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注意!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违法!,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 正文

注意!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违法!,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注意!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违法!,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更新时间:2025-05-10 07:25  发布:2024-09-23 10: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注意!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违法!,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通常是主导着整个征地拆迁,似乎一切都是征收方说了算,而被征收人只能按照他们说的去做,而且也有许多被征收人也常常这么认为。但其实并不是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虽属弱势一方,但是

注意!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违法!,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注意!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违法!,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通常是主导着整个征地拆迁,似乎一切都是征收方说了算,而被征收人只能按照他们说的去做,而且也有许多被征收人也常常这么认为。但其实并不是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虽属弱势一方,但是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譬如知情权、选择权、听证权、违法拆迁救济权等。

  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有权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有权知道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信息,征收方无权剥夺,更无权直接决定。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剥夺被征收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

  山东菏泽的当事人,在与我所律师沟通过程中就描述到,自家在两个月前被纳入了征收的范围内,这本让他们一家非常的高兴,想着终于可以住进大房子了。但是当补偿方案下来的那一刻,他整个人都懵了,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不仅非常低,而且还明确了只提供一种货币补偿方式,这让他们的心愿一下子就落空了,于是此后就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他想问的是,征收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另外,贵阳的张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称:自己有一套比较老旧的房子,但是因环境整治在去年10月份被圈在了征收的范围内,之后相关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也与自己就拆迁补偿进行了协商,但是他们只给了一种产权置换的方式,虽说对拆迁具体的规则不懂,但还是知道补偿方式不光只有这一种的规定,再三与他们协商后都没有成功,征收方还说大家都是拿的安置房,但他想要的是货币补偿,于是没有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张先生说,他们这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两则案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如果对补偿方式不满,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来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房屋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它不仅是我们的避风港湾,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如果因城市规划或是环境整治等因素被拆除,那么势必会对被征收人的生活带来不小的影响和不便。所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相应的一些权利,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减少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促进征迁项目进程。

  况且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这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据此可知,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的。因此,实践征收中,个别征收方如果只提供一种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的方式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两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如果征收方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哪种补偿方式适合自己,若是选择了货币补偿,那么征收方一般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收购(针对国有房屋拆迁)。而作价补偿的金额则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具体的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但原则上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

  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所调换的面积要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征收方拆一平米就得给被征收人补一平米,这是产权置换的底线,不能再降。

  当然了实践中也不乏有这两种补偿相结合的情况。这种补偿方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上面的所有事项,包括如何补偿、安置方位置、补偿数额、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期限,若征收方只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那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二、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拆迁中,怎么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三点很重要

  评估报告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多少补偿,也基本都会体现在评估报告中,而且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评估报告也往往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主要依据。因此,评估报告这一份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也正因为评估报告能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就一定要对评估报告引起重视,千万不要觉得这只是一份普通的文件,只是一份相关部门大致评估自家房屋价值的文件而已,并不会直接与自身利益有所挂钩,然后就置之不理了,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要不得的,否则,必定会影响到被征收人最终的利益。正确的做法是,我们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一定要及时地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及合法性,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呢?有以下几点

  1、评估机构的选定

  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我们就要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开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当中,选定一家由其对自己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涉及利益较大的话,还可以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当中多选几家对所涉及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话,那么则可以通过抽签、少数服从多数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一般情况下,通过这种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那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基本上也不会有太大的漏洞。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征收项目中的评估机构并非是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的,而是由征收方在未经过被征收人任何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的,面明绝大多数基本上都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那么,试想一下,这样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又怎么会是合理、公平且公正的呢?又怎会真正地有利于被征收人呢?

  因此呢,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评估报告后,一定要先审查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是否是由自己选定的,或者说是否是经过自己同意的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且自己压根就不知道还有选定评估机构这一法定环节,自己便收到了xx评估机构出具的莫名其妙的评估报告,那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肯定就有待商榷了。

  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避免日后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2、评估时有没有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房屋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环节则显得非常的重要。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实地查勘,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然后依法作出评估报告,比如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只有将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种种因素考虑进去,那么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才有可能是合法、合理的。倘若评估机构未并考虑上述因素,且也没有实地查勘和调查,仅仅只依据航拍图或是别人提供的照片等,便出具评估报告,那肯定对被征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有评估机构要对自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一定要积极地配合,一来可以督促他们公正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二来也能及时地发现他们有没有考虑到自家房屋实际的情况,一旦发现他们存在漏洞,那么我们便也可以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简单点来说,就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时间,按照法律法规上得来讲,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时点应当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准,也就是说,如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是今年5月30日,那么评估机构就应当要参照5月30日左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后,评估机构应当要尽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有的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便没有了下文,直至三四年后,才又重新启动了具体的征收工作,比如才开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等。

  这里,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此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么这评估时点就不宜再以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准了,而是需要重新确定评估时点,如果再以几年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那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执意要以几年前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拒绝,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法院判例谈协助停止供电函的可诉性

  最高法院判例:协助停止供电函的可诉性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供电企业发出通知,主要内容系根据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请供电企业对包括原告公司在内的若干企业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虽然通知系对供电企业作出,但责令供电企业对原告公司停电的行为对原告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原告公司针对该通知提起撤销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四平市万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营盘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景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锐,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曼,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曹武,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丕军,该市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作山,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万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芳设备公司)因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平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吉03行初41号行政裁定。万芳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吉行终114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万芳设备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01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28日,四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责令对市区周边占用林地未取得林业审批手续的采石场进行关停和生态植被修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8年2月26日,四平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四政督字〔2018〕37号《四平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万芳设备公司对四平市政府上述行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四平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通知单》。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平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告》,系政府履行职责时作出的广而告之的通告。该《公告》作出后,四平市政府并未对万芳设备公司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万芳设备公司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万芳设备公司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万芳设备公司诉请撤销的四平市政府发布的《通知单》,系四平市政府给供电公司的内部文件,万芳设备公司并不是行为的相对人,其本身也并不具有可诉性。综上,万芳设备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遂裁定:驳回万芳设备公司的起诉。

  万芳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二审法院提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撤销《公告》和《通知单》。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2019)吉行终11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万芳设备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公告》和《通知单》均是四平市政府对特定企业作出的具体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告》的行政相对人是四平市区周边占用林地的采石场,其数量与名称是具体的、特定的。《通知单》由四平市政府发布于政府网站,包含其在内的16家采石场被剥夺了用电的权利,《通知单》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四平市政府辩称:一是其发布的《公告》及《通知单》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公告》的内容不特定,亦未指向特定人;三是《通知单》不具有独立性;四是万芳设备公司的非法开采设施被拆除是履行行政处罚的结果。综上,万芳设备公司的再审申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告》及《通知单》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事项。

  四平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的内容是对市区周边占用林地非法挖石的采石场一律关停并进行生态植被修复,并未明确需要关停的具体采石场。《公告》系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石场提出的总体治理要求,就治理相关事项的公开告知,不是四平市政府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决定,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公告》不具有可诉性。

  四平市政府于2018年2月26日向供电公司出具《通知单》,主要内容系根据四平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请供电公司对16家采石场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通知单》列明了要求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的具体16家采石场,并在四平市政府官网上予以公布,万芳设备公司即在《通知单》所列明的16家采石场范围内。虽然《通知单》系对供电公司作出,但责令供电公司对万芳设备公司停电的行为对万芳设备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万芳设备公司针对《通知单》提起撤销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本案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114号行政裁定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行初4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 涛

  书记员 吴 冉

  来源:行政法实务

四、拆迁律师谈征收方租用农民土地合法吗? 是否会侵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

  说到"征用"农民土地,相信广大农民朋友并不陌生,一块正种的好好的田地,忽然一天,不知道怎么回事的,就被当地相关部门通知土地因为xxxx被征用,租金每年多少多少钱,不由得你同不同意。因为收到通知基本就是确定性告知。

  这种情况,相信在大多数百姓心里都是以相关部门征用理解的,其实,这种情况,真正的叫法应该是"以租代征"。名义上就是,不是征地,只是租用,这一征一租,其性质完全变了样,但本质却没有改变,就是你的土地,长时间将不再属于你。

  近几年,征收方为了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纷纷以“租用”的形式占用农民土地。这种“租用”一般都具有时间长、补偿低等特点。那么当地相关部门这样做,合不合法呢?

  这种方式合法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从根本上来说,征收方的这种做法就是“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指未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如果想将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就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将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以租代征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主要侵害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救济权。

  1、以租代征侵害知情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上述公告无论是内容还是方式都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而在以租代征的情况下,相关政府或单位为了隐藏其行为的违法性或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都会有意识地进行虚假的至少是片面的告知。

  这种隐瞒真相或是虚构事实的情况无论目的为何、结果为何都侵犯了公民知道真相并自主作出选择的权利。长此以往、由小至大将不利于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

  2、以租代征侵害财产权

  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各项费用的确定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租金方式代替各项补偿费的方式会使农民的财产权遭受巨大的损失。

  3、以租代征侵害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没有这项权利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在征收的情况下,国家要求各地制定补偿方案时要考虑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虽然实际上,该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但在以组代征的情况下,该问题甚至难以纳入被考虑的范围。

  出租土地的农民依靠自身条件谋求出路一般都只能获得不稳定的、劳动强度大、薪资低的工作,而这种工作也仅仅提供给年轻人,年纪大的农民很难找到符合自己年龄的工作。

  4、以租代征侵害救济权

  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救济渠道。但以租代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租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到期不返还土地,农民的权利该如何救济还是未知。

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

  第九条【主要职责】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本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层级职责划分】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县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乡镇涉农执法力量,由其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案例发布制度】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总结农业行政执法经验,指导全国农业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质量。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十二条【执法办案指导小组】省级、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选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执法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和行业管理关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检打联动、协助执法等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四条【执法资格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专业考试,按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不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执法培训】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指导建立部、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明确培训职责和任务分工。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制定本地培训计划,具体落实培训任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执法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培训情况应当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十六条【日常业务学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农业专业技术知识,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问题研究】农业农村部门领导班子应当定期研究、解决或者协调推动解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等,及时研究解决农业执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轮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

  第十九条【人员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辅助人员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临时借调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严禁使用辅助人员直接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执法练兵】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执法练兵活动,发现和培养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执法尖兵和办案能手。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二十三条【依法保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二十四条【履职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需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自由裁量】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制定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执法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恰当的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规范着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规范穿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农业执法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

  第二十七条【亮证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执法公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十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农业农村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执法文书使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逻辑严密、用语规范。

  第三十二条【执法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十三条【普法宣传】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联系机制,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行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

  (六)不准作风粗暴。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案件督办】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督促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实施联合督办。

  接办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按要求反馈查处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举报奖励】鼓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对举报奖励范围、等级、标准等予以具体规定,规范发放程序,做好全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层级监督】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外部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违法案件及时回应,妥善处置。

  第三十九条【执法舆情管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十条【案卷评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评查,强化评查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行政案件纠错】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日常考核评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制度,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执法评价体系,考核评议应当包含德、能、勤、绩、廉等内容,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追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执法情况统计报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明确至少1名在编人员具体负责执法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按照执法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执法信息。

  第四十五条【执法计划报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和工作要点,于2月底前向上一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备。

  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将年度执法计划和工作要点向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报备。

  第五章 执法条件保障

  第四十六条【执法办案经费保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积极争取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农业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抽检经费、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第四十七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配置,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并建立健全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装备的采购、登记、使用、报废等管理。

  第四十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配备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协调、申请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十九条【执法辅助用房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配置问询室、调解室、听证室、会议室、物证室、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等执法辅助用房。

  第五十条【执法信息平台使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使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在线办理案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将本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上传到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一条【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提高配发标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胸牌号码应当与其持有的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标志;退休的,应当交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标志。

  第五十二条【执法标识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的通知》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标识。

  第五十三条【罚缴分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及罚没收入与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责任落实】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来源:行政执法研究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哪个划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还有房屋安置费吗?

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必须高于产权调换吗

货币补偿算享受安置了吗

货币补偿安置

置换补偿和货币补偿

用货币补偿买安置房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优缺点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树木种植在村集体土地上,现在修公路被征用了,村上只给补偿树木款像这样做对吗?,乡村修路占用林地赔偿: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是按户头还是宅基地,宅基地拆迁只给户主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是按户头还是宅基地,宅基地拆迁只给户主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九八年集体分给承包户地种一年后不种了,通过大队承包到我的名下,为何土地确权给了原承包户呢?,98年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村委会不给我们确权,只给有户口没地的,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迁安区拆迁补偿标准,只给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吗: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拆迁只给房屋补偿,征地拆迁只补房子“地”就不再给钱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辽宁沈阳办案,房屋征收每平只给七八百,周围房价一两万,沈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300平房屋征收,只给800元一平,村民:买不起房,也建不起房,农村拆迁300个平方能赔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是按户头还是宅基地,宅基地拆迁只给户主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个案子只给一份报警回执吗,报警有回执单是不是立案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北京男子12年前60万买房未过户,遇拆迁原房主只给110万!,十三年前我把北京的房子卖了,现在买主说户口的事需要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拆迁需要宅基地所有人签字吗,宅基地拆迁只给户主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只给钱吗?拆迁补偿只能要钱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九八年集体分给承包户地种一年后不种了,通过大队承包到我的名下,为何土地确权给了原承包户呢?,98年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村委会不给我们确权,只给有户口没地的,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父母留遗嘱给某个子女 有法律效应吗,父母遗嘱只给一个子女是否有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不赔钱只赔房子可能吗?城里的房屋拆迁不给货币补偿只给安置房,合法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产假158天公司只给98天可以申请仲裁吗,我想在8月左右请产假,如果公司不给178天,他只给98天,这样可以去劳动仲裁告公司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遭遇“误拆”,拆迁方却只给原补偿,最高法:违法强拆赔偿应体现惩戒性!

【圣运第1992起胜案】浙江省胜案:一家10口只给8人的安置补偿?圣运律师助力获得合理补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注意!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违法!,,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3288
文章编辑:陈涵瑞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上一篇:户主没有房子拆迁补偿,拆迁房子户主不签字可以拆吗
下一篇: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复议纠纷案于7月21日上午9谈00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开庭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