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12:54 发布:2024-10-08 10: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经过三次审议,近日(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此,我国促进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包括10章,共74条。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哪些内容又关系老百姓的生活。
一、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规定,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实施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呢,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另外,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同样也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定
在乡村治理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完善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完善了乡村治理体系等。并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从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培养高素质农民,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各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禁违法占地建房
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大家遇到村庄撤并时,若发现相关部门违背农民意愿或是违反法定程序,强迫农民搬迁,或是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
四、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理由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政府、村级组织、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享机制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各方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广卫生厕所,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总之,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情,若发现相关部门人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那么我们就有法可依,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当然了,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也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点】
1.棚户区改造范围不以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进行界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该通知,棚户区指向的是具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的区域,即一定区域如满足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棚户区的标准,而并不要求该区域内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当事人以其具体房屋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不符合棚户区房屋标准进而认为其房屋不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2.补偿时不能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就以棚户房特征来界定房屋价值。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新旧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部门在补偿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年限、小区的基础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生活状况等,不能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就以‘棚户房’特征来界定房屋价值。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对于后续的房屋补偿问题,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山北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军,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宋颖,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
法定代表人:刘锋,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余梅婷,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江睿诉被申请人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珠山区政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德镇市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复议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驳回江睿的诉讼请求。江睿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行终5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江睿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晓滨、耿宝建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睿申请再审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提出的撤销珠山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景德镇市珠山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珠府发[2017]20号)(以下简称20号《征收决定》)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再审申请人所在的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陶玉新都小区(以下简称陶玉新都小区)房龄不足10年,在20号征收决定确定的景德镇市珠山东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主要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房屋不在相关征收范围图红线内。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珠山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等相关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作出被诉20号《征收决定》的职权。20号《征收决定》符合相关规划并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珠山区政府作出20号《征收决定》前,开展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公告并征求意见等工作。
关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界定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该通知,棚户区指向的是具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的区域,即一定区域如满足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棚户区的标准,而并不要求该区域内任一具体房屋均符合棚户区的全部特征。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珠山区政府有权依法在符合比例等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景德镇市珠山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棚户区的范围,陶玉新都小区房屋处于景德镇市珠山东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再审申请人以其具体房屋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不符合棚户区房屋标准进而认为其房屋不应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再审申请人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陶玉路东地块征收范围图》,加盖有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公章,有制作比例及批准人、经办人、审核人签名。根据该图,再审申请人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再审申请人有关该图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新旧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审法院已在裁判文书中就相关问题向征收部门提出了建议:“建议征收部门在补偿时,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年限、小区的基础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生活状况等,不能将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就以‘棚户房’特征来界定房屋价值”。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对于后续的房屋补偿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江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雅丽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耿宝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阳
书记员 甫 明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基本案情
因市政公路建设需要,某区政府于2017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赵某位于某村的房屋临近征收区域,但不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赵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赵某的邻居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现场聚集的人员正在实施搬迁。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中查明,赵某房屋所在的土地被市政公路建设占用。
裁判情况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区政府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某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职权。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发生前,赵某没有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无证据证明征收人已经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限期拆除决定,故被诉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涉案项目是某区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虽然该区域内协议签订主体为村委会与各被征收人,但房屋征收决定由某区政府作出,赵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在某区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赵某的案涉房屋及房屋所占用集体土地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且赵某也未获得相应安置补偿,一审确认某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职权。在无行政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而不能拒绝裁判。案涉房屋虽然不在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但实际被征收所涉项目占用,某区政府是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在其不能举证证明是其他主体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一位山东的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有一栋三层的房屋,房屋是在二十年建的,当时建的时候也没有向村委会报备,自建成以后一直居住到现在,中间也没有翻建、扩建等。
今年年初,当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要征收自己家房屋及其周边两家家的房屋,后来,相关部门对自己家房屋的情况进行了摸底,可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因为其觉得补偿不合理,所以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就因自己没有签订协议,拒绝搬迁,自己好端端的房屋就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还针对自己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
事实上,实践中像这样的情况非常多,很多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常常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这种方式来威胁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可是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广大被征收人真按照该文件中的要求去做,尤其是在补偿过程中,才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非常不利的,一旦自行拆除房屋,那被征收人就失去了唯一谈判筹码。那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一、开始审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被征收人不要慌张,也不要害怕,可以先审查相关部门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需要由相关部门组织至少2名以上人员实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调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相关人员还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比如房屋是否有证、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了解房屋为何会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详细情况等。
实践中,如果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前,相关部门并没有针对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和认定,只是口头上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还是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那么,这很有可能就是“以拆违促拆迁”。
二、审查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是否合法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相关部门会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一般情况下,这一份文件上必须要有有权部门的公章,倘若没有公章,那么该文件则是不合法的。其次,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需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相关部门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最终的书面认定。反之,若相关部门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就有可能是不合法的。
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文件中的内容进行,那么,相关部门若想拿到土地,实现征收,则还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催告书,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份催告书必须是要以书面的形式对被征收人作出,如果只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那同样也是程序违法。
三、马上通过诉讼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或是确认违法
在收到责令限期限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您来分析一下,该文件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或是有必要,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文件或是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乡村振兴促进法》6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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