况且,涉及于先生所在村土地房屋的征收,相关部门在批准文件下发之后,是依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的,但是相关部门提供的征收决定通告或是征地批复文件中涉及到于先生所在村部分,均已经被依法撤销,实施征收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相关部门的征收还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上诉称。于先生的宅基地是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行政村授权的情况下私买私卖而来的。购买后也未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其当庭出示的行政村证明与证人证明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证实于先生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于先生的土地来源非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
相关部门还辩称,在房屋拆除之前,已经将征收补偿款打入了于先生个人账号,并且于先生的家人也已经按照拆迁安置补偿规定,选择了安置房,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相关部门强拆的行为违法错误。况且,在于先生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拆除行为系因于先生自愿交付其处置。相关部门提供的街道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即使有合法的征地批复作为前置程序,在强制拆除责令交出土地时,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执行。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哪怕是在已经发放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否则即是违法。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收集证据等。
1.颜浩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4969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中,颜浩就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小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情况,向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家窝镇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张家窝镇政府责令小甸子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张家窝镇政府向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责令履职通知书》,责令小甸子村民委员会“自接到通知书后,在60天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当事人所申请之事项中真实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之信息及资料向其进行书面公开”,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之职责。现颜浩仍就相同事项向西青区政府邮寄《监督审查申请书》,请求西青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其所申请的村务信息内容,并追究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属于对同一请求事项的重复申请。西青区政府对于再审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处理行为,未对其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再审申请人在《监督审查申请书》中请求西青区政府确认并追究张家窝镇政府履职不力、懒政的法律责任,系要求西青区政府履行其作为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天津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如认为经过张家窝镇政府向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下达《责令履职通知书》后仍然不能获得相关村务公开的结果,可另行寻求救济。
2.顾世荣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村务公开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6273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嘉善县政府对顾世荣提出的《责令公开村务申请书》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的书面答复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嘉兴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嘉善县政府依法负有对顾世荣反映的新星村委会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嘉善县政府在收到顾世荣的申请书后,召集嘉善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召开村务公开监督会议,审查了新星村委会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及村务公开相关材料,对顾世荣提出的4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新星村委会不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并向顾世荣作出涉案书面答复,符合关于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内容及村务公开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规定。嘉兴市政府依法受理顾世荣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嘉善县政府答辩及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追加新星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书面审查,决定维持嘉善县政府前述书面答复,并无不当。顾世荣对嘉兴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提出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庭审举证、质证,对证据的认证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顾世荣主张一审法院证据认定与庭审不符、未直播庭审等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嘉善县政府已经履行了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顾世荣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3.刘新安、朱爱红、陶静、张付山、刘保玉、苑永占诉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9208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定州市政府有针对刘新安等6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定州市政府在收到刘新安等6人的调查核实申请后,分别对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定州市北城区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对刘新安等6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至定州市政府。此后,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与定州市北城区南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作出情况汇报,对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项事项逐一进行回应,且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于2019年5月召集刘新安等现场查阅其要求的相关资料。定州市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调查核实职责,其未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刘新安等6人,存在程序瑕疵,但刘新安等6人已经通过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组织的现场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南庄子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栏公示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其知情权已经获得保护。
4.吕春生等198人诉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3145号
裁判主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规定,北关区政府具有调查核实南漳涧村委会是否及时、真实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责令依法公布相关事项的法定职责,一审责令北关区政府限期作出相应处理的判决正确。但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是否属于南漳涧村委会应当公开的事项、是否已经公开,需要北关区政府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5.温金兰、蔡春林诉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881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赣州市政府是否有再审申请人所诉的案涉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且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温金兰、蔡春林向蓉江新区管委会邮寄《监督检查申请书》,要求蓉江新区管委会对新路村村委会未公开征地补偿费的相关信息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当时蓉江新区管委会尚在组建过程中,故相应职责应由其组建单位赣州市政府履行,赣州市政府虽系地、市一级人民政府但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赣州市政府未及时对温金兰、蔡春林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未责令新路村村委会公开征地补偿费的相关信息,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蓉江新区管委会成立后,其已责成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管理处督促新路村村委会公开了征地补偿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再要求赣州市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其对赣州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确认违法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温金兰、蔡春林认为新路村村委会未全面公开其所申请内容,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并不能否认蓉江新区管委会在成立后已经履行了相应监督职责的事实,申请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6.赵海凤诉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177号
裁判主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根据上述规定,针对赵海凤的申请,文峰区政府具有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可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文峰区政府已收到赵海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但未依法调查核实,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赵海凤履责请求并不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文峰区政府亦应当依法履责,故不符合判决确认违法的条件。赵海凤请求判决文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同时确认不履责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因赵海凤的村务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全部属于应当公开的村务信息,故应由文峰区政府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责令依法公布。一、二审判决责令文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赵海凤的申请事项作出相应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赵海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7.何永飞诉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64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已查明,再审申请人何永飞于2016年2月13日向秦北村委会申请公开该村十一组集体土地租赁情况,并要求秦北村委会将相关情况复制后向其邮寄。秦北村委会回复称,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在港闸农工网、村务公开栏、村部触摸屏等载体上进行了公示,再审申请人可登陆相关网站或公示平台查询。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至秦北村委会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同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港闸区政府举报秦北村委会未按其要求的方式提供村务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同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永飞《举报》的回复”,称该信件内容涉及村务公开,已将该信件转至区职能部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港闸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同年4月8日,港闸区民政局与再审申请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其核实意见和见面查询的有关事项,但再审申请人未接受见面查询的安排。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未责令秦北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申请人责令秦北村委会按其申请公开相关村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以举报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情况,其提出的并非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履责申请。且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秦北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被申请人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将该举报信转至港闸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再审申请人。港闸区民政局亦已告知再审申请人核实意见和见面查询的有关事项。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仍坚持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8.董士凤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491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董士凤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事实根据。本案中,董士凤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邮寄《监督审查申请书》,要求“1.请求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炒米店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村务信息内容,并追究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2.请求确认并追究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履职不力、懒政的法律责任”,现董士凤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关于第一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因董士凤并非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炒米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村民身份,不符合村民有权请求人民政府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的情形,其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以该项请求为基础的第二项请求亦不能成立。故董士凤不具有所申请事项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其要求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9.梁宏伟诉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641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收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作出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规定,大城县政府收到梁宏伟要求责令二姑院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后,应当对梁宏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但大城县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大城县政府未作出答复,尚难以判断大城县政府是否会作出符合梁宏伟要求的答复,且梁宏伟提出申请中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即是否应当责令依法公布尚需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判令大城县政府对梁宏伟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10.查红涛诉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622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查红涛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山村委会)未及时公布有关村务事项为由,向被申请人通州区政府邮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太山村委会公开其在《村务公开申请书》中要求予以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布有关事项的,依法负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已作出批示,将反映事项交由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沙街道办)处理。经金沙街道办调查核实,太山村委会已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了有关事项。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我们经常会说一句话,就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肆意侵害,双方就需要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还是其他相关的协议合同,必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羰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
但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会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补偿不公平等,从而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是个别征收方为则会为了让被征收人在短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便会采取一些手段达成征收的目的,比如先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所有要求,然后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等。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征收方答应了自己所提出的要求,便没有后顾之忧的在空白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大名,然后按照征收方提出的,搬出了被征收房屋,一味的等着征收方履行自己的承诺。
可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是具有很大风险的,就算征收方口头上答应了自己的要求,但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全部落实在拆迁协议中,那么就会对被征收人产生一定的威胁,因为有的征收方将被征收人签好字的协议拿回去之后,可能并不会按照答应给被征收人的填写,而是按照很低的补偿标准填写,一旦在空白处填上具体的补偿金额,日后想要再维权就比较的麻烦了,因为被征收人已经在该协议上签字了。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对于什么都没有写的拆迁协议,无论征收方答应得多好,都千万不要签字,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其实,在签订补偿协议这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金额等事项的,如果没有上述的事项,那么该拆迁协议原则上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了骗签应当要怎么办呢?
一、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征收方以各种理由诱导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并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
二、打12345反映
在征地拆迁中,发现被骗签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拨打12345反映,一般情况下打12345还是有效的。
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与此同时,被征收人还可以在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直接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会根据当事人描述的事实问题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确认他们的违法行为。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得知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倘若前面两种办法并没有解决问题,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息公开可以进一步地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比如征收方有没有获得审批,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或是计划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得到回复,或是相关部门答非所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向有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在知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则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一旦错过这两个法定期限,那么就会对被征收人很不利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地查看,如果协议中什么都没有写,那么无论征收方给出了什么样的条件,答应了自己什么要求,都不签,避免征收方履行承诺。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导名单,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人员名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3朝阳法院立金融审判庭解决金融纠纷,朝阳法院立金融审判庭解决金融纠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地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办案事由:没有合法手续断电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5:0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于12月19日下午2:00在唐山中院第八审判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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