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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谈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却收到行政赔偿决定,拆违赔偿损失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谈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却收到行政赔偿决定,拆违赔偿损失行政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5-05-08 13:19  发布:2024-09-25 14: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律师谈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却收到行政赔偿决定,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后被强拆,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随后张先生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赔偿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坏物品进行赔偿。一个多

拆迁律师谈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却收到行政赔偿决定,拆违赔偿损失行政判决书

一、拆迁律师谈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却收到行政赔偿决定,拆违赔偿损失行政判决书

  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后被强拆,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随后张先生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赔偿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坏物品进行赔偿。一个多月后,相关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张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张先生是郑州市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2013年11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某家属院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该涉案房屋被相关部门给强拆了。

  后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2017年8月,张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赔偿的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坏物品进行赔偿,随后,相关部门对张先生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张先生xx万元及一套安置房。但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过,在诉讼期间,张先生死亡,其配偶及子女作为变更后的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已经在损失赔偿程序中得到了填补,即使张先生对赔偿的数额不认可,也不能再要求启动补偿程序,基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获得救济。同样,二审法院以相关权益已经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获得救济,驳回了其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先生家人申请再审称,在2017年8月,其四人书面请求相关部门对其房屋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在4人没申请赔偿的情况下作出了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与其4人的补偿申请没有关系。后迫于无奈,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并明确表态,无论是赔偿诉讼还是补偿诉讼,只要为其留有维权途径即可,其不可能既得到赔偿,又得到补偿。

  但是赔偿案件生效裁定未考虑其4人已经提起了补偿诉讼且补偿案件仍在审理中等问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起诉,导致其丧失了通过行政赔偿维权的途径。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相关部门辩称,因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违法,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并且其已经按照程女士等人申请的,作出了赔偿决定。因此,请求驳回程女士等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补偿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张先生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随后,程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但赔偿案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被法院驳回。

  在程女士等人的部分补偿申请事项在赔偿决定中并未得到处理,且另案行政赔偿之诉程女士等人超过起诉期限与相关部门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要求进行补偿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宜将相关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程女士等人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程女士等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权事法权益,由相关部门对程女士等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最终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相关部门重新对程女士等人作出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是,如果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存在违法之处,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后被强拆,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随后张先生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赔偿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坏物品进行赔偿。一个多月后,相关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张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张先生是郑州市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2013年11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某家属院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该涉案房屋被相关部门给强拆了。

  后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2017年8月,张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赔偿的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坏物品进行赔偿,随后,相关部门对张先生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张先生xx万元及一套安置房。但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过,在诉讼期间,张先生死亡,其配偶及子女作为变更后的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已经在损失赔偿程序中得到了填补,即使张先生对赔偿的数额不认可,也不能再要求启动补偿程序,基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获得救济。同样,二审法院以相关权益已经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获得救济,驳回了其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先生家人申请再审称,在2017年8月,其四人书面请求相关部门对其房屋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在4人没申请赔偿的情况下作出了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与其4人的补偿申请没有关系。后迫于无奈,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并明确表态,无论是赔偿诉讼还是补偿诉讼,只要为其留有维权途径即可,其不可能既得到赔偿,又得到补偿。

  但是赔偿案件生效裁定未考虑其4人已经提起了补偿诉讼且补偿案件仍在审理中等问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起诉,导致其丧失了通过行政赔偿维权的途径。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相关部门辩称,因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违法,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并且其已经按照程女士等人申请的,作出了赔偿决定。因此,请求驳回程女士等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补偿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张先生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随后,程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但赔偿案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被法院驳回。

  在程女士等人的部分补偿申请事项在赔偿决定中并未得到处理,且另案行政赔偿之诉程女士等人超过起诉期限与相关部门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要求进行补偿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宜将相关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程女士等人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程女士等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权事法权益,由相关部门对程女士等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最终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相关部门重新对程女士等人作出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是,如果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存在违法之处,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连云港海州区这个地方要拆迁?补偿方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近日,海州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茅口水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茅口水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连云港市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能力,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茅口水厂地块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茅口水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登录“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yghz.gov.cn/),查看《茅口水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36126617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东楼327室(邮政编码:22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茅口水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东楼327室。

  联系人:杨亚琼

  联系电话:83089622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茅口水厂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茅口水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连云港市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能力,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茅口水厂地块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

  10.《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

  11.《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8〕41号);

  12.《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76号);

  1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

  1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38号);

  15.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详见附图)。

  六、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依据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无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承租人依托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参照有证房屋并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七)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与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八)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明珠翡翠苑。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按照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人家庭仅有被征收房屋此一处住房,现状实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且经认定的合法及参照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结算方式:

  1.“征一还一”部分:安置房安置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价的不找差价,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互找差价;

  2.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及参照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面积差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计算,超出45平方米且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安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20%计算,超出6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七)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100-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十二、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按3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享受以下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享受以下奖励。

  1.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产权调换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8%,对货币补偿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2%。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以内(含相等)部分,安置房价格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0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部分,安置房价格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4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3.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和无法进相关园区安置的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允许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以内金额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

  4.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对住宅性未认定房屋在原政策标准上给予以下补齐奖励:

  (1)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指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已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

  (2)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且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按照同地块类似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3)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虽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但房屋层数超过两层,以及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按照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4)超过签约奖励期限不签约的,以及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按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本次房屋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

三、北京土地律师谈土地征收中,遇到以租代征、未签协议强行占地怎么办?

  实践过程中,村民如果遇到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未签订补偿协议就强行毁麦占地的行为时应该要怎么办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是以租代征还是土地征收,只要没有与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土地租赁合同,补偿未到位,就直接占用村民的承包地,毁坏农作物,那么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已经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所以,当村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 对违法占地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当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上述事件中的几种行为时,在保持冷静的情况下,拿出手机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千万不要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只要我们手里有证据,就不用怕他们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及时拨打110报警

  跟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强拆房屋时一样,遇到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毁坏农作物,那么我们就需要及时地拨打110报警,一般只要我们打报警电话了,通常警察都会出警的。

  只要他们出警,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他们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保存好通话记录,这也是以防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警时没有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不作为。

  3、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就此次事件而言,不管强行占地、毁坏麦田的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建设单位,村民们一定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地方政府,那么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要求因强行占用行为给村民合法权益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

  如果是建设单位的人员实施的毁损行为,那么村民们不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要求给予赔偿。

四、北京征地专业律师谈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做到这几点才有可能不吃亏!

  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推动城市发展,改善贫困地区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建设项目就没有停止过,比如我们随处可见的修路工程、水电站工程以及一些比较大型的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

  启动这些项目自然也就会与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比如修路、建设水电站等项目,通常需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也就是需要征地,土地虽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国家所有,但地上附着物、房屋等则属于老百姓个人所有,所以,一旦实施征收必定就会与老百姓的利益扯上关系。

  既然征地拆迁与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要想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就需要在征地拆迁中提高警惕,比如时常观察征收方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了解一些最基本的征地拆迁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当然了,除了要观察征收方的行为,被征收人自己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做好以下几点,那么自己的切身利益才有可能会得以保障。

  一、未签订协议,不搬迁

  遇到征收一般情况下,双方是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而是只口头上答应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条件,便要求被征收人完成搬迁,那么此时,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最好要守住房屋,不要搬迁,否则,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

  二、补偿未落实,不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这句话的意思,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只能是在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给予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腾空房屋并搬迁,或者说是,相关部门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实践中,经常有相关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补偿还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便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交付给自己处置,这显然是想“空手套白狼”。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的目的虽为公共利益,但前提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补偿安置,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就算征收项目是因为公共利益,其也是有权利拒绝搬迁的。

  实践中,倘若有相关部门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或是土地,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其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很明显是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补偿不合理,不拒绝谈判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补偿不合理,而征收方事后又想借此机会好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时,被征收人最好不要以强硬的态度拒绝与他们谈判,这其实也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事实上,拆迁补偿不合理,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常见,有的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特别的低后,往往会显现出“一根筋”的强硬态度,认为这么低的补偿标准,就算与他们协商,其结果也仍然是不理想的,所以,便直接拒绝与征收方再次协商补偿。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直接以“强硬”的态度拒绝就补偿事宜再次谈判,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绝大多数的补偿其实都是谈下来的,即使委托律师了,最后也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先给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再次协商、谈判加把火,只要争取到了谈判的机会,那么最后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当征收方有意想与我们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时,被征收人不要再拒绝了。当然了,即使谈判不成,我们也不用灰心,我们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对于已经委托律师的,那么律师就会开始准备接下来的维权工作。

  四、维权过程中,不擅自行动

  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后,那么一切就要听律师的,不要盲目地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对的,就擅自行动,这其实是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没事还好,要是有事就比较的麻烦了。比如有的被征收人自己的主意比较大,在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后,就会擅自结伙去上访、信访,或是在委托律师后,又遇到了强拆,以身体安危做赌注,上前去阻止强拆的发生等等。以上两种行为,无论是哪一种,对被征收人人身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委托专业律师后,一定要听律师的意见,可以把自己的那套主意先收起来,如果遇到强拆等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与律师取得联系,不要擅自行动,一般律师会告诉你接下来怎么做,应该如何取证等工作。

五、北京城中村改造拆迁律师谈城中村改造是否具有强制性?

  在我们老百姓的眼里,所谓的城中村就是被城市包围起来的农村,周边都是商业用房或是商品房。近十几二十年,随着我们国家的不断发展,城市不断地建设,越来越的农村因各种征地拆迁项目需要被占用,但有个别的村庄也在此过程中被遗留,可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这就导致其与周边的环境形成了较大的差别。从实际生活中来看,城中村与周边的商品房,商业用房相比,不仅相关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地理环境相对较差,之外,其住房安全也存在很大的隐患。而且,最主要的是,部分城中村也影响了整个城市的市容。

  所以,近几年,为了进一步地改善城中村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以及完善城市基础性设施设备,提高城市面貌、拉动地方经济等,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启了城中村改造工程。而且,在去年的时候,中央就极力支持和要求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并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

  不过,说到这我们就不得不强调一点,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这与普通的征地拆迁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城中村改造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必须要经老百姓的同意,不得强迫农民搬迁上楼。另外,城中村改造必定会牵扯到很多的老百姓,但同时也会涉及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广大老百姓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该让自己做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自己做选择,该提出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对于相关部门的行为一定要注意审查。看看是否其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针对城中村改造,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但如我们前几天所说的一样,相关部门推进城中村改造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政策要求以及地方发布的一些指导性文件进行,不可违背城中村改造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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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律师谈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却收到行政赔偿决定,,拆违赔偿损失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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