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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9月2日上午在贵阳白云区法院开庭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9月2日上午在贵阳白云区法院开庭

更新时间:2025-05-06 23:21  发布:2024-09-23 13: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9月2日上午在贵阳白云区法院开庭,开庭日期2020年9月2日上午开庭地点贵阳白云区法院案由征地拆迁纠纷案办案律师贾启华律师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9月2日上午在贵阳白云区法院开庭

一、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9月2日上午在贵阳白云区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2092日上午

开庭地点

贵阳白云区法院

案由

征地拆迁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二、北京圣运法律讲堂|宅基地申请流程

三、北京拆迁律师谈被强拆以后还能要求恢复原状吗?

四、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是否合法?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白银、徐中华不服界首市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界首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最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在驳回李白银、徐中华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界首市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744号

  申请人李白银、徐中华因诉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界首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行终1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白银、徐中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房屋位于界××市××化肥厂西××北,系办理有经营手续用于电动工具经营的非住宅用房,被强拆时仍在正常经营,一、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为由,否定房屋的实际经营用途及申请人的主张,且得出的结论与界首市政府提交的证据相悖,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并未因房屋用途而受到限制。《界首市原化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剥夺了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严重违法。一、二审法院明显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界首市政府作出的界政(2018)11号《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界首市原化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白银、徐中华不服界首市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界首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最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在驳回李白银、徐中华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界首市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李白银、徐中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白银、徐中华的再审申请。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五、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谈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机会撤销吗?要看有没有这四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之间需要签订两份书面协议,协议上必须要有征收方的公章和被征收人本人的签名和指纹。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各持一份协议原件(被征收人一份,征收方一份)。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以各种理由将全部的协议拿走,这点大家一定要留心。

  一而言而,只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了字,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不可以擅自更改协议内容,都必须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己的义务(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产权证或是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方处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就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往往会出现反悔的情况,想要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重新签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我们上述内所讲一样,一般只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了字,按上了手印,这份协议马上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与征收方重新签订,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确认其违法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只要签上名字,摁上手印就都会有的效的,如果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补偿协议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广大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一、不是在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在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非常自愿的情况下,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非常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采取一系列强迫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比如口头威胁被征收人,或是强行闯入被征收人家里,打砸其家里的物品,有的征收方则会找村委会,或是找其邻居,模仿被征收人的字迹,在协议上面签上字等等。一般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签的协议,从原则上讲则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很显然是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都应当要保障其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这是最起码的,然而实践过程中,极个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以各种方式在被征收人的补偿上动手脚,比如先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再以违建的名义拆除其房屋,不予补偿,或是只给予一点补偿,有的则是将房屋直接鉴定为危房,然后按危房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想必大家都知道,违法建筑的补偿和危房的补偿是无法与合法建筑和安全住宅的补偿相提并论的,补偿会大打折扣,所以,这也成了征收方降低征收成本惯用的方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补偿非常不合理的情况下,无论征收方针对自己采取什么方式,被征收人都不要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然后争取合理的补偿,若被威胁签订了协议,或是签订协议之后,发现补偿标准明显存在重大的不合理、不公平,那么,被征收人也不应该默认,同样也可以针对这么不公平的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三、以甜言蜜语的方式,欺骗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可谓是花样百出,会绞尽脑汁地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个别的征收方会先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各种条件,或是给予未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各种优厚待遇,比如“只要你现在签了协议,保证你的补偿标准会比邻居家的高”或者是“只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会给予你比现在房屋面积还要大的安置房,且安置房的位置、朝向随你挑”。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这样的话,就会暗自窃喜,认为自己非常幸运,然后,马不停蹄地在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大名,但殊不知,其已经掉到了征收方布置好的圈套里。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下,只要所有的补偿事项没有落实到书面协议上,而只是口头上提出来的,建议大家均不要信,也都不要签订这样的协议,尤其是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这对被征收人危害非常大。

  虽然,被征收人还有维权的机会,但是多少也会有点风险,所以,若想维权撤销该协议,建议大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到时就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了。

  四、协议存在重大的误解

  最后就是,若拆迁协议中存在重大的误解和显然公平等,被征收人同样也是有机会撤销该协议的。比如,在签订协议之前,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是几十万,后来自己找的评估机构又重新评估了一次,但结果却翻了一倍,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已签订的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和仔细,一旦发现协议中存在问题,或是征收方非常迫切地想要自己签订协议,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住,一定不要签,可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吃没必要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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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9月2日上午在贵阳白云区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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