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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

更新时间:2025-05-09 12:29  发布:2024-10-15 14: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 最高法院判例: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杨秀明诉绿园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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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最高法院判例: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杨秀明诉绿园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之规定,赔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与相应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08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秀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之规定,赔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与相应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致。

杨秀明自述涉案房屋及大棚于2017年4月27日被强制拆除。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绿园区政府在2017年4月27日拆除其房屋与大棚时未告知其诉权,杨秀明于2017年12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均有不当。

综上,杨秀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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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吕辰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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