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04:07 发布:2024-09-23 13: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于公共利益(如修建高铁、扩展公路、扶贫搬迁、建设保障性住房以及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需要,征收方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但是须按照《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或是国务院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在审批通过后,征收方会获得一份书面形式的“征地批文”,要注意的是,只有获得征地批文,那么征收行为才是合法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手里有征地批文,征收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呢?
近日,青海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2016年,因要修建公路,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也被告知不能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等。可是,土地近几年一直没有被征收,就那样荒着,直到今年4月份才被他们才正式开始征收,而且,征地批文上的日期是2016年9月。当事人的问题是,他们这种行为合法吗?
实践中,像这位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比比皆是,常有一些征收项目因各种原因在获得国务院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之后迟迟不动工,有的甚至是拖个七、八年。
征地批文有效期限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即使手里有征地批文,征地行为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因为,征地批文它也是有有效期的,若超过有效期,征地批文自然是无效的。我们可从以下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
《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征地批文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是2年。如果用地单位在取得征地批文两年内没有实施具体的征地行为,那么征地批文就会自动失效。
征地批文是否可以延期
而且,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若用地单位没有在2年内用地或是征地,用地单位也不能再申请延期。如果允许批准文件可以延期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土地处于闲置、荒废的状态。所以,在征地批准文件到期后,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但如果用地单位因建设需要还想继续征收该地块的话,那么就得重新向国务院或是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批,在重新获得批文之后,才可以具体的实施征地。
反之,若用地单位不重新报批,直接拿着三、四年前,甚至是七、八年前的征地批文占用土地,那么此次征地行为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拒绝征地或是签订补偿协议,然后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提起复议可是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曾某某以国务院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20年4月7日,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信息公开〔2020〕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起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发改委依法不予公开。起诉人对《答复》不服。因国家发改委拒收起诉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于2020年5月7日再次向国家发改委邮寄《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发改复决字〔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答复》。
因对《决定书》不服,起诉人于2020年7月5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请求:1.撤销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决定书》;2.撤销国家发改委作出的《答复》;3.责令国家发改委依法公开起诉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确认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5月6日拒收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投递起诉人交寄的信件的行为违法;5.责令国家发改委立即改正只接收邮政企业投递《行政复议申请》等信件的工作方式;6.责令国家发改委赔偿起诉人支付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13元运费。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20〕23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324号裁决决定书),认为起诉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决定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20〕2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并撤销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复决字〔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起诉人认为国务院作出的2324号裁决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故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复〔2020〕2324号)违法;二、国务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京01行初350号行政裁定,认为国务院作出的2324号裁决决定书系一种最终裁决行政行为,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曾某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津行终472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曾某某仍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行申3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曾某某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确认国家发改委对其信息答复行为违法,第二部分为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国务院针对其裁决申请,分别做出2324号裁决决定书和2325号裁决书。其中,2324号裁决决定书以其申请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对其该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2325号裁决书则以其第一部分裁决申请事项理由不成立,从实体上驳回其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本案系曾某某不服2324号裁决决定书所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本案中,国务院作出的2324号裁决决定书系最终裁决行为。故曾某某针对2324号裁决决定书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均无不当。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向国务院申请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国务院作出裁决决定书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49条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24条第2款、第2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行初350号行政裁定(2021年6月8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行终4728号行政裁定(2021年9月29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申3号行政裁定(2022年3月29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
临征补公告Y〔2024〕7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后道口居集体土地。临沂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金融、社会发展等有关部门及梅家埠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后道口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年产5万台无油式静音空气压缩机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2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梅家埠街道后道口居土地,位于梅家埠街道,总面积1.3911公顷,其中:农用地1.3905公顷(耕地1.3643公顷、林地0.0244公顷、其他土地0.0018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Ⅳ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后道口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后道口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 22.5 万元/公顷的标准由沂河新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1.2998万元。由梅家埠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后道口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沂河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家埠街道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临沂市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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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批复文件拿到的2年内未具体实施征地,现在又开始征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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