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18 12:43 发布:2024-10-11 11: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经过合法程序承包了耕地,但是因当地建设项目所需,李先生所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村委会却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接受“重新分地、以租代征”的补偿方案,即每年每亩以xx元支付11年的方式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
面对村委会的这一做法,李先生等人均未签订补偿协议。但李先生等人的行为,使得之后村委会不断地找李先生等人,希望他们能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面对村委会咄咄逼人的做法,李先生等人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介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李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指导李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材料文件。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款要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但是本案中,村委会竟然变相克扣村民的补偿款,侵害村民的利益。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根据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指导李先生等人向审计局递交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xx县人民政府管理发放铁路征地补偿款专项财政资金一事进行审计。
但是,相关部门在收到李先生等人邮寄的申请书后,既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对李先生等人进行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北京圣运律师指导李先生等人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经过县政府的审理,最终,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在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村委会是离咱老百姓最近的一个部门,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尤其是遇上征地拆迁,我们总能在征地拆迁中看见村委会的影子,而且从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补偿款也是直接由村委会发放给村民的。
但是在此过程中,难免有的村委会会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在征地补偿款中做手脚,肆意妄为地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但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从前述规定来看,不论是土地的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村民住宅费等都需要如实地发放到村民的账户,否则村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虽然村委会要是因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可以截留一点儿征地补偿款,但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能随意地侵占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更不能变相地克扣征地补偿款,要不然其行为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依法征收过程中,若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往往是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不愿意签字,才会收到的文书。
而实践中,为了加快拆迁,如果不签补偿协议,强拆屡屡发生。所以,一旦收到补偿决定,就要注意对房屋保存证据,为后续的赔偿做好举证工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时,经常会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只要自己不搬迁,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久而久之,征收方也就会妥协给予自己较高的拆迁补偿。
虽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如果后续被征收人不做任何的工作,那同样也会让被征收人处于在不利的不位置上,当然这并不是让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直接签订补偿协议也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表达的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我们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比如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不过,实践中由于许多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往往等到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后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因为,被征收人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对被征收人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那么则意味着被征收人的房屋可能随时会被拆除,房屋一旦被拆除,甚至是被司法强拆,那就会让我们再次被动的位置上,因为很多时候的强拆往往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这样一来,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饰品等就会被严重损坏,虽然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仍然有起诉的机会,但相对于来说维权的难度就会增大,所以律师还是建议大家不要等到房屋被强拆的那一步才想起诉讼。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怎么才能确定它是否合法或违法,依法撤销补偿决定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几点来看
1、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完整
想必大家都知道,补偿决定是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由相关部门作出的,所以,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可以先审查一下该补偿决定中的补偿内容是否完整,比如有没有房屋具体的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另外,还要审查该补偿决定中有没有告知广大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等。
如果大家收到的补偿决定中并没有上述内容,或是内容不完整,也没有告知大家相关的救济期限和途径,那么该补偿决定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2、作出补偿决定前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
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征收之前,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等文件,如果没有这些文件,而是征收方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签,那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除此之外,还要看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一般而言,被征收人是有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权利,同时评估机构也需要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征收方指定一种补偿方式,或是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选定的,那则是不合法的,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权,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那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有待商榷了。
所以,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可以想一下自己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有没有侵害自己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如果有,那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补偿决定。
3、有没有遵循征收补偿原则
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补偿规定,但是却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实践中,如果征收补偿低于上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远远无法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
裁判要点
示范区管委会和尚集镇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虽然被上诉人一方一直主张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涉案被拆除建筑属于合法建筑,但即便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还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当事人即便建设行为明显违法,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亦不能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二审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行终9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春生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尚集镇。
法定代表人尚劭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肖敏,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大道中段。
负责人杨朝辉,该管委会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云龙,该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振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东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谷东锋,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杰,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浩,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陆彦龙,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省春生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生种苗公司)因诉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建安区政府)、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尚集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行初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行政代管区域的意见(许政[2014]8号)文件载明:“区划不变,实行代管。代管的乡(镇)和社区(村)对外隶属关系仍为许昌县,由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东城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其党务、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将许昌县尚集镇的宋庄、大徐庄、黄庄、郭甄庄、徐庄、东街、西街、大新庄……移交给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代管。”春生种苗公司位于许昌县尚集镇。2010年10月10日,春生种苗公司与尚集镇东街村三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该组土地26亩,涉案土地在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代管区域内,属农业用地。2018年9月3日,尚集镇政府张贴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尚拆公字[2018]第01号),该公告内容如下:“一、限尚春生和河南春生种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前对上述耕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自行拆除,否则本镇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搬离所有物品。……”。同日,尚集镇政府留置送达告知书一份,告知春生种苗公司上述内容,送达人和见证人处均有签名。2019年3月12日,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春生种苗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留置送达该通知书。2019年4月2日,示范区管委会和尚集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春生种苗公司认为示范区管委会、建安区政府、尚集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示范区管委会、建安区政府、尚集镇政府对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春生种苗公司认为建安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应推定建安区政府是适格被告。但是,首先,本案春生种苗公司起诉请求是确认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行为违法,经审查,尚集镇政府张贴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涉案房屋及附属物是违法建筑物,不涉及土地征收问题,故春生种苗公司推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行政代管区域的意见,示范区管委会对其党务、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许昌县尚集镇的东街、西街已移交该管理委员会。涉案房屋及附属物位于尚集镇东街三村,属于许昌市城乡一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区域,故涉案房屋及附属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是否需要拆除问题均由许昌市城乡一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建安区政府无关。综上,春生种苗公司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建安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建安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另,根据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尚集镇政府的答辩举证情况,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示范区管委会认可参与强制拆除行为。尚集镇政府张贴了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同时认可实施强制拆除春生种苗公司房屋及附属物行为。示范区管委会和尚集镇政府是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示范区管委会和尚集镇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涉案房屋建设在农业用地上,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从本案情况看,春生种苗公司并未提供涉案建筑经过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的材料,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何可以证明经过合法审批的证件,无法证明属于合法建筑,故示范区管委会和尚集镇政府对春生种苗公司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河南省春生种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河南省春生种苗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首先,上诉人的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被上诉人尚集镇人民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无权认定上诉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次,被上诉人示范区管委会无权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更无权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可知,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和认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最后,关于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法律明确授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作出认定,而非司法审判机关。一审法院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属于越权行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从行政处罚角度来看,一个正常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前,仅仅告知了上诉人房屋将要被强拆,并未履行其他程序,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将法律赋予上诉人的一切救济权利全部未告知,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就行政规划而言,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并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无权对涉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处理。(三)被上诉人尚集镇政府提供的公告照片系诉讼过程中伪造而成,应属无效证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改判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房屋及附属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示范区管委会答辩称:(一)涉案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依法属违法建筑。(二)尚集镇政府作为法定主管单位,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予以拆除。(三)尚集镇政府对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程序合法。尚集镇政府针对涉案违法建筑,多次要求违法者自行拆除,但违法者拒不履行义务,尚集镇政府只能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示范区管委会既非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决定单位,也非实施主体。对于涉诉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是尚集镇政府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故行政强制行为的决定及实施主体是尚集镇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只是提供人员予以协助,并非该行政行为的决定及实施主体。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尚集镇政府答辩称:(一)涉案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依法属于违法建筑。(二)尚集镇政府作为法定主管单位,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予以拆除。(三)尚集镇政府对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程序合法。尚集镇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并告知相应权利后,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因此,尚集镇政府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建安区政府陈述称,尚集镇划归示范区辖区,建安区政府没有管理权,具体拆迁以及其他工作由示范区负责,本案中的强拆行为建安区政府没有参与,不是适格被告。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示范区管委会和尚集镇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虽然被上诉人一方一直主张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涉案被拆除建筑属于合法建筑,但即便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还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当事人即便建设行为明显违法,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亦不能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中,示范区管委会和尚集镇政府在强制拆除上诉人涉案建筑前,没有告知上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听取上诉人的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另外,上诉人认可一审法院对适格被告的认定,且在上诉中明确表示建安区政府不是强制拆除行为责任主体,对此,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行初138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日强制拆除河南省春生种苗有限公司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三、驳回河南省春生种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卢 瑜
审判员 秦娜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雨蒙
书记员 路明爽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今起施行
日前,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惠州仲恺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今日起施行。
补助奖励 每户补助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超480平方米
实施细则提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每户48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村民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后按照规定评估补偿,但首层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本数)。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或首层超过120平方米的建筑按照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一户有多栋房屋且均取得了产权证或者批准建房手续的,经认定后合计总占地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规定评估补偿,合计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建筑按照建筑重置价格补偿。每户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放弃安置房奖励、限时搬迁奖励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自然资源所对未建住宅的宅基地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商铺租金 临街二层商铺租金为首层租金一半
在临时安置补助方面,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按村民住宅所在区位级别及房屋类型(楼梯房或电梯房)在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对应的租金标准确定。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所选择安置房所在区位级别及房屋类型(电梯房)在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对应的租金标准确定。
记者从实施细则附件的仲恺高新区房屋市场租金标准中看到,仲恺高新区临街首层商铺租金分为268个路段,租金最高的是甲子路南段,每平方米每月200元,其他路段从每平方米每月30元到100元不等。仲恺高新区范围内不在此路线区段的临街首层商铺租金参照最低价,即每平方米每月30元。临街二层商铺租金统一为临街首层商铺租金的50%。
仲恺高新区住宅用房租金分为楼梯住宅和电梯住宅,各分为三个等级,楼梯住宅租金每平方米每月分别是13元、16元和20元,电梯住宅租金每平方米每月分别是16元、20元和24元。办公用房租金也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20元、30元和40元每月每平方米。工业用房租金分别为10元、13元和16元每月每平方米。
安置房 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
根据实施细则,镇(街道)应当与村民住宅权属人计算、结清村民住宅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换,原则上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等值置换安置房,并且应当综合考虑村民家庭人口、原住宅建筑面积等因素。村民住宅权属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但每户村民住宅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以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评估价值计算,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的评估价值时,村民住宅权属人向镇(街道)补足差价;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镇(街道)以货币方式补偿村民住宅权属人。
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区内建设,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由镇(街道)与村民住宅权属人办理交付、结算手续。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确定安置房选址时的有关标准支付,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列支。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镇(街道)应当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应当在付清补偿款后30天内完成清场并移交土地。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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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村委会“变相”克扣村民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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