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5:17 发布:2024-10-15 11: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
根据《关于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的函》要求,现报送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93号令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代为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调研论证、征求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省委政法委备案等程序,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1年10月,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报送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送审稿)的请示》(苏人社报〔202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就《办法》征求了13个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省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办法》制定主体、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审议稿)》。
为保证法制的统一,2021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省政府废止《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12月24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其中包括第93号令。
三、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附件为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地区分类表。
(一)关于保障范围。一是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才产生社会保障对象(第二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是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具体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是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第四条)。四是规定将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
(三)关于最低筹资标准。分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分别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九条)。
(四)关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规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五)关于基准日的设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第十二条)。
(六)关于社会保障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条)。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记账利率(第二十条)。
(八)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个人分账户资金经使用后有余额的,授权设区市统一制定余额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九)关于政策衔接。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五、职责分工和规范管理
(一)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规范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经办规程。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校核机制(第七条)。明确另行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九条)。
来源: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文件规定,山东省曹县于近日发布《曹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等相关的问题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旅游、健康养老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该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
另外,该《办法》第三条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有偿、有期限、可入市的使用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当前我国土地改革的重要方面,而集体土地入市,则是破天荒的大变革,国家推行这一改革的目的,其实就在于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先征收为国有,而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同权同价”,增加产业用地,提高农民收入,改变原先地方相关部门通过土地财政增收的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
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是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法,一般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及转让、转租等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出让或是出租时双方应当要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必须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如果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或是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擅自将以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村民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或是打12345进行反映,如果反映无果,则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维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大致地了解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土地;
2、必须是产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且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前必须要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其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咱老百姓来说,或多或少的都会带来一些影响,虽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增加老百姓的收入,但也会出一些问题,比如收益分配问题等。
不过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本意为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实现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但是,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限期拆除决定》只有当事人在既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又未在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要旨】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即便涉案房屋由他人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翻建者所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性善,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姚飞,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浮槎路和包公大道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周性善因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肥东县政府)、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店埠镇政府)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3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性善申请再审称:1.原房屋所有权人其弟周性贵已死亡,原房屋被周性善翻建而不复存在,自周性善抚养周性贵之女周海燕以来,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属于周性善。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侵害了周性善的占有权、居住权、管理权和财产权,因此周性善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周性善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周性贵遗孤的“近亲属”,其遗孤由周性善抚养、监护,依法有原告资格。3.一审法院认定周性善出资翻建涉案房屋属债权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4.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即强拆涉案房屋,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周性善诉称其弟周性贵去世后遗留一女周海燕由其抚养,其在周性贵宅基地上翻建了涉案房屋,被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强行拆除,诉请确认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项下宅基地原使用权人为周性善之弟周性贵。周性善诉称其在周性贵去世后翻建了涉案宅基地上房屋,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提供的周性贵土地登记审批表也仅能证明其已故弟弟周性贵曾享有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即便涉案房屋由周性善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周性善所有。另外,周性善并非周性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并无证据显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无证据表明周性善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周性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益,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如周性善有证据证明其出资翻建了涉案房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其相关权益。
综上,周性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性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曲飘原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原则上来说,能不能获得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就看征收方有没有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到位,这是很主要的一个原因。从实践过程中,有大部分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只要经过律师的介入,再一深查,就会发现其征收程序多多少少都会存在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
所以,在遇到征收我们承包地或是其他农用地的时候,我们被征收人首先要审查土地征收程序是否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果是按法定程推时的,那就直接审查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如果不是,那么征收方就侵害了我们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一些相关权益,比如知情权、参与权等,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下便是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在实施土地征收之前,征收方首先要在已经确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如何开展土地现磁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
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以有利于老百姓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其公告时间至少是十个工作日。
别看土地征收预公告是一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其实这也是法定的程序,通过这份文件,被征收人可以知道征收具体的情况,从而才会有效地应对征地拆迁中所发生的事情。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没有看到土地征收预公告,那说明该土地征收程序就不合法。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相关部门需要对土地现状实地查勘调查,在调查之前,一般相关部门都会通知到被征收人,此时被征收人需要积极地配合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后,出具的调查结果需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如果发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漏洞或是有错误,比如房屋面积有误、树苗数量不对等,那被征收人就需要提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现状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所以大家一定要格外地注意。另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其房屋价值往往是通过评估来确定的,且评估结果也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所以这点大家也要注意。
实践中,如果没有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或是相关部门未实地查勘调查,那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在完成上述法定程序后,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评估报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如果多数被征收人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还需要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4、办理补偿登记
大家对补偿安置方案或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要是无异议的话,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去相关部门公布的地点,持不动产权证办理补偿登记。
反之,如果大家对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仍有异议,那建议先不要去办理补偿登记。
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办理完补偿登记后,一般征收方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要求被征收人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只要补偿全部落实到位,那么相关部门的前期征收工作就算完成了,而在此之后的征收工作也就与被征收人没啥关系了。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句,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等,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不要签协议,否则会对自己不利。
6、申请征收土地
签订完补偿协议,补偿安置全部落实到位后,此时相关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申请征地。在申请报批阶段,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完成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没有完成,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国有资源部门举报。
7、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有关部门批准征收后,相关部门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告知大家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的工作安排。
一般而言,相关部门批准征收后,会做出一份带有“征地批复”字样的文件,所以大家在征收中,可以向相关部门索要征地批复文件,如果相关部门拿不出,那说明该征收项目可能并未获得批准。
8、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获得征地批复文件后,如果有个别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可以依法针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注意,这是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直接强征强拆则是不合法的。
9、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征地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搬迁的,那么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10、强制执行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倘若被征收人仍然没有针对该文件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也没有交出土地或房屋,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在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下,擅自强征、强占老百姓土地,强拆被征收人房屋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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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读,,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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