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15:14 发布:2024-10-11 11: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中,不论房屋是在什么情况下,被谁给强制拆除的,作为被拆迁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都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先生是河北省人,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2011年,村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2017年,村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同年,xx村村民出具《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意见》。上述材料皆载明,根据xx市xx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和拆违拆迁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对xx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限期拆除林先生等人的房屋。
随后,林先生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
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相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针对本案,二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委托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程序,未对违法建筑等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为由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相关部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该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相关部门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xx市,尤其是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相关部门。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受相关部门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相关部门为本案适合被告并无不当。再者,相关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所以,一、二审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相关部门以旧城改造等为名,委托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况时常发生,但是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等,村委会均没有权利实施强拆行为,即使村委会认可了强拆,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所以村委会或是其他自治组织的强拆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要由委托部门承担。
另外,就本案而言,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或是其他因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正式征收之前都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却以旧村改造名义实施预征收,预征收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并非是正式征收,相关部门以此来征收,诸如法院所说,实则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当我们在今后遇上拆迁时一定要格外的注意征收方的一些征收细节,因为征地拆迁程序非常的复杂,而且这其中所涉及的细节也非常的多,一旦不细心,了解得不够深等,那么,必定就会对我们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文件的有效期限,比如申请听证的期限,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等等。
一般,申请听证的期限只有短短的30天,自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之日起算,超过30天,那么相关部门就会视为你对该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从而针对这个补偿标准对你进行补偿。而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期限,一般均只有10天,如果大家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就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仍然需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对于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我们之前已经说过很多次了,复议是60天,法院是6个月。总之,对于这些期限大家一定要牢记了,一旦错过,就会对我们非常的不利。
裁判要点
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请求予以立案、查处。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以信访答复形式作出处理,该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起诉人作为所举报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受害人、竞争权人、消费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该项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人与处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余炳文。
再审申请人余炳文因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2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85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炳文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称,其不服广东银监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该局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其提交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伪造贷前《授信审批书》,恶意修改审批日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信认真调查及客观公正处理,属于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该局的行政执法不作为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广东银监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予以认真调查处理。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余炳文向广东银监局举报投诉行为属于信访行为,信访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余炳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作出(2016)粤71行初508号行政裁定,对余炳文的起诉不予立案。余炳文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根据余炳文起诉提交的材料,广东银监局于2016年7月1日向余炳文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为:“您反映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该分行’)违规办理100万元信用贷款问题的信访事项已办理完毕,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该100万元信用贷款的审批问题,经查,你于2012年11月28日填写《商户借款申请表》,由该分行营业部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业务操作流程对你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贷款保证人广州澳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贷前调查,于2013年4月27日向该分行零售银行授信评审部提交《授信资料核实声明》和贷款申请材料。根据民生银行《关于新核心零售贷款系统小微授信评审系统(2.0版)上线的通知》(民银办发[2012]562号)规定,该分行经营性贷款(包含小微企业个人类授信贷款,小微企业法人类授信贷款,其他经营性贷款以及小微委托类贷款)的贷前审批流程均实现电子化管理。2013年6月24日,该分行授信评审部录入岗按照上述制度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相关评审人员按制度要求进行逐级审批,授信审批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二、关于该100万元信用贷款的合同签订问题,经查,2013年6月25日你与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由你担任董事长的广州澳熠康进出口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15日,还款账号为62×××48。三、关于该100万元信用贷款的发放和还款记录问题,经查,该笔贷款于2013年7月5日发放,执行受托支付(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账号62×××83)。根据该分行提供的还款账户(账号62×××48)的流水显示,你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还息,至2014年1月15日共还息七期,其中2013年12月15日和2014年1月15日的还息均不足额,自2014年2月15日起,你未再支付本息,也未发现他人代还款记录。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上级机关申请复查。特此告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向广东银监局投诉举报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信用贷款、伪造贷前《授信审批书》等问题,广东银监局对此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由于广东银监局依照《信访条例》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上述答复对上诉人不具有强制力,未对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不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广东银监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广东银监局履行职责,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余炳文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余炳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或裁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主要理由:一、再审申请人请求广东银监局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放贷及变造《授信审批书》等行为,广东银监局故意以信访形式回复再审申请人,规避行政诉讼,规避其监督不力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于信访案件,取决于当事人举报投诉事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监管范围之内的职责,不能因行政机关用信访形式回复,即视为信访事项不予立案。二、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再审申请人对广东银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持续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裁定超审限及违法裁判,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被剥夺。再审申请人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以广东银监局、中国银监会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立案。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广东银监局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再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认真查处,而不应隐藏已查明的事实证据搪塞再审申请人。审判机关应对广东银监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立案审理并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余炳文认为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违规放贷、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广东银监局投诉,要求予以查处,实质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广东银监局具有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定职责,其对余炳文的投诉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虽然采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式,但实际上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对余炳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余炳文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241号行政裁定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508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本案。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寇秉辉
书记员 陈 钿
来源:鲁法行谈
2021年3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以下为《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包括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成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征收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
第五条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
(四)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文件。
第六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分别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告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
(三)未经过估价机构复核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
(六)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已受理并出具过《鉴定意见书》的;
(七)司法已结案或公检法涉及案件的;
(八)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
(九)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第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选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组自行推选1名组长,负责牵头组织。
专家组无法自行推选产生组长的,可由评估专家委员会指派组长。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征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征收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
第九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阅有关资料,需要时进行现场查勘;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三)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四)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组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征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如实回答专家的询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评估机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时,应深入现场,认真调查了解。专家组独立工作,每名成员独立、客观、公正表达意见,并亲笔签名,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项目名称、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鉴定内容、专家组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鉴定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定意见为终局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评估专家委员会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材料;
(三)调查、询问笔录;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五条 开展评估鉴定,不得向申请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费用。专家参与评估鉴定,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预算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委托合同时,应强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存在错漏和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及协助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鉴定工作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征收当事人未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如实回答专家询问、不协助专家组实地查勘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
第十九条 专家组发现评估机构、估价师有违法违规的,应当报告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记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一个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只接受一次鉴定,鉴定意见在该项目中普遍适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相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逐步提高评估鉴定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一网通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往后顺延至下一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村委会违法拆除村民房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村委会违法拆除村民房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和义务
●村委违法拆迁如何处理
●村委会拆除违法建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村委会拆除违法建筑
●村委会拆除村内违建
●村委私自拆除村民房屋
●村委会拆除房屋该谁承担责任
●村委有权拆违建农村房子吗?
●村委会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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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村委会违法拆除村民房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村委违法拆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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