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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未到位,现被断水、断电怎么办?被拆迁人可以试一下这三种方法

拆迁安置未到位,现被断水、断电怎么办?被拆迁人可以试一下这三种方法

更新时间:2025-05-08 23:08  发布:2024-10-11 13: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安置未到位,现被断水、断电怎么办?被拆迁人可以试一下这三种方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因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且达成协议的情况已经不为奇怪,一般而言,如果拆迁方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内未达成协议的话,可以针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依

拆迁安置未到位,现被断水、断电怎么办?被拆迁人可以试一下这三种方法

一、拆迁安置未到位,现被断水、断电怎么办?被拆迁人可以试一下这三种方法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因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且达成协议的情况已经不为奇怪,一般而言,如果拆迁方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内未达成协议的话,可以针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最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实践中,却有拆迁方踩着法律的底线,既不对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也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强行对被拆迁人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搬迁。

  河南的刘先生,在村里有一处房屋。2017年,刘先生的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内。但是面对极低的拆迁补偿,刘先生并没有同意相关部门提出搬迁的要求。可是刘先生的行为却让拆迁方非常的不满,拆迁方对此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方式逼迫其回家,强迫其同意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刘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可是让李先生和律师都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竟然为了尽快完成工程项目进度的目的,向刘先生作出了断电的通知。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随即指导刘先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断电通知。

  虽然相关部门在复议过程中以并未实施断电未对刘先生等人的切身利益造成实际的影响为由企图逃脱责任,但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下,相关部门依法撤销了断电通知。

  虽然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未实际对当事人断电,但相关部门这种名不正言不顺地以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迁显然已经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且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未得到补偿款就被拆迁方断水、断电,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做呢?

  1、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或是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因此,在遇到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先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或是房屋征收部门都有权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其中就包括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

  2、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根据补偿条例中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征地拆迁中遇到了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时,被拆迁人可以先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就断水、断电或是强拆一事进行查处,在公安机关查处事实后,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

  3、要求相关公司恢复水电。遭遇到停水、停电时,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水、电公司恢复水、电,这也是最为便捷的方式。如果水、电公司以是相关部门的要求而不予恢复时,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在收集有效证据后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城中村改造中对补偿不满意,遇到违法逼迁等行为怎么办?

三、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于11月25日上午9谈00在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125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行政不作为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四、北京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谈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或变更

  6月7日-7月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的意见。

  《条例》提到,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可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及文旅服务等行业。

  《条例》指出,北京城市更新的特点是“减量发展”,不搞“大拆大建”。通过总结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出5大更新类型、12项更新内容,重点突出民生保障,充分体现首都特色。

  具体包括:一是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是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是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是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是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此外还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北京住建委表示,随着北京新版总体规划的批复实施,北京的城市发展进入减量双控、以存量更新为主的新阶段。北京的城市更新更加注重存量资源的提质增效,为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七有”“五性”需求腾出实施空间。同时,北京城市更新类型多、数量大,在减量双控发展要求下,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和原则,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制度规范。

  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

  为确保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住建部、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条例》提出了11个基本要求,包括先治理后更新、补短板强弱项、既有建筑管理、城市风貌管控、绿色节能减碳、统筹地上地下、城市安全韧性、智慧城市建设、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慢行系统建设以及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等。同时,结合首都城市特点,明确要坚持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原则,统筹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更新,促进老城整体保护。

  为完善城市功能和补齐城市短板,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土地用途可兼容或变更。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则,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的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

  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允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转换为其他用途。

  建筑用途转换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允许土地用途兼容,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变更土地用途,按照转换后的主用途管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按照主用途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结合兼容用途及比例确定综合地价。主用途可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功能重要性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或划拨方式配置。采取有偿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实施规划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处置的,依法由政府收储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重新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市鼓励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在5年内实行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内,可按新用途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渡期满或转让时,经属地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已实现实施方案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按新用途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价款评估标准等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规划许可手续等确定。

  过渡期起始日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日期。

  鼓励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配置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提前续期,但剩余年期与续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涉及缴纳或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无偿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空间以及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一次性缴纳,租金标准根据前款及地价评估规定确定。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的,年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评估后调整,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年。

  《条例》支持利用腾退地下空间用于仓储、便民店、家政等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及文体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宣教基地、物业办公、养老服务等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利用腾退地下空间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

  《条例》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确需迁出原物业权利人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实施产权归集。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可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房屋置换可采取租赁置换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公房承租人签订腾退协议比例达到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的,产权单位可依据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未签订腾退协议的承租人承租协议,并妥善安置。

  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做出征收决定。

  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同时提交经过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征收资金来源、安置房源落实等证明文件。

  《条例》显示,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可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利用腾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区社会管理机制。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执行。

  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实施主体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可获得房屋经营权。推进直管公房经营权质押,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区政府批准授权的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

  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及文旅服务等行业。

  实施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建立居民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改建项目应当提升规划功能、不增加城市人口,可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居民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五、为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要结合《征收补偿方案》?原因在此!

  征收补偿方案

  含义:征收补偿方案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一系列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一个详细的初步方案计划。

  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性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单方面的制定的计划安排。

  内容: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范围、征收期限、补偿安置等事项,范围比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更宽泛。

  征收补偿决定

  含义:征收补偿决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

  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内容:主要是安置补偿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性质:属于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单方面处分行为。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方案与补偿决定的关系

  由于征收项目、征收地区及被征收人等客观原因的不同,实践中可能存在多个补偿方案,如总方案、片区方案、分户方案等。从逻辑关系来看,这些方案都来源于最初的总方案,其实质内容是相互一致的,不同之处仅为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不同。

  根据《征补条例》第26 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系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即针对某个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化。原则上来讲,两者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可以推定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合法性。但是,现实生活复杂多样,对征收补偿决定的认定仍需经过深入审查后才能作出最终结论。总的来说需要这样审查:

  1、征收补偿方案合法,且征收补偿决定与其相一致,则主要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征收补偿方案合法,但征收补偿决定与其不一致,则要审查“不一致”是否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如果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则要具体分析,若征收补偿决定与其相一致且并未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以“不一致”为由完全否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4、若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但是片区方案等适用范围较小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而征收补偿决定与适用范围较小的方案相符合,也不能单纯以“不一致”为由否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由上述内容可知,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关联性,所以,大家为了能够争取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款一定要学会审查这两者的合法性,若有疑问或难题可及时咨询求助于北京圣运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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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未到位,现被断水、断电怎么办?被拆迁人可以试一下这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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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滕中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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