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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新疆库尔勒市土地征收纠纷案,库尔勒土地拍卖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新疆库尔勒市土地征收纠纷案,库尔勒土地拍卖

更新时间:2025-05-08 19:24  发布:2024-09-26 14: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新疆库尔勒市土地征收纠纷案,库尔勒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周边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自治区住所文物保护单位28处,有档案记录的文物保护点300余处。市区北部山区峡谷中有著名的铁门关,因其险固,形势险峻,在中国古代素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新疆库尔勒市土地征收纠纷案,库尔勒土地拍卖

一、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新疆库尔勒市土地征收纠纷案,库尔勒土地拍卖

  库尔勒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周边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自治区住所文物保护单位28处,有档案记录的文物保护点300余处。市区北部山区峡谷中有著名的铁门关,因其险固,形势险峻,在中国古代素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说。

  位于库尔勒市中心的恒友(河)大厦地处美丽的孔雀河畔,地理位置优越。后来因地方发展,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将胡先生等业主本来就很少的公共小区的土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价格极其不合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先生等人找到北京圣运律所代其进行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推进过程中。

二、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各户补偿情况是隐私不可公开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条款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两条规定属于对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对分户补偿的情况予以主动公开。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中,正是以此为依据,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并重新改判,责令区政府限期向拆迁户公开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

三、费征预公告〔2024〕6号

  费征预公告〔2024〕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王家邵庄村土地、梁邱北村土地,西至王家邵庄村土地,南至王家邵庄村土地,北至王家邵庄村土地、梁邱北村土地。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向阳村土地,西至向阳村土地,南至向阳村土地,北至向阳村土地。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城阳村土地,西至昊岩村土地,南至城阳村土地、昊岩村土地,北至城阳村土地、昊岩村土地。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黄山村土地,西至白马峪村土地,南至黄山村土地、白马峪村土地,北至黄山村土地、白马峪村土地。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埠后村土地,西至埠后村土地,南至埠后村土地,北至埠后村土地。

  地块6四至范围:四至均为山东天元重工有限公司现有土地。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白埠村土地,西至东蒙村土地,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西至东蒙村土地,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沾化庄村土地、卸甲水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沾化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沾化庄村土地,北至沾化庄村土地、卸甲水村土地。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胡阳村土地,西至胡阳村土地,南至胡阳村土地、干渠,北至胡阳村土地。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西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南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北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祥和村土地,西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南至祥和村土地,北至祥和村土地。

  地块17四至范围:东至芦山村土地、余店子村土地,西至余店子村土地,南至芦山村土地、余店子村土地,北至余店子村土地、祥和村土地。

  地块18四至范围:东至芦山村土地,西至芦山村土地,南至芦山村土地,北至芦山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邱镇王家邵庄村、梁邱北村,薛庄镇向阳村、城阳村、昊岩村、白马峪村、黄山村,上冶镇埠后村,东蒙镇东蒙村、白埠村,马庄镇马庄村、沾化庄村、卸甲水村,胡阳镇胡阳村,新庄村祥和村、芦山村、余店子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梁邱片区新能源热纤维注剂技改暨新旧动能转换示范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2拟用于向阳片区龙川湖智慧健康谷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城阳片区新华泰农牧生猪屠宰厂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4拟用于白马峪片区众林木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5拟用于埠后村片区冠岭木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6拟用于东蒙片区山东天元重工有限公司精密机加工车间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7拟用于东蒙片区长沙英杰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强变形镁合金挤压板、棒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8拟用于东蒙片区山东天元重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工程器械配件铸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9-11拟用于马庄片区富马木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2拟用于马庄片区马庄工商所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13拟用于马庄片区浙江幸运阁整木家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4拟用于胡阳片区胡阳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15拟用于芦山片区沂蒙交投“六位一体”新型绿色建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6拟用于芦山片区临沂城发年产20万立方沂蒙青高档饰面新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7拟用于芦山片区临沂卓睿家具有限公司年产2000套家具、3万套钢木床板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8拟用于芦山片区新庄镇芦山村商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费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梁邱镇人民政府、薛庄镇人民政府、上冶镇人民政府、东蒙镇人民政府、马庄镇人民政府、胡阳镇人民政府和新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4月1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6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费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费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四、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铜山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和新沂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执行。

  五、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五、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 区国土资源局越位行使职权 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权?

  “征收”在近些年毫无疑问是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因为征收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不是一句话可以说得清楚的,仅仅补偿协议的内容就有多种的纠纷形式。成都的闵先生就因为与政府的补偿意见达不成一致,最终走上法律维权的途径。

【基本案情】

  成都的闵先生在成都市有一套房子,并且对于房屋及其所在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2017年1月,该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但是闵先生认为土地征收部门对其房屋面积等事实认定有误,且相关补偿标准过低,故未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3月21日,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张贴于闵先生房屋墙壁。看到这里闵先生不服该告知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7月5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维持决定。

  面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决定,闵先生并没有退缩。更加坚信自己所认定区国土资源局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标准过低,严重降低自己原有生活水平;同时他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对涉案告知书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二者告上法院。

【律师说法】

  那么,针对本案闵先生是如何确定被告?其主张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告知书,闵先生表示不服可以向区国土资源局的上级机关也就是市国土资源局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均可。闵先生选择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而市国土资源局最终维持了区国土资源局的决定,此时闵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本着“行政维持共同告”的规定,被告为区国土资源局与市国土资源局。

  其次,在本案中区国土资源局与市国土资源局的确实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根据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的原因系闵先生未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与其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存在争议且经政府协调不成,严重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之规定,所以应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通过裁决的方式确定闵先生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区国土资源局直接向闵先生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由此确定对闵先生的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并载明违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内容的相关后果,且实际上区国土资源局已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将闵先生的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区人民政府十陵街道办事处的拆迁专用账户,同时向闵先生发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是,区国土资源局的行为系以告知书的形式代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决定,其行为缺乏职权依据且程序明显违法。

  最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作出了维持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未尽到合理及必要的审查义务,事实认定不清。

  所以,闵先生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应该撤销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与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且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区国土资源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维护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应有之义,而权力也不是政府特有的象征。法治社会中只有让权利说话,让权力归位,才能更好的保障老百姓的权利,塑造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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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汤若和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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