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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拆迁公告贴出来后多久能拆迁

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拆迁公告贴出来后多久能拆迁

更新时间:2025-05-10 18:39  发布:2024-10-15 14: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及时地了解拟征收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中的内容,看看自己家或是土地是不是在征收的范围之类,如果自己看不明白,或是上面标注的不是特别的清楚,可去问问村委会或是当地的相

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拆迁公告贴出来后多久能拆迁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拆迁公告贴出来后多久能拆迁

  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及时地了解拟征收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中的内容,看看自己家或是土地是不是在征收的范围之类,如果自己看不明白,或是上面标注的不是特别的清楚,可去问问村委会或是当地的相关部门。

  如果确定在征收的范围内,那么就得找找自己的房产证或是土地使用权证等,要明确自己家房子是不是违法建筑。

  在拆迁中,如果没有房产证,征收方通常会将被征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或是补偿非常少。因此一旦发现没有房产证,应当要及时地去办理。但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在拆迁时应予补偿。

  另外,要对被征收房屋或是土地进行拍照、录像等,以免在正式征收之后因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而遭到强征、强拆。

二、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中,没有拆迁补偿的几类房屋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那么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且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被征收房屋一般是指合法建筑,即缴纳了相关税费及办理了相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之类的审批手续的房屋,一般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那么才会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在拆迁时才能获得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反之,如果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那便是违法建筑,倘若是违法建筑,那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所以,当大家的房屋在遇上拆迁时,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家房屋的具体情况,比如看有没有房产证,有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建房审批手续、房屋是啥时候建成的等等,只要知道自己家房屋的具体情况,我们才能知道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能获得多少的补偿。不过,重点需要大家知道的是,以下几种房屋是没有拆迁补偿的,大家可对照一下自家房屋有没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1、确定征收范围后抢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在上面抢修、抢建、扩建、抢栽、抢种等,这是法律禁止的。实践中,如果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征收范围的土地上抢建、抢种、扩建等,那么这部分则是没有拆迁补偿的,包括新建的房屋,同样也有可能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2、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所建的房

  永久基本农田是用来种粮、种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但实践中,有一些农户或是企业、单位会擅自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直接在上面建住宅、建养殖场、加工厂、车库等,但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那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且所建的建筑也会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拆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并且这样的房屋一旦因建设项目需要被征收,那么当事人可能也不会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踩着法律的底线,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否则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

  3、产权不清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

  实践中,像这种情况还是非常多的,现在即便是农村房屋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是不可以动工建设的,一旦动工建设,那所建建筑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一旦遇上拆迁,那就可能无法获得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了。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遇到拆迁后,有没有补偿,如何补偿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一口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能不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实践中,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部门以一刀切的方法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给予补偿,那则是不合法,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八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合法面积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等规定进行更正登记,以更正后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申请人不申请更正登记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合法面积的,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一)不动产登记后未扩建的,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

  (二)证书上注明的超占、超建面积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予补偿;

  (三)经依法批准扩建,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九条 被搬迁房屋(住宅)的装饰装修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按附件3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一)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照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8000元。其他地上附(构)着物中比较特殊的扣减综合定额补偿后据实清点补偿。(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4)。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每亩8000元的,按每亩8000元补偿。其中特殊林木补偿及苗圃移植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特殊林木补偿

  (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补偿标准:12000元/亩;

  (2)苗圃地补偿标准:用材林苗圃10000元/亩、经济林苗圃15000元/亩。

  2. 苗圃移植补助

  苗圃移植补助按附件5执行。

  坟墓补偿标准。

  坟墓实行据实清点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坟墓搬迁由政府在公墓统一安排墓穴,补偿时扣除3000元墓穴费,被搬迁坟采取就地掩埋方式的不扣除墓穴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规模化经营)。

  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搬迁补助标准按附件7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搬迁补助标准按附件8执行;规模化水产养殖搬迁补助进行评估后综合确定(废弃的鱼塘等不给予搬迁补助)。

  (二)工业类。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商业服务类。

  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用于商服经营门面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补助标准按300元每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六条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只征收未发包土地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本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合法拥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所有权,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为达龄未婚青年或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一)长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围内;

  (二)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95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

  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条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以户为单位支付搬迁费,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每户2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人600元,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人以下按3人计算)。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按90平方米计算)。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按时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

  (一)住房按时搬迁奖励。

  1. 城市规划区内货币安置奖励标准:(被拆迁房屋标准面积-应安置面积)×1500元,如被拆迁房屋标准面积小于等于应安置面积,则按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奖励。

  2. 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安置奖励标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

  3. 城市规划区外奖励标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

  (二)坟墓按时搬迁奖励标准为每座单人坟1500元,双人坟1950元。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重庆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巫溪县人民政府。《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 巫溪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 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3. 房屋(住宅)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4. 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标准

  5. 苗圃地绿化苗木移植补助标准

  6.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7. 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搬迁补助标准

  8. 规模化畜禽养殖搬迁补助标准

  来源:巫溪县人民政府网站

四、拆迁律师谈整治“大棚房”过程中,若侵犯这两项权利,拆除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将农庄内的八角楼房认定为“大棚房”并作出《大棚房问题整改通知书》和《大棚房问题整治催告通知书》,后农庄就整改通知书提起诉讼。3月24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了农庄内的八角楼房、水泥路、门楼等建筑物和固化的道路。6月25日农庄撤回曾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今天,与北京圣运律师一起来看一下这则案件

  2013年,李先生与某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土地面积共142亩。同年4月18日,李先生以农庄的名义与xx社会管理局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约定200亩范围投资建设农庄,总投资1个亿。2014年,农庄建设了八角亭楼房,门楼、水泥路等建筑物。

  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作出《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明确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从9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2019年,相关部门对农庄作出《xx区 "大棚房"问题整改通知书》,将农庄内的八角亭楼房确定为“大棚房”问题,要求在2月25日前整改,否则将予以帮拆。

  同年3月6日,相关部门又向农庄作出《xx“大棚房”问题整治催告通知书》,3月7日,农庄就相关部门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提起诉讼,同月27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了农庄内的八角亭楼等。随后农庄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农庄内的八角亭楼、门楼等建筑的行为违法。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本案中,农庄承认案涉建筑所占用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造的房子亦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但应当要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并拆除。

  ...

  因此,依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且不论相关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的法定职权,但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都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相关部门并未给予农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一审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农庄内八角亭和门楼和其他建筑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大棚房”问题系国家专项整治行动,是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政策文件执行,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拆除农庄内的八角亭楼、门楼等建筑物是基于“大棚房”专项整治,且农庄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拆的建筑物系依法审批建设的合法建筑,但是相关部门在拆除时,也应当要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另外在强制执行前,还应当要事先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当然人在收到催告书之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在期限内未依法行使自己权利或是在期限内没有提起复议或是诉讼、但又不拆除时,相关部门才可以强制拆除。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未依法依规的进行,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要撤销已签补偿协议,村委会出庭作证,征收方输了

  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公司又作出《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告知函》,该告知函的内容大致是,村民没有如实告知拆迁方具体的情况,所以要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如果领了拆迁补偿,则须全部退还给拆迁方。那么,被征收村民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王先生在福州市拥有205.38平方米房屋,其中1984年前建成砖木/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3.9㎡/22.2㎡;1984年至2004年间建成砖木/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9.63㎡/52.53㎡;2006至2012年间建成房屋建筑面积67.06㎡。2017年10月26日,征收方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某镇旧房屋区地进行协议征收。后征收方发布了《致某镇某村旧屋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群众的一封信》,之后征收方又发布了《旧屋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王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

  在征收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后,向王先生出具了两份《具结书》,其中一份《具结书》承诺王先生向征收方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另一份《具结书》主要是关于王先生房屋的情况以及补偿方面的内容。2018年2月10日,征收方与王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2018年8月24日,征收方又对王先生作出《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告知函》。

  《告知函》中的主要内容是,征收方认为王先生在签约时没有如实告知房屋是村集体的,所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订不符合《合法法》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所以要撤销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如果王先生已经领了拆迁补偿款,则要退还给征收方。王先生对该《告知函》不服,所以就提起了诉讼, 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案涉《征收补偿协议》。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如果王先生的房屋在1988年就已经存在的话,当时王先生才十几岁,不可能由其建筑如此之大的房屋。所以,王先生并非是本案的适格的原告主体。再者,根据《物权法》中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效力当然函盖 坐落在该权证的红线范围内的诉争房屋,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撤销,而且,该房屋是无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所以应当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且只能获得重置价,而不是按区位价实现产权置换。如果继续履行该补偿协议的话,那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王先生认为,其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文件中,均规定无产权房屋安置权益归属于房屋的权利人,并非建造人。再者,拆迁公司向其作出的《告知函》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征收方并没有将有关行使撤销权的权力委托给拆迁公司,所以,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要继续履行。对于征收方所说的,其没有如实说被征收房屋的,存在欺诈或隐事实的行为,王先生自己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上述的行为。所以,请求维持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首先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不降低,对于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土地附着物的核定,而要以市场价予以补偿。因王先生房屋是该村遗留问题,且村委会也已经出庭表示,该房屋是王先生私产,与村集体财产无关,所以,征收方主张的王先生无权按产权置换的方式予以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法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一般是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的。

  也就是说,这类房屋在拆迁时也要给予有合理、公平的补偿。征收方将这类房屋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给予极低的补偿显然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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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张贴后,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拆迁公告贴出来后多久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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