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7:20 发布:2024-09-18 10: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评估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要知道评估报告则是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可是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注重,以至于最后拿到评估结果的时候才发现此评估报告有很大的漏洞。那么会导致评估数额非常的低情况有哪些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希望今后遇到拆迁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一,没有评估方法、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
一份合法的评估报告上面应当要有评估师的签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因此签字环节被征收人需要着重审查,在实践中冒名顶替代签、伪造签字的情形非常的多见,所以被征收人必须要注意这个细节。
另外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分户评估报告》也应当要将评估方法描述清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上面如果没有评估办法的描述以及没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签字,那么这份评估报告就不合法。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拿到评估报告时一定要审查这两项合不合法律所规定的,如果不符合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第二、征收方自行选择评估机构或是直接采用抽签选定,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除了有救济权、知情权等权利之外还有选择权,尤其是在选择评估机构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这条规定来看,被征收人是有权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的,但是实践过程中,有许多的拆迁方通常都会自行决定评估机构,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征收方没有组织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协商,而直接采用抽签或是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话,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关于评估机构的时间,虽然在590号令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如果各地有具体的评估办法,则要按照地方性规定进行,如果没有,评估机构的选定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进行。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私自决定评估机构或是直接采取摇号或是抽签的方式选定,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的,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第三、评估机构仅对房屋外围进行测量估测
房屋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估测时,应当要入户进行登记测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在被征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有许多评估机构仅对房屋外围进行了测量估测,而对室内的装饰以及附属物并没有进行登记。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房屋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调查勘丈时,如果在被征收人没有拒绝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以房屋外围测量估测登记的数据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参考,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自己没拒绝实地勘查测量,又没见到评估机构的估价师来实地测量估测时,对拿到的评估报告一定要多多审查,对此遇到的此情况,也可以在有效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重新测理。
第四、将预评估结果直接作为评估结果
大家都知道,在棚户区改造或是旧城改造过程中,有的地方会先采取预征收、预签约的征收模式,那这期中,预评估环节自然也少不了。但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这种方式的征收严格来讲是不合法的。所以被征收人在这样的征收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轻易的就同意预评估结果可作为正式的评估结果。
第五、不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征收方为了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往往会采取不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法。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市场比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然后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给予补偿。
所以,在评估环节一定要弄清楚评估机构是采取哪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一旦发现此次的被征收房屋不宜用评估机构采取的评估方法,可及时的向有关人员提出,或是咨询律师。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评估报告影响着最终的拆迁补偿,所以在发现评估报告不合理时,可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法释〔2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一)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
(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经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许可证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的;
(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者倾倒的;
(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
(九)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采取破坏性方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十)其他故意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前款所称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予以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侵权人主张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惩罚性赔偿问题,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征收过程中,组织征收的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补贴等之类的费用。
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一万,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也是不能低于这个标准的,当然被征收人到底能拿到多少补偿,仍然需要评估机构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所以,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评估环节这一块一定要注意了,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正确,评估方式是否有利于被征收人,评估机构人员在评估房屋时有没有入户查勘等等,这些都是导致评估结果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因素,所以大家对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那么关于评估方式,一共有几种呢?哪一种评估方式才是有利于被征收人得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中常见的评估方法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而评估机构则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具体的情况以上述评估方法为主,选择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一种或是多种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下面我们就上述几种评估方法为大家简单的来浅析一下,希望会对大家有用。
第一种、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一般是对被征收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评估方式,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性质为住宅,那么选用市场比较法则是最有说服力的。因为市场比较法可以很直接的反映出被征收房屋具体的价值。因此,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以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问清楚原由,倘若他们目的不纯,如以成本法来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直接申请复核、鉴定,或是依法采取法律措施来确定他们的行为违法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比较法一般需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如果评估机构没有实际考虑到这些因素,甚至都没有入户评估,那其结果肯定是不合理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总之,大家记住一句话,市场比较法是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一种评估方法,尤其被征收的是住宅时,所以,大家一定弄清楚自己家究竟是以什么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的,避免拿到不合理的补偿。
第二种、成本法
成本法一般根据评估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简单点来就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的方法。相对于市场比较法来说,以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但实践中,却常常有评估机构以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尤其是农民自建房,所以,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了,如果评估机构选取的评估方法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
第三种、收益法
一般来说,收益法针对的是经营性用房,也就是有收益的房屋,比如被征收的房屋为小商店、加工厂,大小型企业等。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是价值。
第四种、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是指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在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时,不用扣除利润部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必须要结合实际的情况,选择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式来进行评估,实践中,一旦被征收人发现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不合法,有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是旧《土地管理法》还是新《土地管理法》,又或者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救济权等权利,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征收目的等事项。
可实践过程中,却仍然有个别征收方踩着法律的底线实施土地征收,既不在征收范围内告知被征地农民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以及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等事项,也不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救济权,更是经常以各种方式方法强迫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强制要求其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
这种强“强盗”式的征收行为,俨然已经对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俨然已经彻底违背违反了征收拆迁的初衷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违法违规征地的行为时,作为被征地农民,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一定不要包庇,一定要依法、及时地采取相对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我们可以第一时间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如果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申请没有结果,那么我们便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的,我们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就是在遇到违法征地,相关部门恶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俗话说,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所以,我们被征地农民千万不要错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好的机会,只有积极地争取了,那么我们的权益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与征地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依法代表征收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县征收办是集体土地征收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全县土地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土地征收,审核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牵头组织评估、已征土地的管理等工作。
(三)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县城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范围红线图的划定;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红线图的划定;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征地范围红线图的划定;县民政局会同县城建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墓区的规划,指导乡镇公墓区建设;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统筹调度,保障资金需求,监督资金使用。
(四)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好本辖区的征地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征地项目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
(三)批准土地流转;
(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五)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告知书指定地点办理征收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县征收办应当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所涉乡镇和村组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附着物等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根据测绘调查核实结果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已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征地补偿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第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实行包干使用,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搬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未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腾地搬迁。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后,由实施单位收回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书,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照国家、省、市及我县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上的种植物、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办法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类为每亩800元,其它地类每亩400元。
(二)果园、茶园、油茶林、鱼塘的认定原则按照附件1执行。
(三)果树、茶树、油茶、林木等种植物在每亩最高种植密度内按标准补偿,超过每亩最高种植密度数采取按最高封顶价补偿。同一地块多树种、多规格种植累加补偿如超过其中一种最高的封顶价,按照其中一种的最高封顶价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征收土地上经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由县征收办牵头,相关乡镇和部门配合,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法的,依据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的补偿。合法批准苗圃内不符合苗木种植合理密度和种植规则的不予补偿。被征收资产归征收人处置。
(五)征收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地告知书发布以后,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新种植的所有农作物、果树、经济林木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迁移坟墓采取公墓区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两种方式,补偿标准为有挂面坟墓每穴2000元,无挂面坟墓每穴1000元,不分是否祖坟。
(一)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城建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结合殡葬改革,在相关乡镇规划设立公墓区,公墓区由实施单位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图纸进行建设,公墓区和坟墓建设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核拨。
(二)进入公墓区安置的,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选择坟墓位置,未按时搬迁或者无主坟由实施单位组织搬迁到公墓区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和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2009年7月21日县政府令第53号公布,2011年3月10日县政府令第57号修订)、《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果树苗圃补偿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字〔201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林木和鱼塘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发〔2012〕64号)同时废止。来源: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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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注意了,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如果不符合这些,就得提高警惕!,,拆迁评估报告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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