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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这3种情况应合理补偿​

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这3种情况应合理补偿​

更新时间:2025-05-06 12:51  发布:2024-09-26 12: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这3种情况应合理补偿​,随着新农村的不断建设,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面临着征收。但是从过往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合理及违法的情况,

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这3种情况应合理补偿​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这3种情况应合理补偿​

  随着新农村的不断建设,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面临着征收。但是从过往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合理及违法的情况,比如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低,以无证为强拆房屋,不给补偿,以危房为由,给少补偿等,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直接被侵害。

  那么,无证就该是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吗?危房就该拿少部分补偿吗?事实上,并非如此。农村房屋拆迁时,以下这3种情况应该要给予补偿。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一般而言,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话,那么这类房屋就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而且,从实践中来看,农村许多无证房屋多是始建于六、七十年代,即《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有的无证房则更久,由于当时法律的不健全,不严谨等其他因素,最终才导致这些无证房的形成。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以无证为由在未经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则是不合理,当事人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起诉维权。

  二、土地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征收依据的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也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多被征收人便常常咨询律师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能不能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那么,集体土地征收究竟能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呢?

  对此,最高院给出了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在补偿安置时应当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划的标准进行。

  三、农村房屋院落、空地应该要有补偿

  农村房屋一般都带有或大或小的院子以及空地,在拆迁时,征收方往往不会将院子及空地纳入到补偿的范围内,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是不动产证上有明确的确权登记,或是在用地审批表上有明确的记载,那么在拆迁时应当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就是说,宅基地上盖完房子后,还剩下了部分面积,而该土地面积并没有超过乡政府批准的面积,那么就是合法的,在拆迁时则要给予补偿的。

二、

三、因土地纠纷杀害邻居后拒捕并畏罪自杀!遇到土地纠纷时应当怎么有效处理?

  近日,莆田欧某中杀人案引发关注。

  据悉,欧某中在杀害邻居欧某发等人后逃亡,于10月18日15时许被警方找到,在公安、武警围捕下,欧某中拒捕并畏罪自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导致此次事件发生的导火索是什么呢?

  据相关媒体报道,欧某中与被害人一家因土地争议产生过纠纷。2017年,欧某中申请危房重建获得批准,随后他拆除了旧房,欲在原有土地上新建房。但是因拟建房址与获批区域存在几十公分的移位,产生了约6平方米的争议面积,邻居欧某发为此百般阻挠,不让欧某中建新房。迫于无奈,欧某中在原房址基础上,搭建了一个简易的棚子作为栖身之所,并且一直居住在搭建的棚屋内。

  案件前,由于受台风的影响,欧某中搭建的棚屋顶被风吹到受害人家的菜地,在捡回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

  事发后,很多人都同情欧某中,但也有人谴责欧某中的行为,可不论怎样欧某中杀人的罪恶性质都不会改变。

  那么遇到土地纠纷时应当要如何解决呢?

  遇到土地纠纷等问题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话,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大打出手,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伤及无辜,也不要言语上攻击对方,要知道一时的冲动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在遇上土地纠纷或是建房等其他纠纷时,村民可以先找村委会进行调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如果村委会出面调解之后没解决根本问题,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土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若反映问题后,相关部门置之不理,坐视不管,或是土地纠纷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有了充足的证据,那么我们就离成功更近了一步。

  农民建房应当遵循什么程序呢?

  我们以福建莆田为例,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

  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最后,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从此次事件中,欧某中建房是依照当地有关规定获得了重建的审批手续,但是五年的时间里房子却一直没有建起来,这除了历史原因之外,其实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才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不论是因建房引发的土地纠纷还是其他的土地纠纷,在遇到时一定要冷静地处理,切勿采取过激的行为,否则对自己,对家人都会非常地不利。

四、征地拆迁律师谈房屋未按程序被拆除后,被征收人可要求这项赔偿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常见,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拆迁人怎么做呢?非法强拆会构成哪些罪行呢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首先要保护好自身安全以及家人的安全,然后拍照、录像留下相关证据,保存好与拆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切忌鲁莽行事,避免造成为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被征收人还可要求以下赔偿:

  行政赔偿

  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通过调查确定情况之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赔偿时,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赔偿范围问题作出规定。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实践中,法院多将“直接损失”理解为被侵害财产的标的物价值,忽略了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外,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上述补偿费用都应当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违法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此处“相应的”应当理解为能够购买相应的财产的赔偿金。因此,房屋价值应当以诉讼中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准而不应当以强拆行为发生时对房屋的估价为准。行政赔偿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从强拆行为发生到判决的作出可能要经过一、两年的时间,按照强拆行为发生时房屋的价值进行赔偿,申请人很难购买到与被拆房屋相类似的房屋,这明显与《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

  非法强拆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沪房规范〔2022〕3 号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区人民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评议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区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条 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

  区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行政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设立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各区负责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年度计划

  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等。

  第六条 房屋征收启动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范围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就近地段范围”,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确定。在确定就近地段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就近地段范围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镇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八条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的协同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不再办理征收范围内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相关行政备案登记;在房屋补偿决定作出前,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房屋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补偿决定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征收范围内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相关行政备案登记,自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即中止。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征收事项的告知

  在房屋征收计划备案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征收事项书面告知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以便做好被征收准备。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房屋补偿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可以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提出补偿方式建议,协同推进房屋补偿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的方式

  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在协商一致、操作可行的情况下,采用提供商业用房或工业用房(用地)等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早签早搬的奖励措施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早签约、早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企事业单位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由评估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企事业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企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市场租赁关系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依照市场租赁关系出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行处理市场租赁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租赁关系处理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报请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

  (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四)用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

  (六)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文书及相关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同时将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内容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十六条 审理程序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理:

  (一)听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陈述,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制作笔录;

  (二)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审理终止;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审理调解,或者经审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张贴。

  第十七条 审理中止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止审理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补偿决定需要以法院判决或相关裁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变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

  (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书面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十八条 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意见。征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征询,也可以在审理调解时当场征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书面征询发出之日起5日内不提出书面审核申请,或者在当场征询时,不提出书面审核申请的,视作放弃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第十九条 补偿决定的内容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具体补偿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当补偿的项目);

  (五)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六)区人民政府名称、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条 补偿决定文书送达

  补偿决定文书(包括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审理调解通知、补偿决定书等)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

  补偿决定文书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采用公告送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及区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一条 补偿决定的执行

  补偿决定送达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强制执行

  房屋补偿决定书送达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停止在征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履行搬迁义务;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不再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用水、用气等。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后,企事业单位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区人民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停止生产经营的强制措施,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强制执行时的秩序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参照适用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强制执行,其执行模式参照适用本意见。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由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强制执行,由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强制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来源:行政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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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这3种情况应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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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熊欣夏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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