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02:52 发布:2024-07-23 16: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是指公证机关在房屋拆迁之前对房屋及
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至于因为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从而保证能被正确运用,一旦
事后发生纠纷也有法定的证据可查。
拆迁证据保全一般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要求办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证据保全: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如何办理?
征地拆迁一直是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广泛探讨的问题之一,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如何办理?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申请人向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拆迁办)窗口申请,领取填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
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1日)
审查资格申请(8日)。
其中:
1、经办人初审;(2日)
2、科室负责人审核:(2日)
3、旧城办领导审核:(2日)
4、局领导审批。(2日)
符合条件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到旧城办(拆迁办)窗口领取。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1日)
说明:
1、申请人中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收件人核对无误后原件由申请人领回。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4、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6、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4、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6、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移送管辖保全费用会退还给当事人。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10条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对符合公证条件的采取勘测、拍照、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在房屋证据保全活动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一、法院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院保全从广义来讲,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保全,一种是证据保全。保全程序,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通俗来讲,为了避免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在法院判决以前,对被告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需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应当与申请查封的金额相当。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房产、扣押机械、交通工具、冻结银行存款、证劵账户等方式。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二、拆迁的强制性程序有哪些
强制拆迁的程序: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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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如何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如何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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