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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合法建筑物的拆除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合法建筑物的拆除

更新时间:2025-05-06 17:23  发布:2024-10-12 11: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合法建筑的拆除于合法建筑的拆除,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地就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合法建筑物的拆除

一、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合法建筑物的拆除

合法建筑的拆除

  于合法建筑的拆除,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地就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需要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补偿决定,或是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获得强制执行裁定书后强制拆除房屋拿到土地。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需要说的是,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做法稍有欠妥,我们都知道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对于那些《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而且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经常打着“违建”的名义来促进拆迁,这也是常有的事。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要多留一个心眼,无论你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一旦相关部门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建,那么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是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或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

二、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谈私自建房获利,无人监管?

  导读:近几年农村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许多农村居民的经济收益都得到显著的提高,农村居民在收入提高之后,纷纷在农村开展房屋建设,可是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国家也在严格规范农村建房问题,并对农村滥用耕地建房等行为进行整治,在保障农村居民住房权益的同时,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耕地资源的保护!别墅拔地而起已初见规模近日,不断有群众反映,位于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小关村二组滨河路,有一处私自建的别墅已经拔地而起,却没有人监管。媒体驱车前往一探究竟,位于正在修建的拦河坝对面,正临马路,一栋别墅和一排联排的房子正在建设中,别墅已基本建成,联排十间的房子一层已封顶。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该处建筑是一位名叫杨丽的开发的,土地是一位姓木的人士帮其协调的多家菜地拼凑而成。每亩地大概在30万元的价格,建房没有任何手续。

  一位周边的群众讲述,现在村里面都不让盖房子,即使自家的房子翻修也必须向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对自家的房子翻修,否则一律视为违建。村里面有些人的建房都被停了,但是这一家却可以可以建设。工作人员问其原因,群众撇嘴一说,还不是人家有背景,有人撑腰。

  现在南召县各乡镇正在进行核实房产确权的工作,下一步就是发不动产证,所以很多人托关系找资源,想趁确权之前,把房子盖起来,拿到不动产证,有些人宁愿花点钱也要把房子盖起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坚决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 2020年7月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下发《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行为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8类典型问题要切实做到“零容忍”,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违规建房一路闯关卡,又是谁在为其保驾护航?全国各地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各种违法建设情况频见报端、网络。违法建筑的出现,不仅扰乱了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还严重影响城镇形象,破坏公平正义、损害公众利益,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很多人对违法建设的情况深恶痛绝,但违法建筑消除工作却显得力不从心。

  一位长期从事违规建筑的律师称:透过现象看本质,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要看看违建者是谁,背后站着谁。一句话,领导的态度最重要。其他的原因,当然有很多,一是督查个人违章建筑却常常会遇到各级领导说情;二是利益驱动;三是查处力度未到位。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则是该拆除的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被拆除,最后不了了之;四是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人员配置不足,巡查力度不够,不能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现阶段许多农村地区未经审批建房、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等行为,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到农村改革发展,影响到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村城镇化发展改革的开展。媒体不禁想问:为什么有些人可以盖房,有些人却盖不了。是不是就像群众们反映的情况一样,有关系的花点钱就可以盖,没关系的花钱的门路都没有,可是所谓的花点钱,又花到了哪呢?南召县云阳镇此处违规建房,一路闯关卡,又是谁在为违规建房保驾护航呢?这无疑与当地的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三、征收公告!济南这些地块拟拆迁!

  白马山片区

  魏华南路北侧地块项目

  征收冻结通告

  济(市中)冻告字〔2022〕40号

  冻结范围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二环西路,西至支纵九路,南至魏华南路,北至魏华北路,具体门牌号包括市中区段店南路347号(金德利民)、市中区段店南路349号(啤酒厂),上述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钢城征预公告〔2022〕22号

  拟征收范围

  地块范围:东至济莱高铁钢城站站房、西至汶水西路、北至汶源大街、南至桃花源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汶源街道黄庄三村、北金水河村。

  拟征收用途

  该地块拟用于济莱高铁钢城站综合配套建设项目(黄庄河桥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开展土地现状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汶源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钢城征预公告〔2022〕23号

  拟征收范围

  地块范围:位于辛庄街道办事处莱钢大道以东、工业北路以北、工业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庄街道大徐家庄村、后城子村。

  拟征收用途

  该地块拟用于济南市钢城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钢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6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5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开展土地现状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辛庄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附

  以上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注意事项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钢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来源:凤凰网山东

四、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土地征收中,遇到这两种现象时,可以这样做

  虽然说,土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老百姓的经济来源,但是一个城市的发展自然免不了要征收土地,比如说修高铁、修高速等。只不过,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征收土地时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是用多少征多少批多少,必须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虽然说上述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实践过程中,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未批先占、多征少批的情况。

  对于未批先占,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就是在还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未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便强行占用了老百姓的土地,在上面进行非农业建设。

  而对于多征少批,这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打个比方说,征收方明明只需要占用老百姓的三亩土地,且向有关部门申请的时候,也只申请了三亩土地,但实际占用土地时,却多占了老百姓的好多亩土地。

  但北京圣运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上述中的哪一种情况,都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如何做呢?

  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征收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强行施工、拆分审批等一些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既对保障农村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负有责任,同时也具有对未批先占、拆分审批、少批多占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打12388或12336举报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可以直接打12336或是12338向土地管理部门、中纪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举报。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打电话时尽量用普通话说,且一定要简明扼要,不可夸大,所说事情一定要真实,否则可能会对自己不利。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仍未解决问题的话,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在咨询专业律师后,由专业律师指导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养殖场拆迁中这几种招数,你是否遇到过?

  几年前,为了脱贫,国家号召发展养殖业,于是有许多村民为了响应当地相关部门的“政策”,建起了养殖场。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城镇一体化的建设,一些建的比较早的养殖场,由于养殖地段的因素纷纷被划入了征地拆迁项目的范围之类。

  养殖场是一个家庭的收入来源,本应可以以经营养殖场快快乐乐的生活下去,但因城市的发展,不得不面临着被征收的局面,这对于养殖场户来讲,则成了一场可大可小的灾难。然而,本就已经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养殖户,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还以各种理由压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征收方的这些理由,如果广大养殖场户不注意或是不明白这其中的目的,那么很有可能就会让自己的合法利益有所损失。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几种常见的,专门为养殖户设计的拆迁套路。

  将养殖场认定成违法建筑

  无论是养殖场拆迁还是普通房屋拆迁,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再强拆,这都是拆迁方屡试不爽的套路。

  我们不难发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在养殖场被划入到拆迁范围后,通常都会告知被征收人养殖场没有经过合法审批,没有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相关证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且此后,拆迁方还会给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要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如果过期未拆,则会强拆并且不予任何的补偿。

  可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此,拆迁方以没有规划许可证或是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等理由强制拆除养殖场或是不予任何补偿,只是拆迁方的一个“幌子”。

  以环评不达标为由关停养殖场

  整治环保固然重要,但是以环保为由强制拆除或是关停养殖场则成了拆迁方的手段。近几年的征地拆迁中,一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或是降低成本征收,在养殖场相关手续都齐全的情况下,就会以养殖场排污不好,养殖场污染环境或是没有取得环评手续或是环保不达标等名义强制拆除养殖场或是关停养殖场不予任何的补偿。拆迁方的这些理由看似有理有据,其实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不过去年的时候,国家农业部对禽畜养殖场整改过程中过于“一刀切”的现象作出了正面积极的发声,整治环保,关闭养殖场不能“一刀切”需切实的保障养殖户利益。

  而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那么,从以上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养殖场需要拆迁的,必须要对受损失的养殖户给予补偿。如果养殖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县级以上的相关部门有权作出罚款或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且有权责令限期关闭或是拆除养殖场。

  以养殖场地段为禁养区为由,降低补偿或是不予补偿

  在养殖场拆迁中,如果躲过了以上两种,那么第三种则很有可能会遇到,这也是拆迁方惯用的手段。关于养殖场禁养区,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而且此前相关部门就明确表示过,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的扩大禁养范围,不能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

  法律既然明确规定了养殖场禁养区,那么拆迁方就没有权利再私自进行规划,如果私自扩大禁养区那么就涉嫌违法,养殖户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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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合法建筑物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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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余华杰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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