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能否诉讼 > 正文

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能否诉讼

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能否诉讼

更新时间:2025-05-09 18:51  发布:2024-10-18 11: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不仅征收程序复杂繁琐,而且也很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等情形。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正式之前需要

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能否诉讼

一、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能否诉讼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不仅征收程序复杂繁琐,而且也很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等情形。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正式之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补偿安置等等,在完成这些前置程序之后方可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那也就是说,只有依法获得征地批文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有被征收人对征地批文不服,认为征地批复不合法的话,应当如何撤销征地批复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北京圣运律师办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张某某等人在河南省xx村各有房屋一处,后来因当地项目所需张某某等人的房屋被征收。但是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布有关补偿标准、征地批复等相关的征地文件。张某某等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后,北京圣运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张某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征地批复可复议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批复文件是可复议的。虽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被征收人如何对补偿决定或是批复文件不满意时的救济途径,但是,山东省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却有明确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因此,我们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对土地批复文件不服,或是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征地批复文件应如何撤销呢?

  1、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集体土地征收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是重中之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也是被征收人知道自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是多少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省事,却常常违反法律法规,既不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也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就本案而言,北京圣运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得知,虽然相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但是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的时间却明确早于《征地告知书》,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而且,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仅仅只证明了《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却不能证明这两个文件有按照相关规定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并且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征收人对征地事项已知情。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听证权、确认权

  征地拆迁中,听证权、确认权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大家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并且相关部门也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也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确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便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的情况,所以,相关部门的这部分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3、查看征地批复文件是否超过2年有效期

  一般而言,征地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只有两年,一旦过了两年,那么该文件自动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可及时地查看征地批复落款日期,一旦发现该征地批复文件超过了期限,那么该征地批复文件一般来说是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这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撤销征地批复,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拆迁律师谈掌握好这几点,可​避免拆迁纠纷

  在现实拆迁当中,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不及时发放给老百姓,经常引发双方矛盾。但也有的被征收人由于不懂拆迁当中的规则以及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外加经不住拆迁方所说的福利诱惑,经常在拆迁当中吃亏,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所以说,在征地拆迁当中一定要谨小慎微,只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可尽量避免拆迁纠纷。

  未公告就拆迁可被要求搬迁签字

  一般而言,拆迁之前都要发布拆迁公告的,如果没有公告或是对拆迁情况一点也不知情却被要搬迁或是签字的话,那显然是违法的,被拆迁人一定不可以搬离或是签字。如果发布了公告,也要看清楚公告上面的内容(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

  按照拆迁政策来说,拆迁必须是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情况中,往往却是反了过来,在没有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拆房子,这是不符合条例的,所以说,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拆迁顺序,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项目的提早完成。

  拆迁主体不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工作只能是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公告。反之,如果来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空白协议书

  空白协议,相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对于空协议,大家也都不陌生,在征地拆迁当中,拆迁方经常拿这种空白协议来应对被征收人,开出很优厚的补偿条例,让被征收人来签协议,这个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的知道,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签空白协议的风险是非常的大的,而且也尽量别签这种空白协议,以防日后拆迁方不守信,导致自己的补偿有所损失。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

  拆迁后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拆迁补偿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这个是在拆迁中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为保护失地农民,国家相关规定已经对拆迁方也做了要求,需要保证拆迁后,农民整体的生活水平起码和拆迁前持平。如果因拆迁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千万不可以签补偿协议!一旦签了补偿协议,那么日后发现补偿不合理,再维权,那就难上加难了。

  在征地拆迁当中,由于涉及到的人群较多,利益较大,往往被征收人就会忽略掉一些细节,也往往觉得有着没必要的心理,最终会让自己的补偿不翼而飞。所以,在征地拆迁当中,我们要对以下非常有用的一些文件进行拍照。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往往是和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预公告,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

  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一直是大家较为关注的,所有的补偿条例,都精准细化到了这个协议里面。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

  拆迁当中审核之后可以签字的文件

  征询意见表: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个环节是征地意见咨询,如果征地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土地登记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

  安置补偿协议:这是最为核心的文件,签这份协议必须是双方都是自愿且平等的前提下,将所有的条件以及所有的承诺都写在这份补偿协议里之后在确认签字。

  人一辈子,可能遇到的大事是非常的多的,拆迁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老百姓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在征地拆迁当中,人们常常会发出各种不同的疑问声,包括上面所讲的一些内容,被拆迁人一定要认认真真的看。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就要及时的用法律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总体要求

  1.正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深刻认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司法服务和保障“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3.精准对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围绕目标任务,压实责任,督促检查,将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审判执行的总体工作之中,推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二、稳固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高质高效

  4.依法惩处涉重要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从严从快惩处走私大米、玉米、食糖等农产品犯罪行为,保持打击重要农产品走私犯罪活动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间隔期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农药兽药残留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推进惩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伪劣农资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安全,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助推质量兴农。

  5.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合同无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作用,推进耕地污染管控,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6.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案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推进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助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7.加大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大对种源“卡脖子”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依法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育种创新。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有效衔接,推进高质效合作。加大对“南繁硅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助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增强种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

  8.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与超采治理,加大黑土地司法保护力度,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大对涉农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有效实施,维护农业生态安全。依法审理涉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审理长江、黄河等重点水域禁捕案件,充分发挥流域司法协作效能,持续推进大江、大河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

  三、助力乡村建设行动,打造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9.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乡村和谐稳定。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宗族恶势力和“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农村黑恶势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防止邪教向农村渗透。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促进稳固农村基层政权。

  10.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依法履职尽责,支持农村地区推进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针对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运用司法手段推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助力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

  11.妥善审理涉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助推补齐农村发展短板弱项。依法审理涉农村地区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讯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持续推进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依法审理涉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等建设纠纷案件,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依法审理农村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纠纷案件,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12.加大对农村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依法审理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等农村物质文化遗产案件,加大对农村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利用。

  13.助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发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审慎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纠纷案件,推动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助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区分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生的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助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妥善审理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支持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动完善要素交易规则。

  14.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乡风文明。以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贯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以法治大力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实现法安天下、德润民心。

  四、落实惠农富农政策,保障农民富裕富足

  15.依法惩处涉农业投资和农业补贴犯罪行为,确保惠农富农政策落地见效。严厉打击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资金犯罪行为,促进涉农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确保农业投资有效利用。依法惩处截留、挤占农业补贴犯罪行为,确保农业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业补贴真正惠及农民。依法惩处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不断提升农民群众幸福感。

  16.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脱贫地区公共基础建设欠薪案件的审执力度,特别是脱贫地区以工代赈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欠薪案件的审执力度,切实提高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质效。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农民工权益保护力度,保持治理欠薪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依法公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7.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农民群体获得感、幸福感。依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手段支持保护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18.加大民生案件审执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审执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生存生活基本权益。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充分利用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五、坚持强基导向,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

  19.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不断强化人民法庭建设。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把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实,推动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促进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坚持强基导向,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围绕矛盾纠纷特点因地制宜设立特色巡回法庭,为解决“三农”纠纷提供更加精准化、精细化的司法服务。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做好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紧扣市域、县域治理需求,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指导,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不断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协同配合,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调解的工作质效,积极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21.注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对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积极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解纷功能,推动家事纠纷、相邻关系、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一站式化解。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引进来”“走出去”,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探索建立以人民法庭为支点,精准对接村委会等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力量的矛盾纠纷基层预防治理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各项功能,建立乡村基层矛盾纠纷采集、处理、反馈全程网上流转机制,提升信息化平台解纷实效。

  22.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乡村建设法治环境。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深入宣传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自觉。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庙会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农民群众“学法、信法、用法”。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的有机融合,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助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六、深化改革创新,持续完善服务“三农”工作机制

  23.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原则,推动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围绕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进服务政策衔接,确保工作不留空档,增强服务保障政策稳定性。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出台、优化服务保障举措,确保政策不留空白。精准对接脱贫地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逐步实现从“两不愁三保障”转向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服务举措的转变。

  24.更加注重系统观念,不断提升服务工作质效。把系统观念贯彻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过程,聚焦目标任务,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推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工作质效。聚焦服务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紧盯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服务举措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切实提升服务综合效能。

  25.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完善便民惠民司法举措。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就涉农纠纷要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司法效率提升。坚持群众需求导向,不断升级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使诉讼服务向农村延伸、向网上延伸,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加大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让当事人到一个场所、一个平台就能一站式办理全部诉讼事项。

  26.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以科技赋能人民法院服务“三农”工作。充分利用“十四五”时期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重大机遇,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加强服务乡村公共服务、基层治理等举措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构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推动办案全流程在线支持、全过程智能辅助、全方位信息公开,提高司法解决涉农纠纷的便捷性、高效性、透明度。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四、知道这三点,2020年拆迁时,拆迁补偿不会低

温馨提示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让不少人感到恐慌,也感到它的严重性,虽然权威专家说不会重复17年的SARS疫情,但也要提高警惕。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也温馨提醒大家出门时一定要佩戴口罩,勤洗手,避免去人多的地方,做好防护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拆迁户来讲可谓是冰火两重天,不仅要做好此次“病毒”的保护措施,也要注意拆迁带来的问题。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许多被拆迁户都在问自己在拆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才不会少拆迁补偿?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以及结合相关规定来讲解一下,希望会帮助到大家!

  第一、确认是因公共利益实施的拆迁还是商业拆迁

  面临时拆迁时,被征收人首先要弄明白是谁要拆迁,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需要,且弄明白为什么要实施拆迁?拆迁有没有通过审批等。如果是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或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的,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合理补偿。但如果征地拆迁是商业行为,如果拆迁补偿给的不合理,则可以拒绝被征收,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商业拆迁具有强制性。

  第二、 明确补偿的内容

  征地拆迁补偿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明确补偿内容,如果少一项都会让被征收人损失不少利益。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所给予的补偿内容都是不一样的。

  国有土地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无论何时,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弄明白自己可以拿到哪些补偿,实践中不乏一些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是少这,就是少那或是房子和地上附着物一块补偿的情况,若这样补偿,被征收人必然会损失不少,因此只有弄清楚补偿内容,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损失。

  第三、 明确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

  近几年国家对农村建设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就有房屋建设规划,现在在农村建房屋都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走,而且此前两部委也发布了关于农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建房申请审批的有关事项。

  具体的可查看昨天发布的宅基地上面的这些常见问题你都知道吗?小心吃大亏!的文章。

  只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正规手续走下来所建的房屋才能叫作合法建筑,在拆迁时也会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反之,如果是近年才建造的房屋如果没有产权证或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话,那么在拆迁时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如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是审批手续齐全就没有房产证的话,要及时的去补偿,以免拆迁时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对每个被征收人来讲都是一件大事,可让其生活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因此要注重每个征收环节,直至补偿款到位,安置房交付之后方可松懈。如果这期间有不懂的或是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五、济天征补公告〔2023〕26号

  济天征补公告〔2023〕26号

  根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王炉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药山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王炉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济南市腊山河与兴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王炉社区土地,位于蓝翔路以西、小清河北路以北。东至政府储备用地、王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至政府储备用地、王炉社区居民委员会;南至政府储备用地、王炉社区居民委员会;北至王炉社区居民委员会。总面积2.902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1587公顷(商服用地0.2594公顷、住宅用地0.03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2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111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22公顷)、未利用地1.7435公顷(其中河流水面1.743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王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王炉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万元/亩标准由天桥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87.0660万元。由药山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王炉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天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天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王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居委会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天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征收批准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批文

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能否诉讼

集体土地征地公告可诉吗

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范文

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权

集体土地征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

集体土地征收表决

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依据的法律,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洛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洛阳市孟津县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拆迁安置后集体土地补偿,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哪些: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山西省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盐城,盐城拆迁补偿标准2021: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子,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江西省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江西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案例,晋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经济补偿与人员安置: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浙江省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政策有哪些: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杭州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杭州征地补偿新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集体土地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昆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怎样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集体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政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怎么补偿: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村集体土地无产权证拆迁补偿,没有土地证的房子拆迁怎么赔: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吉安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吉安市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村集体土地流转 拆迁补偿,土地流转房屋拆迁怎么办: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鹰潭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南浔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南浔頔塘北岸拆迁如何赔偿 -法律知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能否诉讼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3801
文章编辑:许杰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上一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2最新版
下一篇:最高法院案例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