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23:07 发布:2024-10-11 17: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
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点国有林区内权属争议调处有关问题的函》(吉自然资函〔2021〕288号)收悉。经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共识,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暂由争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处理后,涉及原确权登记范围变更的,处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你厅高度重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做好争议调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因房屋被强拆所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因不存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况,当事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赔偿无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给予当事人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因当事人不要房屋置换,只要货币赔偿。人民法院根据补偿方案确定可补偿的建筑面积,其中,对可调换的面积按照临近新建安置房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对超出可调换的面积按补偿方案规定的房屋重置价进行赔偿,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8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郜秀连,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西平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喜,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郜秀连因诉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平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58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郜秀连申请再审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郜秀连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根据西平县政府委托的西平县恒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临近安置房的评估单价每平方米3028元计算案涉房屋价值,证据不足。且该评估价值的时点为2018年11月5日不当,应以西平县政府实际支付赔偿金的时点确定房屋价值。2.西平县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未履行对室内外物品清点、造册、录像等法定程序,导致郜秀连无法举证证明物品损失,依法应当免除郜秀连对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一、二审法院仅判决赔偿物品损失5000元,明显不公。3.一、二审法院对《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西政办〔2017〕66号)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并未依据该文件判决赔偿郜秀连的奖励费、装饰补贴费、搬家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前后矛盾。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等其他损失是由西平县政府违法强拆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西平县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指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平县政府强制拆除郜秀连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郜秀连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郜秀连亦主张不要安置房补偿,只要货币补偿,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西平县政府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郜秀连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关于房屋的损失,本案系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郜秀连因案涉房屋被强拆所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因本案并不存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况,郜秀连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赔偿无事实根据。《西平县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征迁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文〔2014〕130号)第五条规定,单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平方米以内,根据房屋结构实有面积参照西政〔2013〕7号文件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35平方米,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235平方米-300平方米之间按400元/平方米补偿,超过300平方米的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铁皮棚)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补偿。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郜秀连案涉房屋面积为453.01平方米,西平县政府委托西平县恒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建好临近安置房进行评估,以2018年11月5日为价值时点,安置房评估价为每平方米3028元。一、二审法院对案涉房屋23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照较高标准即评估价3028元/平方米计算赔偿数额711,580元,235-30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26,000元,超过30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45,903元足以弥补郜秀连该部分损失。关于房屋附属物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按照评估基础表及拆迁安置补偿登记表的记载进行赔偿亦无不当。
关于室内物品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拆迁时的视频资料内容,结合郜秀连提供的物品清单,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和生活经验,酌定赔偿室内物品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搬迁费、过渡费的损失,一、二审法院参照《西平县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征迁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文〔201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西平县政府赔偿搬迁费600元,过渡费每月500元从案涉房屋被强拆之日起至支付赔偿款之日止并无不当。郜秀连主张应当按照《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西政办〔2017〕66号)的规定赔偿奖励费、搬迁费等,本院认为,该文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该办法下发前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该办法发布后开展的项目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西平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案涉房屋系在该文件下发前开始的征迁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拆除的,故一、二审法院适用《西平县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征迁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文〔2014〕130号)的规定计算搬迁费和过渡费正确。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等其他损失,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郜秀连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郜秀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郜秀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来源:行政法实务
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蓝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相关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县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发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县城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5.3万元(购房补助10.8万元、社保扶持费4.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1)。
(2)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物价、房产、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购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二)县城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负责调整。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有关单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2、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三)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按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县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县旅游、畜牧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没有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安置地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40元/平方米的奖励;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再按安置人口每人给予1.7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簿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费和社保扶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为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为分散迁建安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施行,《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蓝政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宅基地转让后遇拆迁反悔,即使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买受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仍有效
裁判要旨
即使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原告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政府与买受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原告仍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耸,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坤法,男,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庄。
李红因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张坤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雪梅、梅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申请再审称:一、张坤法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因法律障碍和双方争议未能履行完毕,房产及宅基地的物权权属自始至终归属于再审申请人,张坤法对本案所涉房产和宅基地不具有物权。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房产物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二、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仍以《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内容作为本案判决的事实依据,显然错误;三、中原区政府以其成立的柿园村拆迁指挥部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并与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四、张坤法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进行重新改建,且其没有任何证据进行佐证。即使张坤法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改建,在其不具有物权且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非法行为,并不能改变再审申请人对房屋和宅基地的物权权属;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民事法律关系逻辑混乱。请求:一、撤销(2016)豫7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和(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二、改判确认中原区政府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三、改判中原区政府按照《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标准补偿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被拆房屋损失,并参照中原区政府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再审申请人回迁安置房屋396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损失49560元,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奖励费等101032元(过渡费暂计24个月,其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回迁安置之日)和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四、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红要求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提起的。基于张坤法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坤法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柿园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坤法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另外,李红与张坤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
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红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李红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综上,李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巍
审判员 刘雪梅
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曲飘原
来源:专注行政法
来源:三台县人民政府网站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批准,现就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三台县辖区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本标准不含房屋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收集体农用地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综合地价标准
一类区片49600元/亩,区片乡镇:潼川镇、北坝镇、刘营镇、灵兴镇、芦溪镇、永明镇、老马镇、新德镇;
二类区片47400元/亩,区片乡镇:八洞镇、建平镇、金石镇、乐安镇、立新镇、西平镇、新鲁镇;
三类区片45600元/亩,区片乡镇:三元镇、建中镇、郪江镇、新生镇、观桥镇、景福镇、紫河镇、鲁班镇、中新镇、古井镇、秋林镇、中太镇、龙树镇、富顺镇、塔山镇、石安镇、断石乡、忠孝乡。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2:8,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三府函〔2020〕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县(区、市)
区片编号
实施范围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比例
备注
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名称
三
台
县
三
台
县
Ⅰ
潼川镇、北坝镇、刘营镇、灵兴镇、芦溪镇、永明镇、老马镇、新德镇
凤凰村、长丰村、大河村、解放村、橙园村、胜丰村、白鹤村、大兴村、百花村、石宝村、五里梁村、顺江村、柳林村、建设街社区、草堂社区、老西街社区、皂角城社区、古城社区、南寺坝社区、大十字社区、解放街社区、梓锦社区、蟠龙社区、北龙村、东塔村、旗山村、川新村、三湾村、龙白村、水文村、芙蓉村、文峰村、黄龙村、梓北社区、东涪社区、樟树社区、北塔路社区、东河路社区、石鼓坝村、大围坝村、龙沟村、安宁村、三道河村、黄泥井村、转江村、马家村、新乐村、伴月村、刘营社区、石堰村、石桥村、花庙村、丰收村、灵兴村、争胜村、木鱼村、灵峰村、遇仙社区、王家桥村、姚江村、青玉村、金台村、永凤村、五柏村、兴相村、广华寺村、松林村、五香村、鹤林村、三桥村、蟠龙山村、水磨河村、镇江村、枣河村、涪城村、星楼村、营城村、中街社区、新街社区、商业街社区、花园社区、团缘村、永和村、永明村、金翔村、永红村、红岩村、观鹿村、梓潼庙村、涪建村、木林村、干坝王村、会仙路社区、涪江社区、建设社区、龙头山村、九曲村、老马村、建青村、川祖村、回龙村、五龙村、莲花村、新河村、望江村、会龙村、柳林子村、里程村、兴盛社区、光辉场社区、桃园村、长堰村、福田村、富谷村、新渡村、崭山村、红军村、永征村、新林村、新德社区、永新社区
49600
2:8
II
八洞镇、建平镇、金石镇、乐安镇、立新镇、西平镇、新鲁镇
八洞村、书房村、柏山村、天官堂村、龙宝山村、张桥村、鹤嘴村、八洞场社区、玉皇村、寺垭口村、四季村、金龟村、大湾村、长征村、芝麻村、五根松村、温家河村、杨五沟村、栖凤村、建平社区、红星场社区、前锋社区、泉源村、元山村、明朗村、翠湖村、海棠村、新安村、蟠桥村、友谊村、三秀村、土城村、寨山村、黎福村、金石社区、黎曙社区、响滩子村、仙桥村、金铃村、阳光村、农兴村、水井村、光华村、天马石村、断山村、金家村、双狮村、绿化村、乐安社区、新民村、香林村、春光村、高棚村、凉泉村、车坝村、打虎村、百灵山村、红星坝村、立新社区、金星村、白庙嘴村、橙子梁村、跃进村、方子堰村、朱君村、红梁村、高运柏村、建林驿村、狮王村、麻石桥村、五一桥村、上河村、活力村、风吹树村、石笋村、老龙观村、马房楼村、新庙村、磨口村、柑子园村、核桃沟村、白雀寺村、金桥村、响石板村、观音场社区、瑞星社区、西蜀社区、凯河社区、上新社区、君安村、含苞村、禅寂村、双泉村、农纲村、牛头河村、南岳村、高步村、方碑村、一碗水村、望柱村、新鲁社区、云同社区
47400
2:8
Ⅲ
断石乡、富顺镇、古井镇、观桥镇、建中镇、景福镇、龙树镇、鲁班镇、郪江镇、秋林镇、三元镇、石安镇、塔山镇、新生镇、中太镇、中新镇、忠孝乡、紫河镇
云龙村、白阳村、禹和村、飞凤村、先锋村、上游村、三里村、玉林社区、断石社区、龙寨村、华新村、南峰村、群乐村、金马村、曹家沟村、鑫龙村、太平村、富顺社区、双江村、大林湾村、古井村、草帽河村、凯江村、枣林村、凉水井村、团结村、黑柏林村、盐井沟村、锁泉村、响水村、天星磨村、邱碑村、红旗村、桐麻湾村、五星村、古井场社区、万安场社区、下新社区、观桥村、围杆村、碧波村、十里桥村、湘江村、梓楠村、万福村、方侧村、大塘村、金鸭坡村、天登村、方园村、平安村、皇城寺村、同春村、望君村、观音桥社区、菊河社区、西峰村、羊角村、大堰村、银河村、朝凤村、广益村、高山寨村、朝贤村、建中社区、槐山村、马口堰村、菩提寺村、状元碑村、钟鹤楼村、和谐村、白沙湾村、向阳村、太和村、营盘山村、天公山村、金龙村、兴华村、五泉山村、宋观庙村、双乐社区、景福社区、方垭社区、梓江村、幸福村、三联村、鲜花村、双合村、石伞村、白雀村、华丰村、龙树社区、同盟村、洞湾村、民众村、三合村、太阳村、桃花村、马祖村、红安村、大泉村、梧桐村、三柏村、鼓锣村、白店村、双龙村、徐桥村、高店村、鲁班社区、幸福街社区、富荣社区、大佛寺村、梨子园村、星月村、宝泉村、玉江村、花棚村、云台村、鱼洞村、庙进村、明月村、舒家河村、郪王社区、安居社区、永丰社区、官井沟村、山枝村、文昌村、秋方村、红星村、光辉村、秋林社区、友爱村、万安村、龙吟村、三清村、普陀村、芦桥村、康乐村、凤台村、三元社区、长河村、清泉村、裕光村、通沟村、龙凤村、德胜村、永泉村、东宝村、小桥村、金鼓村、清江村、石安社区、兴隆社区、宝林村、白龙村、迎丰村、常乐村、金钢村、福泉村、清溪村、丝公村、南池村、丁垭村、大树村、鹅岭村、松柏村、宝塔村、槐树村、华光村、塔山社区、柳池社区、高堰社区、苏河村、金城村、桂林村、德民村、平桥村、裕民村、双柏村、永兴桥村、龙河村、联合村、太建村、长桥村、百胜村、新生社区、曙光社区、陈家庙村、七一村、禹王村、中太村、鞍子村、邹家寨村、猫儿沟村、山鹰村、长乐村、中太场社区、安乐村、高新村、五碑村、革新村、金钩村、大林村、天府村、来福村、大众村、广林村、金鸡村、乐加社区、中新社区、东升村、仁和村、建兴村、联欢村、观音村、泉丰村、枫垭村、忠孝社区、双胜社区、镇子桥村、深垭井村、秀才沟村、河坝子村、石庄沟村、何家沟村、红花园村、红灯桥村、大胜寨村、苏家沟村、龙归寺村、肖家沟村、冷家沟村、黄林湾村、龙台寺村、来龙山村、协和社区、广利社区、紫河社区
45600
2:8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林地纠纷的意见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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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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