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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谈最新答复来了!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谈最新答复来了!

发布:2024-10-11 11: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谈最新答复来了!,民盟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新修改的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谈最新答复来了!

一、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谈最新答复来了!

  民盟中央: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根据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我部于2021年1月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再次强调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对流转当事人、方式、合同、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的程序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国家林草局正在研究制定《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及要求、流转合同、流转监督管理等内容。

  下一步,我部和相关部门将做好有关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指导各地贯彻落实,不断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体系。

  二、关于做好承包权确权和维权工作

  (一)关于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4年,中央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国共有2838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2亿多农户。到2018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2019年,中央农办和我部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各地扎实开展“回头看”。到2020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面积达到15亿亩,完善承包合同2亿多份,颁发证书2亿本。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2021年,国家林草局联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

  (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以来,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2016年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基层调解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457个,其中县级仲裁委员会2427个。“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基本建立。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推动各地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持续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把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三、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等,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截至2021年7月底,全国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4.7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农户,组建联合社1.4万家。大力发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截至2020年底,全国服务组织总量超过90万个。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截至2020年底,全国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7000多个。2014年以来,国家林草局已命名4批共511家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健全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部积极创新服务机制,着力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一是实施产业技术顾问制度。针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特色产业,组建产业技术顾问组和顾问团队,推进当地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二是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服务供给。2017年起,在河北、四川、陕西等7个省份试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遴选一批特聘农技员在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公共服务。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三是加强产销对接服务。依托行业协会,搭建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公益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等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四是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建设上线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公众提供全面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着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不断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五、关于搭建土地流转服务监管平台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我部积极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2015年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16年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2021年1月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同时,积极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1474个县级土地流转市场、2.2万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国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超过5.32亿亩。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六、关于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系列文件,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项目交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国家安排的有关涉农项目,不断提升其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2020年,在河北、广西、重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2021年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不断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

  七、关于重点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2018年以来,财政部在6省份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各试点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面积增长率均高于总投保面积增长率。2021年实施范围扩大至13个粮食主产省份。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提出不断拓展农村抵质押品范围,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加强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

  关于“由合作社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建议,中国银保监会认为现阶段应谨慎探索实践。202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考虑到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应在试点结束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再作进一步考虑和安排。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30日

二、河南高院裁判谈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为由不予补偿

  【裁判要旨】

  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都属于财产权,系用益物权的一种。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豫行终3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华,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全,浉河区游河乡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燕,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羊山新区新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云,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被上诉人黄某云之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宇,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被上诉人黄某云之子。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浉河区政府)、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信阳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5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浉河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某全、刘燕,上诉人信阳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黄某云及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一审起诉请求:1.撤销浉河区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答复书》;2.撤销信阳市政府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政复决字[2023]19号);3.判令浉河区政府针对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河区游河高中操场东侧的163.23亩国有土地给予补偿41024595.9元;该国有土地上护坡构筑物6032.59立方米给予补偿3342133.7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1076543.1元;该国有土地上树木按市场价补偿3188030元;另位于××乡××期房靠北的2.99亩自留地给予补偿113620元;补助费和奖励费按照浉河区政府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支付给黄某云、陈某宇、陈某。4.本案诉讼费用由浉河区政府、信阳市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原信阳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信阳政土(1998)152号、156-161号、165-172号、310号批复,原河南信阳地区行政公署作出信政土〔1998〕113号批复,以上批复同意将游河乡游河村麻城庙组、油坊坎组、火神庙组、和山淮村施砦组集体非耕地共计108839平方米征归国有后,划拨给游河乡政府71767平方米作为广场和绿化用地,出让给游河乡政府37072平方米作为农贸市场综合用地。同年10月15日,信阳县土地管理局向游河乡政府颁发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1998年7月8日,杜某发、陈某书(系黄某云丈夫,陈某、陈某宇父亲,已故)二人作为乙方与浉河区游河乡人民政府作为甲方签订了《兴建游河百合市场合同书》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是位于游河高中操场东侧的竹林和荒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面积以游河乡百合市场现状图,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用地红线附图所示,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杜某发退出了该项目开发,该项目由陈某书一人开发建设。2001年10月25日,游河乡政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取得共计3707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证上载明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剩余717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游河乡政府。2009年5月6日,浉河区游河乡人民政府(甲方)与陈某书(乙方)签订了兴建游河百合市场结算协议书,约定“二、原合同土地出让金为156万元,已付122.174474万元......剩余26万元,乙方即日一次付清。三、甲方负责将该宗地原办理相关手续(155.62亩)或有关证据,交由乙方保存,并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等有关手续,开发区域的使用权仍归乙方自主支配,若出山店水库修建或淮干滩区移民搬迁所有补偿、赔付归由乙方所得,甲方不干涉任何事宜。”2017年3月8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出山店水库移民(第一批)搬迁工作的通告》,搬迁范围:出山店水库85.48米高程以下淹没区的居民,涉及游河乡游河村、山淮村、老庙村、高湾村和游河集镇5个村(居委会),案涉土地在搬迁范围内。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已开发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已向黄某云、陈某、陈某宇支付到位(1368240元),陈某书在山淮村施砦组租用土地种植的用材林93.52亩补偿款197981.84元已于2018年拨付给黄某云。山淮村施砦组的用材林43.24亩,游河村麻城庙组集体用材林38.86亩,游河村麻城庙组(火神庙组)集体用材林54.05亩因存在争议,尚未进行补偿。2022年1月13日,浉河区政府收到黄某云邮寄的《请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书》;2022年3月7日,浉河河区政府作出《行政答复书》,对黄某云、陈某、陈某宇的申请不予支持。黄某云、陈某、陈某宇不服遂起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豫15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信阳市河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答复书》;二、责令被告信阳市河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针对原告黄某云、陈某、陈某宇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浉河区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重新作出了《行政答复书》,对黄某云、陈某、陈某宇的申请不予支持。黄某云、陈某、陈某宇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2年12月30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该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信政复决字〔20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浉河区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答复书》。黄某云、陈某、陈某宇不服,遂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浉河区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答复书》及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政复决字〔20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请求判令对黄某云、陈某、陈某宇给予补偿,在其提出的补偿事项中,包含了“护坡构筑物6032.59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一、国有划拨取得的土地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伴随资金的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时,应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本案中,黄某云、陈某、陈某宇通过继承取得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37072平方米(约合55.61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已开发的14.27亩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1368240元已向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支付到位,剩余未利用开发的土地虽为划拨土地,浉河区政府亦应予以适当补偿。浉河区政府以剩余未开发土地为划拨土地可无偿收回为由作出《行政答复书》对黄某云、陈某宇、陈某的补偿申请不予支持错误,且浉河区政府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案涉土地履行了相关收回手续,黄某云、陈某宇、陈某起诉撤销被诉该答复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信阳市政府作出的信政复决字〔20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该项事实认定不清,亦应予撤销。二、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主张登记在游河乡政府名下的71767平方米(约107.6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所有,仅提交了陈某书与游河乡政府签订的《兴建游河百合市场结算协议书》,该部分土地未办理过变更手续,黄某云、陈某宇、陈某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益。三、对于附着物部分。案涉地块上附着物为林木,对于无争议部分,浉河区政府已经向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支付完毕;剩余部分因存在争议,浉河区政府一审当庭称其已经将补偿款提存,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后再行主张。四、陈某书生前与游河村游西组村民协议转让的2.99亩土地系集体土地,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效力未经确认,对该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主张补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亦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解决争议后再行主张。五、关于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主张的护坡构筑物,其提交了《实施开发百合市场工程补充合同三》《关于游河乡山淮村、有河村部分群众反映百合市场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和照片,证实护坡构筑物真实存在,浉河区政府虽辩称护坡构筑物不存在,未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对于护坡构筑物浉河区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综上,对于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剩余未利用开发的国有划拨土地及护坡构筑物,浉河区政府应当给予黄某云、陈某宇、陈某适当补偿。但鉴于双方对于案涉剩余未利用开发的国有划拨土地的面积、价值,护坡构筑物的面积、造价及补助费和奖励费的给付是否符合条件尚需浉河区政府进一步调查和裁量,宜由浉河区政府先行作出补偿决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信阳市河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答复书》;二、撤销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信政复决字〔20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信阳市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剩余未利用开发的国有划拨土地及护坡构筑物,根据黄某云、陈某宇、陈某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四、驳回黄某云、陈某宇、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浉河区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5行初10号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浉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错误。法律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案涉百合城区域的土地权利人为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人民政府名下71767平方米(约合107.65亩)、河南省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土地37072平方米(约合55.58亩),浉河区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情况及物权法定原则,不予支持黄某云、陈某宇、陈某要求支付案涉土地的补偿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其他附属物,浉河区政府均按照实物调查结果及补偿政策将没有争议的部分已发放到位,有争议的部分补偿款暂未发放,在实物调查中没有记录的则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予以撤销错误。2.一审认定黄某云、陈某宇、陈某通过继承取得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37072平方米(约合55.61亩)划拨国有土地缺乏证据证明。3.一审法院认定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已开发的土地面积错误。根据实物调查结果,百合城中心名下已开发利用土地45.04亩,一审认定已开发土地为14.27亩错误。4.一审认定划拨土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应予以适当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土地的权属证书明确显示为划拨土地,即使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按照一审认定的通过继承取得百合城中心名下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一审认定需要给予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5.一审认定护坡构筑物存在且应当予以补偿证据不足,该部分认定错误。浉河区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出山店水库移民搬迁及补偿事宜的政府机构是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河南省出山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实施规划大纲》)及实物调查结果来进行征收区域内的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的,实物调查中没有护坡构筑物,且即使存在护坡构筑物,根据《实施规划大纲》中的补偿类别,也不存在对于护坡构筑物的补偿。一审以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提交的一份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复印件认定存在护坡构筑物且应当予以补偿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如认为实物调查结果错误或者补偿标准错误,应当向相关机关主张,不应向浉河区政府主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浉河区政府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浉河区政府的上诉。浉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答复书歪曲事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物权的产生是根据合同双方签订协议才能产生。浉河区政府提供证据显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名下有55.58亩土地,该土地虽然登记在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有权继承百合城中心名下的相应物权。针对登记在区政府名下的107.65亩土地,在双方协议中予以明确。107.65亩土地产权证由被上诉人保管,如果涉及移民安置工程,补偿款由被上诉人合法使用。浉河区政府在本案移民土地被掩埋之前,没有对事实调查清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2.划拨土地也是有价值的,本案中浉河区政府作为移民安置工程的实施的单位,并没有对移民安置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按照法定程序征收,也没有给予价值评估,直接占有了三被上诉人在该移民范围内的土地,是违法渎职行为。3.一审法院认定的护坡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在该水库使用之前,从浉河区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护坡是真实存在的,该护坡是被上诉人经过投资建设,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属于补偿的范围。4.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征收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公示,并让被征收人进行确认。本案中浉河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该区域遭到水淹后,存在调查结果错误的情况,应当由浉河区政府承担责任。浉河区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单位,应当对实施征收规划大纲中针对国有土地的补偿予以体现,但是该大纲没有对国有土地补偿的相应标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对案涉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

  信阳市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5行初10号判决书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浉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错误。法律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案涉百合城区域的土地权利人为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人民政府名下71767平方米(约合107.65亩)、河南省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土地37072平方米(约合55.58亩),浉河区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情况及物权法定原则,不予支持黄某云、陈某宇、陈某要求支付案涉土地的补偿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其他附属物,浉河区政府均按照实物调查结果及补偿政策将没有争议的部分已发放到位,有争议的部分补偿款暂未发放,在实物调查中没有记录的则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予以撤销错误。2.一审认定黄某云、陈某宇、陈某通过继承取得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37072平方米(约合55.61亩)划拨国有土地缺乏证据证明。3.一审法院认定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已开发的土地面积错误。根据实物调查结果,百合城中心名下已开发利用土地45.04亩,一审认定已开发土地为14.27亩错误。4.一审认定划拨土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应予以适当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土地的权属证书明确显示为划拨土地,即使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按照一审认定的通过继承取得百合城中心名下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一审认定需要给予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5.一审认定护坡构筑物存在且应当予以补偿证据不足,该部分认定错误。浉河区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出山店水库移民搬迁及补偿事宜的政府机构是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河南省出山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实施规划大纲》)及实物调查结果来进行征收区域内的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的,实物调查中没有护坡构筑物,且即使存在护坡构筑物,根据《实施规划大纲》中的补偿类别,也不存在对于护坡构筑物的补偿。一审以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提交的一份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复印件认定存在护坡构筑物且应当予以补偿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信阳市政府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法院认定已经开发14.27亩土地,浉河区政府当时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在法庭中予以自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中不承认明显是不诚信的原则,而且不符合事实。根据一审的原告以及浉河区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显示开发面积是14.27亩。2.划拨土地也是有价值的,本案中浉河区政府作为移民安置工程的实施的单位,并没有对移民安置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按照法定程序征收,也没有给予价值评估,直接占有了三被上诉人在该移民范围内的土地,是违法渎职行为。3.一审法院认定的护坡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在该水库使用之前,从浉河区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护坡是真实存在的,该护坡是被上诉人经过投资建设,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属于补偿的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对案涉国有划拨土地主张补偿款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55.61亩土地中剩余未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及护坡构筑物问题。

  (一)关于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主张案涉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款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补偿。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亦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本案中,百合城建设中心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虽载明系划拨方式取得,但是实质上陈某书(已故)已经按照《兴建游河百合市场合同书》约定的每亩1万元的价格支付了120多万款项,有《兴建游河百合市场结算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庭审中,游河乡政府亦自认收取了该款项。本院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都属于财产权,系用益物权的一种。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上诉人主张案涉土地系划拨性质的土地,国家征收时可无偿收回,不予补偿,依据不足。案涉55.61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虽登记在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但百合城建设中心的《土地登记卡》载明该单位性质系个体,杜某发退出后,陈某书独自完成该项目,独自享有收益,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作为陈某书法定继承人,依继承取得案涉55.61亩土地使用权,且上诉人浉河区政府已向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就无争议部分的14.27亩土地进行了相关补偿。原审认定浉河区政府将剩余未利用开发的土地,向被上诉人予以适当补偿,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无权取得案涉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55.61亩土地中剩余未开发利用土地及护坡构筑物的问题。首先,关于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剩余未开发利用土地面积问题。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均认可存在剩余未开发利用土地,浉河区政府提交的项目用地测量图涉及到被上诉人主张的部分土地测量图(编号YFK742)显示,未利用地为30.77亩,一审庭审中,浉河区政府亦认可地上有楼的14.27亩,空地是30.77亩。原审认定已开发利用土地14.27亩,并无不当。浉河区政府主张已开发利用土地为45.04亩,与事实不符。其次,关于护坡等构筑物问题。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黄某云、陈某宇、陈某均认可存在护坡等构筑物。根据《兴建游河百合市场结算协议书》《实施开发百合市场工程补充合同三》《关于游河乡三淮村、游河村部分群众反映百合市场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和相关实物照片,足以证明百合城建设中心对护坡构筑物具有修建义务,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护坡构筑物非百合城建设中心所建,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护坡构筑物予以补偿,并无不妥。由于案涉剩余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面积、价值,护坡构筑物的面积、造价等,尚需进一步调查裁量,一审认定宜由上诉人进一步调查并先行作出补偿决定,符合实际。上诉人主张的未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护坡等构筑物不应补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浉河区政府、信阳市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信阳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江**

  审 判 员 于保林

  审 判 员 申春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瑞杰

  来源:行政法实务

  书 记 员 李 壮

来源:行政法实务

三、北京圣运律师介入秦皇岛迎春里小区棚改拆迁案

  海港区是秦皇岛市政治、金融、文化、贸易、教育、科研、交流中心,是东北地区连通华北地区的经济结合部,是中国对外公布的投资环境四十优城市之一。 2020年4月,海港区被河北省体育局评选为“2019年度体育工作最佳县(市、区)”。

  海港区迎春里小区建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小区规划整齐、功能齐备,楼房结构坚固,居住环境良好。吴先生等9户为该小区的业主,在该小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产,持有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了土地使用年限基本延续到2070年。

  2020年9月相关部门启动改造项目,作出了文号为通知【2020】38-1号《关于铁新里迎春里改造项目-迎春里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欲要对吴先生等户的房屋进行征收。原来,迎春里小区紧邻秦皇岛高铁站和燕山大街,区块商业价值极高,由此导致开发商的觊觎,虽然吴先生等人的房屋不能算是棚户区,但相关部门却欲冠以棚改的名义进行征收,有商业开发之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等人经多方了解、咨询后联系到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随即赴秦皇岛海港区现场进行调查并与吴先生等人会面后,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维权方案。北京圣运律师的专业水平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遂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代为维权。目前,相关法律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法治记者江西老家棚改打官司胜诉仍被强拆 征收方称所有程序依法依规

  今年34岁的温远灏是国内一家权威法治媒体的记者,在北京工作多年,籍贯江西新余。2020年4月,他收到通知,其在江西新余的家要被拆迁了。当年8月,征收实施单位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其母吴茶英邮寄送达了《渝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称房屋评估价值为55万元,若不服该决定,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温家人认为此估值过低,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9月,温远灏从北京返回新余家中发现,屋内水、电、气均已中断,楼梯护栏、门窗等设施也全部被拆除,家中不少贵重财物不翼而飞。

  针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存在的漏洞,温远灏发起了系列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6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前期拆除行为(包括切断水电气等)确认违法。

  次日,正值法院审理温远灏起诉渝水区政府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期间,渝水区政府主动作出撤销房屋补偿决定通知书。

  至此,作为征收主体的渝水区政府既未对吴茶英房屋作出有效的房屋补偿决定,也未获得法院准许对吴茶英房屋强拆的裁定。

  2021年11月12日,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出赔字第(202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吴茶英给予赔偿案涉房屋损失、装修损失、家电损失等合计639796元,并于次年1月告知,赔偿款已汇至吴茶英在新余市农商行的账户。然而温家人表示,从未开设过上述账户。

  2022年1月17日傍晚,温远灏从老家亲戚处得知家中房屋一周前竟已被拆除,而全家对此毫不知情,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4月27日,温远灏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温家人已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出的赔字第(202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赔偿损失。此案现正等待开庭审理中。

  “我们所有的东西都是依法依规、程序到位的。”4月28日,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傅秋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这次他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我们一起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吧”。

  ▲2020年8月14日,温远灏新余老家住房的拆迁现场。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市中心房屋纳入棚改项目,业主认为估值过低

  新余市仙来大道是市区的主干道,沿街分布着新余市委、市政府在内的近40个机关单位,属于市中心繁华地段。城北农行宿舍小区的院墙之内,绿树掩映着三排四层小楼,院中住着52户人家,毗邻人民广场、赣新路口等地标建筑,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温远灏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其家位于新余市仙来大道旁的城北农业银行宿舍小区(新余市城北赣新中路17号3301房屋)。小区后面就是新余市教育局,再后面是长青小学、城北幼儿园,都是新余数一数二的小学和幼儿园,属于新余四中片区(一中、四中是江西省重点中学,也是新余市最好的中学)。“当时为了在新余市安个家,同时弟弟在新余市读书,因此在2012年春节前从农业银行职工手中买下了这套房屋:房产证面积是90多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有100多平方米,另外一楼还有一个地面架空层。”温远灏说。

  渝水区政府发布的拆迁通告显示,2020年3月,仙来大道周边家属院共计3043户被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其中包括部分政府机关大楼。

  温远灏说,2020年4月,一名新余城北农行负责人在电话中称,农行宿舍小区已被列入住建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他需尽快从北京赶回去签补偿协议,否则将强制拆除。其后,他又几次接到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态度恶劣,对补偿方案和补偿价格均语焉不详,一开始说只值两三千元,后面又说要等评估报告。2020年5月,温家人配合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完成了入户评估。

  2020年8月24日,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人员向温家人送达的《补偿决定》显示,房屋产权面积为91.87平方米,地下室面积8.42平方米,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经江西中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价值为476346元(5185元/平方米×91.87平方米),室内装修评估值为38156元。

  “同地段建成十多年的二手房屋价格在每平米8000多元。”温远灏说,他们认为,这样的补偿过低。

  ▲2020年9月9日,温远灏回到新余家中发现,房屋已被切断水电气,并拆除了楼梯护栏等设施。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判决断水电气行为违法,区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温远灏介绍,渝水区政府在对其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存在漏洞,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渝水区政府从未通知其本人或者家人参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也没有送达过评估报告等。同时,补偿价远低于市场价,根本不可能在附近买到房子。

  温远灏介绍,在收到《补偿决定》的当天,其便告知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但让我始料未及的是,当时小区的拆迁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2020年9月9日,温远灏从北京回到新余城北农行宿舍小区时发现,院中砌起一道高墙,把他家围在里面,家中水、电和燃气均已被人为中断,楼梯护栏、门窗等设施也全部被拆除,家中财物不翼而飞。经了解,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早在2020年7月就已经着手对小区进行腾空;2020年8月初,组织人员进入小区拆除房屋外架以及水表、燃气表等。

  2021年2月3日,温家人将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列为被告,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基础设施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仍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故被告实施的停水、停电、停气、拆除楼梯扶手及案涉房屋外部设施等行为,已导致原告在案涉房屋内无法正常生活,应当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设施的行为违法。

  2021年7月26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赣7101行初46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基础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与此同时,温远灏对渝水区政府也发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渝水区政府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撤销<补偿决定>通知书》,决定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并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涉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温远灏介绍,此后,渝水区政府并未再对他家房屋作出过新的《补偿决定》。

  ▲2021年6月2日,温远灏拍摄的自家楼房被封堵断路现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行政赔偿款打入未知账户后,房子彻底消失

  2021年9月11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温家人以“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我家房屋实施停水、停电、停气、断路、拆除楼梯扶手及外部设施等行为,导致在案涉房屋内无法正常生活,家中多次失窃”等为由,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2021年11月12日,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赔字第(202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赔偿决定书》)中写道:在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出现赔偿请求人案涉房屋断水、断电、断气等情形,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1)赣7101行初46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本机关依法应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向赔偿请求人赔偿。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案涉房屋价值损失、装修损失、家具和家电等物品损失及房租费等各项损失639796元。

  2021年11月17日,温家人收到了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赔偿决定书》;2022年1月7日又收到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寄出的一封《告知函》称,“2021年12月31日,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付款单位新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将赔偿款639796元支付到你开户名为吴茶英(该房屋登记在吴茶英名下),开户银行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营业部,注明转账用途为住建片区房屋征收行政赔偿款”。

  “我们并没有申请支付赔偿,也从未在新余农村商业银行渝水支行开户。”面对新余市住房保障中心的操作,温远灏一头雾水。

  ▲2022年1月,温远灏一家收到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告知函》称,赔偿款63.9万余元已支付到吴茶英账户中。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温远灏说:“2022年1月17日傍晚,我妈和我小姨通电话时,小姨告知,我们家在一周前已经被拆了。当听说家中被强拆后,我赶紧联系了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傅秋香,对方予以了确认。”

  “他们家的房子是农场职工宿舍,是1986年修建的房子,有的还有漏水,因为是危房,加上有小偷去锯钢筋等,所以我们在过年前就及时把它拆除了。”4月28日上午,傅秋香告诉记者,他们下发了赔偿决定书,并且已按程序将赔偿款打到了温远灏母亲的账户。

  傅秋香介绍,整个农行职工宿舍46户,45户都很爽快地签了拆迁协议,“这说明我们的做法是得人心的”,“我们多次约他回来当面谈,也建议他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

  温远灏则对新余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做法提出了强烈质疑:“首先,我和家人从未按照国家赔偿程序申请支付赔偿款(至今尚未领取这笔钱),也从未在新余农村商业银行渝水支行开过账户,这个账户从何而来?其次,《赔偿决定书》系非法拆除房屋设施被法院确认违法后,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我损失进行的行政赔偿,并非房屋征收补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补偿决定》被渝水区政府撤销之后,我家房子并不存在被强制征收的情况,这无疑属于非法强拆。

  2022年2月8日,就上述《赔偿决定书》,温远灏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出的赔字第(202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赔偿损失。

  4月23日,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了答辩状。案件正在审理中。

来源:上游新闻

五、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确定征收范围后,迟迟无法开工的原因是什么?

  2024年的春节已经过完,有不少征地拆迁项目按照计划已经正式启动,而停工的一些拆迁建设项目也开始有条不紊地推进中。不过,有不少的老百姓发现,并非所有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建设项目都会按部就班地,按照原计划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从实践过程来看,有的征收方虽然确定了征收范围,且也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或是相关的拆迁公告等文件,但是在发布这些文件后却迟迟没有动工,也没有启动相应的土地征收前期相关的工作,包括对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而是将土地直接晾在一边,也不让老百姓耕种....

  近日,河北廊坊的一位当事人就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的土地自打三年前就被征收了,说是要建设学校和医院等,但是三年过去了,其发现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土地现在成了荒地,相关部门也不让耕地,最主要的是,其到现在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拿到,不知道现在要怎么办?

  事实上,像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征收方常常在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之后,往往会因为各种因素迟迟无法开工,比如最常见的因素就有以下几个:

  1、征收项目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是一项涉及巨大利益的项目,往往需要往里面砸入很多现金才有可能如期完成征收工作,倘若现有的资金短缺,那么就无法正常启动征收工作。

  2、土地权属、边界问题。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需要弄清楚土地权属,产权等问题,尤其是土地收储项目,倘若土地权属不清,那么,则是不可以收储的,同时也会导致土地征收工作停滞。

  3、拆迁补偿问题,或者是出现了环评问题,以及征收项目没有获得国务院或是省人民政府的批准等等。

  想必大家都知道,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农民老百姓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但是在补偿期间,往往会因拆迁补偿不合理等,导致许多被征收人不愿意搬迁,交出土地,这就导致征收方无法正常地完成建设项目,导致征收项目无法获得征地批复,从而演变成土地荒芜的局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征而不用,在确定征收范围后,虽然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可是却没有继续接下来的征收工作,土地一搁就是好几年,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要求复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闲置、荒芜土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占用土地也例外,只要将土地占用后,一年内没有实际使用的话,那么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农民可以要求继续耕种的,也可以由用地单位耕种。

  总之,就是不能让土地荒芜下去,否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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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韩延成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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