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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02起胜案】上海胜案: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圣运第2102起胜案】上海胜案: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5-05-05 07:34  发布:2020-06-24 14:1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02起胜案】上海胜案: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杨先生等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案情回顾    杨先生等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
委托人:杨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情回顾



    杨先生等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沈杜公路-竹园路)东侧沿街的房屋被浦江镇人民政府以违章建筑为由责令拆除,然该房屋是杨先生等人从浦江镇群益村民委员会处购买。为了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等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协助杨先生等人于2019年11月10日向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联名申请,要求公开"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沈社公路---竹园路)东侧沿街商业用房相关办理手续材料的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杨先生等人作出补正告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11月29日前补正。随后,杨先生等人及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但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却在《告知书》中告知杨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杨先生等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告知书》仅告知杨先生等人并非其负责公开,并未说明任何理由,明显不当。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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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超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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