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21:21 发布:2024-10-12 10: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一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案例。
广西厅通报的12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包括: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粟山村葛麻山村苏某某、李某某违法占地建住宅案,贵港市港北区吴某违法占地建木材加工厂案,贵港市港南区罗某违法占地建厂房案,平南县镇隆镇镇隆社区湴浮屯梁某某、吴某某等非法买卖土地建房屋案,平南县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简易板房案,桂平市社坡镇维新村6队蒙某锋、蒙某枝、蒙某东违法占地建住宅案,桂平市麻垌镇周东村东冲屯梁某培、梁某斌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桂平市麻垌镇谏知村11队陈某永、李某厂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百色市田阳区长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水泥制品厂案,隆林各族自治县广西联辉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木炭厂案,来宾市兴宾区康和胶合板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仓库案,金秀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农贸市场案。目前,该12起典型案例有6起已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种植条件,完成整治,6起尚未完成整治。
山西通报的3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一是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阳渠村尚农垣“大棚房”问题。交城县自然资源局在“大棚房”清理专项整治“回头看”中排查发现,尚农垣田庄以发展农业为名,违规占用20亩耕地建设非农设施,属“大棚房”问题。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联合工作组责成交城县限期整改拆除,目前,该违法建筑已拆除到位。二是忻州市忻府区贾某某违法建房案。2020年9月,贾某某违法占用董村镇游邀村2.4亩基本农田修建房屋,属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目前,该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三是太原市小店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项目部案。2021年4月,该公司违法占用潇河产业园区1.6亩耕地建项目部,属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目前,该违法建筑已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裁判要旨
1.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裁判文书
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在衡阳市茶山坳镇金甲岭街上有两处房产,房产使用性质为商服,国土使用权证号为衡国用(2010A)第05—0641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2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2015年初,珠晖区政府为推进金甲岭小城镇建设,打造湖南美丽乡镇和全国宜居乡镇,成立了珠晖区茶山坳镇金甲岭小城镇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要求以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在征拆工作、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规范运作,并要求其在2015年年底前有明显的成效。2015年9月19日,茶山坳镇下辖的金甲村、樟木村、复兴村18个组的村民自发成立了一个庙会,由庙会的负责人报请茶山坳镇政府同意,组织村民强行拆除了某公司上述的二处房产,珠晖区政府随后将其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湘04行初153号行政判决:1.确认珠晖区政府强拆某公司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珠晖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公司财产损失1382440元。一审宣判后,某公司、珠晖区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湘行终1298号行政裁定:1.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行初153号行政判决;2.驳回某公司的起诉。二审宣判后,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456号行政判决: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298号行政裁定;2.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行初153号行政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涉案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及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某公司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服性质房屋,对该房屋的征收与强制拆除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若未有当地规范性文件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主体进行特殊规定的情况,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应归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本案中,由于某公司未收到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因此无法通过文书署名情况认定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但某公司在金甲岭小城镇建设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珠晖区政府作为负责该项目的行政机关,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未依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是造成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主要原因。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珠晖区政府将涉案土地开发建设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并多次与某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涉案房屋虽然系房屋所在地的庙会成员拆除,但并不表明庙会成员个人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村民委员会、庙会等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在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金甲岭小城镇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珠晖区政府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珠晖区政府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起诉状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错列被告,亦应当协助某公司准确确定被告,加以释明引导,而不能迳行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因此,二审法院仅以没有证据证明珠晖区政府强行拆除涉案房屋以及庙会成员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为由,驳回某公司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二、关于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问题。
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但行政主体相应的补偿(赔偿)义务并不能免除。珠晖区政府在强制拆除后确曾多次与某公司协商处理相关善后事宜,但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违法强制拆除后行政机关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其依法行政形象。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涉案房屋以及土地的情况,参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附件2中涉案房屋的地段,酌定按每平方米1900元予以确定赔偿,并无不当。
来源:专注行政法
泗征补公告〔2024〕34号
为保障泗水县幸福路道路工程项目需要,县政府决定,拟征收泗河街道榆树园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泗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泗河街道榆树园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泗水县幸福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泗河街道榆树园社区土地。四至为:东至济河西路;南至幸福里小区、幸福学校;西至人民路;北至泗河街道东关社区土地、幸福村社区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1345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0.1345公顷(其中建制镇0.134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榆树园社区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榆树园社区居委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0263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拟定过程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3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榆树园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
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冀自然资字〔2022〕40号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实施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是指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先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依法依规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市、县完成组卷报批时,解除冻结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违规用地图斑,县(市、区)及时组织核查判定,认定是否属于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并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判定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对各地上报的核查成果进行内业审核,存在疑异的进行现场核实,确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逐月形成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日常执法监管发现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及时将冻结清单移送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第四条根据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对县(市、区)可补充耕地指标少于应冻结指标数量的,从设区市储备库中补足。冻结期间,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不得在省级平台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第五条冻结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后,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及时通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情况,并函告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应当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力度,原则上3个月内消除违法状态。拆除复耕的,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拆除复耕到位的照片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意见;补办手续的,提交相关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出具完成组卷情况说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上传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对各地上报整改成果进行审核确认,形成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解冻清单。对未能按期限整改到位的,进行公开通报;对6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进行约谈问责。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根据厅执法局提供的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解冻清单,解除相应的补充耕地冻结指标。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9日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最好的凭据。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可是在签订完协议到真正拿到补偿安置利益往往需要一段时间,但在这期间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我们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只要征收方能如约履行,那被征收人很快就可以拿到补偿款,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补偿协议时选的是产权置换,由于绝大多数安置房是期房,所以是需要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拿到,那么在这期间,如果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去世的话,那补偿怎么办呢?继承人可以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吗?下面我们就结合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张某某是北京市门头沟某村村民,1967年,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85年,李某某去世。1999年,张某某申请宅基地并建有被征收房屋。2012年,张某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办、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张某某与门头沟征收办、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某某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同年,由张某某之子张某军选择了安置房屋。同年年底,张某某去世,次年张某某之子,张某军去世,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张某某之子张某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某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征收办、镇政府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但是一审法院以张某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为由驳回了张某成的诉求。
随后,张某成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张某成可以继承张某某在被拆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征收办与镇政府向张某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另外,二审法院还审理认为,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尚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某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二审法院为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依职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在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认定,可以减少当事人进一步证明“我就是我”的诉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同时,因可能存在推翻推定事实的证据,为保障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为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明确解决方案或者救济路径,可以实现裁判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事实上,如我们前面所说的一样,在具体的补偿安置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安置房的建设周期往往都会比较的长,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四年,有的甚至超过了十余年,所以从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再到落实,被征收人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内,难免会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事情。
但无论如何,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是违约,不按时交付安置房,发放补偿款的话,那么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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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整治乱占耕地建房 | 广西、山西通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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