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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明确这些事项,可起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败诉怎么办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明确这些事项,可起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败诉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5-12 09:54  发布:2024-10-09 16:1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明确这些事项,可起诉撤销!,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项谈不妥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不过,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对于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明确这些事项,可起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败诉怎么办

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明确这些事项,可起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败诉怎么办

  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项谈不妥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不过,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对于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一般情况下可能很难撤销。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该补偿决定中的事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同样也是可以依法撤销。

  河北某公司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该公司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协议,随后征收方对该公司作出了补偿决定,该公司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认为,补偿决定不合法,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收到复议决定后,该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依法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和补偿决定。

  但相关部门对该判决不服申请了再审称,其作出的关于xx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中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关于征收补偿,实际上没有提供具体的置换意见的认定错误,涉案评估报告以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补偿决定显失公平没有法律依据。

  未明确产权调换等事项补偿决定不合法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本案中,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中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未明确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仅表述“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而涉案《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非住宅的产权置换规定为“被征收房屋与调换的新房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价值置换,不足或多余部分互找差价。附属物、室内装修、地下室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且该补偿决定中也未明确xx公司的产权调换房屋。

  补偿决定被撤销

  因此,二审法院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实际上未提供具体置换意见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

  除此之外,涉案评估报告是以2014年11月24日为时点,但是该评估报告直至三年多后才实际作出,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已明显上涨,相关部门根据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明显低于作出补偿决定时的市场价值,而且相关部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延迟是属于xx公司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相关部门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明显有失公平,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收到补偿决定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除了本案中出现的情况之外,如果补偿方式是征收方擅自决定的,或是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方法不利于被征收人、征收方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等进行征收或是补偿安置,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征收人不仅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还有权选择评估机构,且相关部门在征收时也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擅自选定评估机构,直接以某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补偿标准明确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未及时做出导致房价上涨,可相关部门仍以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进行补偿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或是撤销征收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北京圣运律师谈未取得规划许可就按“违建”拆除?法院谈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

  陈某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其在2016年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宅基地登记卡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来该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认为陈某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合法,不能按照宅基地予以补偿,只能按照非宅基地进行补偿,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2020年9月4日,相关部门向陈某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天后,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陈某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全部强制拆除。对此,陈某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相关部门将陈某所建房屋均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是否合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这一制度设计考虑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实践情况,因此,意义重大。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责令陈某补办手续,而是径行要求陈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并在短时间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再者,与一般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同,本案中,陈某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该使用证中未填写文号、日期,亦未加盖有权机关印章,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是该欠缺并非是陈某造成的。因此,陈某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进行建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相关部门是目前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机关。相关部门在棚改启动后,相关部门针对陈某持有的存在问题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证》,其作为审核批准机关,应当要积极履行职责,确保陈某一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现在,相关部门在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径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

  最后,村民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房是xx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的普遍情况,绝非陈某一例。相关部门对此予以区别对待,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且置村民合法利益于不顾,不具有可取性。

  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要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且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制作笔录并录像。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陈某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且在拆除时未依照相关规定制作笔录及物品清单,故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陈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这很有可能只是征收方一种促进拆迁的“套路”。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以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等为由,在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且拆除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圣运律师支招 | 对复议结果不服应当这样救济!

  北京圣运律师说在前:行政复议是许多行政相对人在遇到问题时经常使用的手段,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时间成本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途径,可能在适用时更加的便捷,最后,相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在成本上也低于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是否真的有效,如果我们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又该采取怎样的救济方式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向大家讲一讲针对不同的复议结果应该如何救济。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的结果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复议维持、复议改变以及复议不作为。

  (1)先说复议维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们对于复议维持案件的处理,常常以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从前的复议机关为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使复议原本的含义流于形式,使得我国的行政复议维持率常年稳居不下,更使得百姓对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产生了质疑。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复议机关能够真正的行使自己的复议权利,复议维持率也有所下降,百姓也重新相信了行政复议的威严。因此,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下,对于复议维持的案件,我们可以将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共同诉至法院,以行政机关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而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2)其次是复议改变案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复议改变的案件,申请人既可以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通常,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主要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除此之外,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的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而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3)复议不作为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从而做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则可以认定复议机关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既可以针对原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督促复议机关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无论是复议维持、改变还是不作为,都应当以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为前提,对复议维持及复议改变提起诉讼的时间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诉讼,而对于复议不作为的案件,则应当自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征地拆迁且为法律问题而困扰,您可以选择咨询北京圣运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这五点一定要知道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被征收人在认为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常常会直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想以此方式来提高补偿标准。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不会让相关部门提高补偿,反而还会让相关部门不满。有的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进而就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逼迁手段。

  最常见的几种行为就是当地相关部门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房屋。

  事实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一定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一直未采取任何的措施,那么就有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

  1、被断水、断电等

  无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只要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又没打算针对这样一份文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是相应的措施,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使用各种逼签(逼迁)方式方法,比如对被征收人家里断水、断电,或是阻道被征收人家里唯一的通行道路等。

  2、直接强拆

  如果没有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是征收方作出的其他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想与相关部门就这么一直秏下去,那相关部门可不会给你这样的机会。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相关部门在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是决定书)以后,会在三天内,或是七天内(有的则是一个月内)依据自己作出的该份文件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家的房屋,根本不会等到救济期限届满,根本不会给予被征收人救济的机会。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该文件以后,一定要重视起来,避免房屋被相关部门给直接拆除,这其实对被征收人日后维权没有一点好处,虽然房屋被拆除以后,也是可以进行救济的,但是相对于来说,房屋是谈判的筹码,一旦没有了房屋,就会增加维权的困难。因此,大家在收到这一份文件以后,万不可觉得它不重要。

  那么,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广大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审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

  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一定要对这样一份文件进行审查,比如说我们可以从作出主体、作出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这一份文件不是谁都可以作出的,且也不是想怎么作出就能怎么作出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进行征收之前就必须要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调查必须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仅凭有证或是无证来认定,这样是不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的,同时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在调查、认定以后,倘若房屋真的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依法针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书,并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以及救济等权利,同时,相关部门还要依法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这里需要大家又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调查和认定等程序必须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倘若是在之后,或者说是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且显然是征收方为了促进征收工作而行使的一种“手段”,即想通过拆违的方式来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这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以后,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或是土地目前现状的照片、录像,以及一些票据、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还有一些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这些都要收集好,以免征收方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或是强制清除地表等。一旦他们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我们还需要收集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证据,包括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时的录音等等,这些都可作为我们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三、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最后就是及时地针对不管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好还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建议最好让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自行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大多数都不尽如人意。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2023年遇上拆迁,这几个问题一定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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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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