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19:13 发布:2024-10-11 13: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今年,公布修订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根据《条例》中“什么是耕地红线”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那么什么是耕地红线?村民已经占了耕地建房怎么办?明确答复来了!
一、耕地红线是什么意思?
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目前全国划定的红线是18亿亩。按照国家政策,耕地红线土地只能从事农事耕作和农业生产,不能用于建设或其他非农化事项。
二、国家保护耕地红线有什么政策?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会议明确“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村民已经占了耕地建房怎么办?
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要求,对现存占用耕地建房按“四个一律”进行处置(各地要求不一致,仅供参考):
1、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
2、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发文之日止仍未完工的,一律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对占耕在建房屋予以拆除。
3、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并根据相关政策分类处置。
4、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统一受理农村建房联审联批业务。
四、村民今后想建房应该怎么办?
从2020年7月3日起,所有农村建房需求均要“先审批、后建设”,“未批先建”造成乱占耕地的,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予以拆除。村民拟建房屋申请符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的,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依照程序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答复,具体申请事项可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咨询办理。
综上所述,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国家政策,更是我们每个人需要牢牢记住的。
来源:平遥县自然资源局
沪松预征地告〔2024〕第29号
松江区泗泾镇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松规划资源选预〔2022〕157号,国家拟征收松江区泗泾镇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松江区泗泾镇,东至横港路,北至规划九路。
二、用途:
公共绿地(SJSB0003单元27-05号地块绿化一期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
2024年04月0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反映。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并不罕见,但是由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想怎么收回就怎么收回。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要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的话,那么,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地咨询拆迁律师,毕竟征地拆迁涉及很强的专业性,这也是为了避免我们浪费掉自己的救济权。
河北保定市易县某器械厂经营者王先生(匿名)早年间承包了苗圃场的土地用于兴建企业。但2018年中旬,其企业厂房及土地因政府相关部门启动易县文化产业园区暨易县第三高级中学建设项目而被划入了征收拆迁范围。
王先生的企业用地为国有土地,不同于周边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而王先生至今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对其下发的任何征收文件。在此种情况下,征收部门便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王先生的厂房进行评估,但评估的价格却远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在此期间一直与王先生进行沟通、协商,并催促王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的并非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而是苗圃场的负责人。
王先生认为对其企业厂房的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过低,因此决定委托律师代其维权。王先生经过网络查询并亲自来我所向贾启华主任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后又在与多家品牌专业拆迁律所比较的基础上,最终认可贾主任的维权方案及策略,选择委托北京圣运律所贾启华主任律师及杨辰助理律师代其维权。
目前,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已经依法介入该案件维权事宜,相关法律程序正在有条不紊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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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什么是耕地红线?村民已经占了耕地建房怎么办?明确答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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