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38 发布:2024-09-26 06: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
安置补偿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市城市更新改造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市规划区中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计划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偿的(简称征地房屋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征地房屋安置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安置补偿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牵头制定指导性政策,协调城市更新改造有关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城市更新改造涉及的村(社区)干部应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和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坚持“集中规划、联片拆迁,统一政策、合理补偿,程序正当、公开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实行货币(含房票)的安置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实物安置。
二、补偿(补助)与安置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及附件所涉及之面积和价格概念的释义:
(一)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农房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不动产权证)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二)确权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安置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可享受的安置房的面积,其数值为确权建筑面积、3倍土地使用权面积、3倍可享受宅基地面积三者的最大值,单户安置面积最大不得超过420㎡。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保底安置面积标准计算。
(四)空翻面积为被拆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减去住房确权建筑面积。
(五)其它建筑面积为被拆迁房屋除确权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
(六)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价是指被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的重置评估总价值,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安置房重置价是指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
(八)安置房成本价是指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参照城市更新改造区域相应的同类型在建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价确定。
(九)区域市场比准价是指城市更新改造区域相应的商品住宅平均市场价。
城市更新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标准、安置房相关价格标准及拆迁补助标准由市建设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城改办根据建安成本及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逐年调整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公布。
第七条 实物安置结算办法:
(一)以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置换安置面积的结算公式为:
安置房重置价×安置面积×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价。
(二)以空翻面积置换安置面积的结算公式为:
安置房成本价×空翻面积×楼层系数。
(三)因安置房套型等因素,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以安置 房市场比准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
第八条 货币安置补偿结算方式为以下两者之和:
(一)与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
(区域市场比准价-安置房重置价)×确权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总价
(二)与空翻面积相抵的安置面积:
(区域市场比准价-安置房成本价)×空翻面积。
第九条 房票安置采取“保底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保底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房票安置比例应达到安置面积折算金额的50%以上,自愿选择是指货币安置补偿总额的剩余部分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票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总额是指安置面积折算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净值价+其他各类补助及奖励金额的总和(房票部分的现金奖补除外)。
第十条 被拆迁人按可享受宅基地面积安置,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偿;被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的,不作剩余用地面积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双倍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原系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籍已迁出本村(社区),按照本《办法》附件2中关于“户”的划分规定,其原归属的户在本改造区域已无安置人口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在其名下的住房可认定为世居房,在“一户一宅”及最高安置限额范围内,以确权住房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三条 依法继承的住房,需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在取得新不动产权证后,在“一户一宅”及最高安置限额范围内确权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装潢按评估价补偿,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内的装潢也可选择直接按200元/㎡补偿。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确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选择实物安置的,确权建筑面积与实物安置面积相比较,以较小值计,按搬迁腾空之日起到被安置后6个月计发,其余部分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选择房票安置的,确权建筑面积与房票安置面积相比较,以较小值计,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其余部分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十六条 搬家补助费按每户2次计发,每次2000元,确权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按每次5元/㎡加发。
第十七条 签约和搬迁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争先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的,按被拆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予以300元/㎡的争先签约奖励(可分期支付)。
第十八条 原由村(社区)负责照顾赡养的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其补偿款支付给村(社区)集体,由村(社区)负责安置。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子女可在其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学区就学,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享受该学区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改造范围内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已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安置小区,安置完毕后欲上市交易的安置房,需由被拆迁人根据总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证中注明的用房不作安置,根据权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评估净值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不动产权证、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用途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经营面积,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经营年限(间断时间扣除,最高为10年)给予补助,每年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被拆迁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市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确于商业经营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经营面积,经营时间以一年计,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不动产权证、用于工业生产用途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250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被拆迁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市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确用于工业生产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其确权建筑面积内的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中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保障:
(一)村(社区)集体房产不作实物安置和房票安置,按评估净值价的120%补偿。
(二)整村(社区)征迁后,原村基土地依法征收所得款项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
(三)整村(社区)征迁已建设安置小区的,可将安置小区的部分综合服务用房(面积按总安置面积的5%计),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整村(社区)征迁不建设安置小区的,在被征收土地(或同类地段土地)的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规定:出让土地上建造的房地产或商业项目中,按总安置面积5%的商业用房,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自然资源局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的实施按照表决报批、调查动员、确权认定、集中签约、腾空拆除的工作流程,以“三公告、三公示”的工作程序实现信息全公开。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预签户数达到改造区块(村或社区为区块,或规划单元为区块)设定比例时,经公告生效自动转为正式有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签约被拆迁人或其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拒绝搬迁腾空的,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及相关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嵊州市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嵊政〔2017〕18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停止施行。已改造区块按改造当时的施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及相关附件由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
产权和安置面积认定办法
为确保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的产权认定和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认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更新改造区域在完成所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之后,再进行确权认定。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权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用房面积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第四条 不动产权证上载明未处理不确权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房屋,由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料存档和证据保全,补偿金存入银行专户,打包封存,待矛盾纠纷解决后解封,但不影响拆迁。
(一)土地或房屋权属有争议或异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或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或限制的;
(三)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且尚未清偿债务、注销抵押的;
(四)其他应暂缓认定房屋产权的。
第六条 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人按以下办法,根据该户安置人口数量确定该户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
(一)小户(3人以下含3人)可享受100㎡宅基地面积;
(二)中户(4人至5人)可享受120㎡宅基地面积;
(三)大户(6人以上)可享受140㎡宅基地面积。
第七条安置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人的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加空翻面积即为该户的安置面积,可按3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拆迁户的安置面积。单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20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的保底安置面积标准计算。
附件2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
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以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期内,改造区块在册户口人员为准。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在册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有正式户口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
(二)按规定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服刑的。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拆迁人可以增计一个人口。但以下人口增计政策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一)有独生子女安置人口的家庭(现已生育二胎,以及独生子女于2016年1月1日后出生和独生子女已结婚的不再增计)。
(二)夫妻双方都为安置人口,且都未生育和未领养子女。
(三)符合晚婚条件的未婚人员(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一)挂靠在本村(社区)的外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
(三)已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人员(企业编制人员除外)。
(四)已作为安置人口参加过其他区块的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的。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按区域分期进行实施,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人口政策。
第六条 实施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核准安置人口。
第七条 子女立户: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必须随该子女为一户,不得另行立户。
(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其成年儿子可分开立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儿子为一户。
(三)四代同堂第三、四代已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四代同堂第三、四代未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且该户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高于最高限额(140㎡)的,该支第三代及以下安置人口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四)三代同堂第三代已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三代同堂第三代非独生子女且其中一人已成年,但未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且该户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高于最高限额(140㎡)的,该支第三代安置人口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五)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已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
(六)以上分开立户或另行安置政策所涉及人口必须为安置人口。
第八条 离婚人员不分开立户,离婚双方都为安置人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离婚双方中一方无合法住宅的,以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一次公告(即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上溯三年的同一日为准,该日后离婚的,不作另行保底安置;2006年4月22日至该日期间离婚的(包含上述二日),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
2006年4月22日前离婚,且一方已在此日前再婚的,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双方在此日前未再婚的,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
(二)离婚双方均拥有住宅,并分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其中一方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
离婚双方共同拥有住房不动产权证的,不作另行安置。
(三)离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子女的归属以不动产权证为准;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离婚的,子女的归属以离婚协议为准,协议未明确的,子女跟随有房一方。
第九条 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截止期后,已签约户新增人口不再予以安置。
附件3
城市更新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简称房票,下同)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房票安置是指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采取“保底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即被拆迁人房票安置比例必须达到安置面积折算金额的50%以上,余额部分可以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票安置。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
第三条 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房票安置的程序
被拆迁人在列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住宅开发企业所售商品住宅范围内自主选择,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并享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向政府承诺的优惠。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房票等到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办理房票资金结算手续。
第五条 房源的确定申请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必须在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签订房票安置承诺书,保证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房并给被拆迁人一定的优惠,经市建设局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联审同意后方可纳入房票安置房源。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不得与被拆迁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骗取政府房票奖励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开发的公寓性房屋,符合准入条件的,可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提出安置房源准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房票安置房源。被拆迁人在购买时,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应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该房屋的用途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水电收费标准、户口迁移及入学政策等特性,并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知晓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其使用房票购买。
第六条 房票的期限
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即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第三次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两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在清算时收回房票,并按房票额度(剔除公摊面积补助部分)的95%兑付房票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被拆迁房屋为世居房、被拆迁人(户)在本地已购买两套(含)以上商品住宅(第一次公告之前已办理权证)、家庭成员均不在本市工作生活、重病伤残无行为能力等家庭经济困难户以及另行安置面积仅为60平方米等特殊情形,由本人申请,经实施单位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共同审批后,房票额度部分允许折现。被拆迁人领取房票后,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购房需要,允许增开房票一次。
第七条 房票安置的政策优惠
(一)考虑到公摊面积因素,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置商品住宅的,按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额度的8%给予补助,计入房票总额;
(二)房票额度中超过安置面积折算金额50%以上的部分给予15%的现金奖补,被拆迁人凭新购买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房票(消费联)等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申领相应的现金奖补;
(三)被拆迁人购置商品住宅,其购房金额不超过该户货币安置补偿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准)的部分可按政策给予契税减免;
(四)房票安置购房不受商品住宅限购政策的限制;
(五)被拆迁人在货币安置补偿款总额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产权,可选择做于该拆迁户安置人员名下。
第八条 房票的特性
(一)房票仅限该拆迁户安置人员购房使用,不可兑现,不得转让。
(二)在房票总额内,房票可以购买一套或者多套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并逐套抵扣。
第九条 房票的结算
(一)被拆迁人凭实施单位出具的房票,在规定的房票使用期限内选择房票安置房源,并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被拆迁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补偿款余额中支付。
(二)房票资金由实施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筹措,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根据房源企业申请结算的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应加强对房票资金的监管,规范开票、结算、清算等操作流程。
(三)被拆迁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拆迁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申请兑现。余额在房票选择安置额度 5%(含)以内的,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以房票剩余价值兑付;余额在选择安置额度5%以上的,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以房票剩余价值(公摊面积补助部分另计)90%兑付。
(四)房票安置补偿金额仅用于被拆迁户的购房(含附属用房)支出,由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结算支付给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与被拆迁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结构结顶和交房后可凭房屋买卖合同及房票等资料到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分别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30%。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必须凭产权证申请结算10%余款,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对余款部分支付7%年利率贴补(利率补贴最长为一年),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计算。原则上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应将资金拨付到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在与被拆迁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申请提前结算30%房票资金,在其房票安置房源主体结构结顶后,可再申请提前结算30%房票资金,经建设部门、属地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但商品住宅开发企业需承担提前结算部分利息(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安置房源结顶时间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止,按7%年利率计算)。
(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使用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应凭市政府相关文件到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办理房票安置相关手续,所需房票资金由实施单位足额保障,按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要求及时划转至指定帐户。
附件4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实施程序(三公告三公示)
一、申请程序
(一)拟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村(社区)成立村(社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土地征收,并同意实施地上房屋、青苗及其它附着物处置的,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承担具体业务技术性工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地上房屋、青苗和其它附着物处置的实施单位,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报批。
(三)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用地计划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附红线图),实施单位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受理。
二、调查程序
(一)在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一次公告,即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暂停改造村(社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改造村(社区)集体组织,明确征地范围及相关事项。
(三)市统征办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四)改造村(社区)城改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实施单位进行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收集相关户籍和房屋确权资料、统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前期工作。
(五)实施单位与村(社区)城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议定,并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房产评估机构对待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对房屋及其装潢、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作价评估,并出具测绘和评估报告。实施单位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迁服务机构和房屋拆除机构。
(六)在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二次公告,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公告,主要包括拆迁服务机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七)在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一次公示,即调查结果公示,主要包括待拆迁房屋的产权状况、使用性质、实际用途,待拆迁人的人口状况等相关情况。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由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当事人的咨询与群众的举报。待拆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公示期间待拆迁人未申请复核且群众无举报的,公示内容即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依据;公示期间待拆迁人申请复核或群众有举报的,实施单位负责进行调查审核,如遇疑难,报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认定程序
(一)实施单位负责对待拆迁人户籍及房屋权源、权属、实际用途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并经审核后统计汇总。根据审核资料,按相关法规、政策对待拆迁房屋产权、使用性质、实际用途、安置户、安置人口、安置面积进行认定,拟定初步确权方案。
(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会同实施单位召集市确权联审小组对实施单位拟定的初步确权方案进行联审,审定确权方案。
(三)在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二次公示,即确权认定结果公示。主要包括待拆迁房屋产权、使用性质、实际用途、安置户、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及补偿补助方案等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由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当事人的咨询与群众的举报。待拆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公示期间待拆迁人未申请复核且群众无举报的,公示内容即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依据;公示期间待拆迁人申请复核或群众有举报的,实施单位负责进行调查审核,如遇疑难,报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签约程序
(一)实施单位与房屋被拆迁人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预签户数达到改造区块(可以村或社区为区块,也可以规划单元为区块)中房屋被拆迁人总户数的一定比例时,在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三次公告,即协议生效公告,经公告后预签订协议自动转为有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施单位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搬迁腾空期限。
(二)在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三次公示,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确定的安置补偿结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由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当事人的咨询与群众的举报。被拆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公示期间被拆迁人未申请复核且群众无举报的,公示内容即作为最终拆迁安置补偿结果;公示期间被拆迁人申请复核或群众有举报的,实施单位负责进行调查审核,如遇疑难,报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改造村(社区)和村(居)民对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协调、裁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不影响拆迁方案的实施。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付程序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实施单位根据协议确定搬迁腾空期限,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前期搬迁费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自动实施搬迁腾空。
(二)被拆迁人房屋腾空验收完毕后,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开具房票、结清剩余款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签约被拆迁人或其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拒绝搬迁腾空的,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六、安置程序
(一)货币与房票形式安置的:
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开具房票、结清款项后,即视为完成安置。
(二)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
1.安置房建设完成后,组织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户型和套数,按户型面积分组,通过两次抽签的择房方式(第一次抽签决定择房顺序号、第二次按择房顺序抽签决定房号)确定房源。
2.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后交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结清和缴纳差价款的,视为自行放弃。
嵊州人民政府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来源:头条-@所有人嵊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出台了被拆迁可赔偿多少,
上一篇:《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一卷)裁判要旨39则,中国行政审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