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22:27 发布:2024-10-23 16:3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起草背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者说是否只需直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而不用对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诉讼等问题,一直都有较大的分歧,各地人民法院的实际做法也差异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本质属于给付诉讼,不是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只能审查行政赔偿争议,不能审查相关的赔偿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赔偿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直接影响其权益的决定,应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也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判。鉴于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赔偿中这一重要问题存在的认识分歧,本解释专门对这一事项作出了规定,以明确赔偿义务机关针对行政赔偿作出的各种不同决定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另外,本条也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细化和增加。《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赔偿决定已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在起草本规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变更判决的规定予以变更。我们认为,为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赔偿决定(包括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或不履行行政赔偿法定职责行为(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法有据。不过,属于受案范围不等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属于法院主管事项等问题的,依法不予受理。
2012年《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行政赔偿决定等情形列举不是很全面,如存在不予受理赔偿申请的行政赔偿决定等,因此,我们增加了“其他”的规定,以适应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
条文释义
本条具体列举了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各种事项,主要事项列举了三种较常见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1997年《行政赔偿规定》第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解释第二条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条与第二条是对1997年《行政赔偿规定》第二条的拓展和延伸。
依据本解释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就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第二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赔偿决定仍然无法弥补其所受损失,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等。本解释修改后,行政赔偿诉讼的种类更加丰富,也更加契合行政审判实践需要。
实务指导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可予以司法审查,进入司法审查之后如何进行处理等问题,各地认识和实际做法均有较大差异。有的地方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围绕行政赔偿的多项诉讼请求,只审查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诉求,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则不予审查。有的地方法院则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关于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等予以直接审查和裁判。各地人民法院的上述差异做法主要是由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准确的认识而导致的。本条司法解释较好地解决了行政审判实践中的上述争议,明确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相关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范围
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
(一)是否适宜司法途径解决
社会生活中很多类型的争议,但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适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主要取决于争议的特点和性质。
(二)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边界
国家设置不同的机关是为了实现不同的社会治理功能,不同机关之间的职能不能相互取代。司法权的行使尽管是提供司法救济,但无权对所有事项进行审查及评判,如国防事项、外交事项等。
对于行政赔偿诉讼而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目的就在于,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可能在诉讼之前已经作出了相应处理,也可能并未作出处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或其他有关行政赔偿事项提出的诉讼请求都应当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均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只有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审查好了才能较全面地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诉求。当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其并未向行政机关提出过行政赔偿请求的,即尚不曾有行政赔偿决定等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诉讼请求一般是要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等,此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以及审查范围就是行政赔偿请求等。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已经针对其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过行政赔偿决定等,此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请求可能除了要求判令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等外,还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所提的行政赔偿请求,就其行政赔偿请求直接作出行政判决。因此,不同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有所不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范围也相应要有所区别。
二、行政赔偿决定与行政赔偿判决及行政赔偿请求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在行政赔偿决定还是在行政赔偿判决中,行政赔偿请求都是核心,行政赔偿程序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启动都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从结果意义上来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现其行政赔偿请求具有决定性作用。
(一)行政赔偿请求涉及行政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需要在行政赔偿判决中对行政赔偿决定进行明确处理
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拘束力等效力,在被有权机关撤销之前,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亦是如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即确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予以行政赔偿;若决定赔偿,赔偿的方式、范围及数额等。行政赔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则无法从实质上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问题的争议;若人民法院在没有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之前直接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实体裁判,还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二者效力并存的尴尬局面。尽管实践中当人民法院就赔偿事项作出生效判决之后,行政机关之前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即被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所覆盖,但不利于解决行政赔偿纠纷。
(二)行政赔偿判决应主要围绕行政赔偿请求作出
行政赔偿请求是启动行政案件审理程序的起点,与案件情况紧密相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须结合案件事实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都是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审查的重点就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的行政赔偿请求一般包括赔偿方式、具体项目以及金额等内容,人民法院也主要是针对行政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审理。
三、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提出的不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如何进行裁判
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基本上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启动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主要围绕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进行。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行政赔偿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进行审理,如果该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准确,则判决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若该行政赔偿决定确实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之处,则判决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并判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并直接作出赔偿判决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赔偿决定违法,在判决撤销行政赔偿决定的同时,一般应当作出赔偿判决。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其赔偿申请作出决定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令确认该未作出决定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对行政赔偿争议进行裁判,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行政赔偿争议进行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坚持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且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赔偿争议进行裁判的,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先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应当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主张的赔偿义务或者作出赔偿决定职责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行政赔偿请求,但并未主张撤销行政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行政赔偿请求合法,可对赔偿事项作出判决,支持其主张;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行政赔偿请求部分合法、部分不合法不合理的,可针对赔偿事项作出相应判决,支持其部分主张。
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涉及的赔偿金额问题,在有的类型案件中,如强制拆除案件中较难确定,由于标的物如房屋、财物等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已经灭失,当进入行政诉讼时可能已经时隔多年,对被拆除房屋等财产价值的判断即使是借助鉴定等专业技术手段,受客观条件所限,有时也很难准确确定赔偿金额。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同一地段的类似房屋市场价值进行综合判断。还有的情况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损毁了其所有的贵重物品,在这类案件中主要涉及双方举证责任如何承担,以及人民法院根据生活经验和一般规律进行判定的问题。
(撰写人:仝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话说民告官
来源:鲁法行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认定该补偿方案有失公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要怎么办呢?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可申请听证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若对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相关部门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了补偿安置方案,但被征收人仍然不满意时,那么则可以借助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刘先生的土地因当地xx项目的需要被征收了,但是刘先生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批准的xx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xx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5月26日,相关部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先生送达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为,关于征收xx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随后,刘先生针对该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刘先生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首先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其次,一审法院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其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再者,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针对本案,最高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对于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查明刘先生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xx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而一审法院以刘先生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均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最高院撤销了xx号判决,将本案发回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一旦遇上补偿不合理或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时地申请听证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裁判要点
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未按补偿决定限定期限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3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谊康北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缪某某、王甲、王乙(以下简称王某某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呈贡区政府)责令交还土地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行终5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等4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别是在云南省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撤销呈贡区××社区搬迁村庄土地征收相关事宜决定事项的前提下,仍认定征收、搬迁行为的合法性,属明显不当。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土地已经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土地权利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呈贡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呈贡区政府依法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再审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再审申请人未按《补偿决定》限定期限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呈贡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审申请人以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为由拒不腾空房屋、交出土地,要求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缪某某、王甲、王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李小梅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 记 员 卫倩男
来源:鲁法行谈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一些违法征收行为是很容易出现的,比如一些文件中会要求被征地农民先交出土地,然后再进行补偿、进行批准等。那么,先要求交出土地,再补偿是否合法呢?
答案显然是不合法的,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不管是什么征收项目,都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而不是先搬迁,交出土地,再进行补偿,一旦这样做,那么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上的规定。
而且有的征收项目根本就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只是一味地要求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协议、交出土地,补偿一事一字不提,有的被征地农民比较老实,并不知道其中的猫腻,所以在相关部门的三言两语之下便主动交出了土地,事后才明白是怎么回事,但由于自己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所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希望便变得渺茫。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对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比如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一定要认真地看,若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是相关部门在未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未落实、未拿到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就以各种政策规定通知要求自己交出土地,并强行占地施工,被征地农民此时一定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查处土地征收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遇到土地征收不必慌张,着急,甚至是害怕,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所以征收主体通常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只要补偿不合理,相关部门未依法征收,那么我们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苏州姑苏区虎丘街道因辖区有吴中第一名胜虎丘风景区而得名,本是人杰地灵的温婉之地,但时光指针落到2021年7月的时候,不光彩的一幕出现了。朱先生等四户人家本来正常居住在单位福利住房里面,在没有签署任何搬迁协议的情况下,就在七月某一天被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大批人员从住房里面架出,生活物品也被移出,最后强制性的安置到宾馆里面。朱先生等四户认为相关部门这样做属于违法,虽然报了警但事情至今没有解决。无奈之际,四户人家慕名联系了北京圣运律师,经过律师团队研判初步认为该强制行为涉嫌违规。故北京圣运律师接受了四户人家委托介入维权,目前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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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赔偿义务机关针对行政赔偿作出的各种不同决定是否可诉及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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