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27 发布:2024-11-05 16: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21年初始迎来了《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生活也将迎来很多的变化。对于房地产行业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
一、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
主要看是否属于容积率的地上建设面积内是否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如果不属于容积率的地上建设面积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即便该车位在设计方案规划范围内其性质亦为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将开发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
二、《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地上停车位归属的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文义解释角度只包括车位而不包括车库。从我国建筑业建筑习惯此种情形中的车库很少且车库一般均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因此本条中不应当包括车库。
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即便上述建筑区划内车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此时也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要符合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比例。
否则如建设单位将多个车位出租、出售给某一部分业主导致其他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已存在法律风险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终止租赁关系。
何为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车位
需要满足两点
1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
2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
只有满足上述规定的车位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处置的车位。
如果当事人对建筑区划内车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在其他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根据车位、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即按照费用承担划分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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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地上停车位归属权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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