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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5-05-05 14:11  发布:2020-04-09 13: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徐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回顾    徐先生在其所在组的黄荆林80.84平方
委托人:徐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徐先生在其所在组的黄荆林80.8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自建了一处房屋,于1998年5月12日通过补交手续费的方式合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建造房屋的权利。2002年4月20日获得建设用地批准,在组内1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自建另一处房屋。2004年至2007年间,青龙嘴煤矿和关寨煤矿到当地开采煤矿,由于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处在两煤矿重叠区域,受煤矿开采影响导致拉裂。2007年至2008年之间,青龙嘴煤矿依旧大量开采,导致徐先生的房屋损坏程度愈发严重,已无法正常居住。徐先生的合法权益已遭到侵犯,正常生活也遭受到严重打扰,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青龙嘴煤矿开采的合法性,徐先生于2019年6月19日向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青龙嘴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信息。但自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9日当日签收后,一直未给出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徐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徐先生申请的"青龙嘴煤矿"的相关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为由,认为该信息不应当公开。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徐先生的正常生活及固定居所已经因煤矿开采遭受到严重干扰,因此其有权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作出说明。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能仅以商业秘密为由,对徐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这样的行为应被视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孟先生的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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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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