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热门标签:
刑事辩护
征地拆迁
拆迁律师
首页
圣运
圣运简介
机构设置
团队
律所首席律师
合伙人律师
主任级别律师
顾问
专业领域负责人
主办律师
主任律师团队
案例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新闻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研究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荣誉
招贤
圣运招贤
实习生培养计划
公益
慈善
法援
联系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
>
【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正文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
2025-05-05 14:11
发布:
2020-04-09 13: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圣运第2033起胜案】四川胜案: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徐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回顾 徐先生在其所在组的黄荆林80.84平方
委托人:徐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徐先生在其所在组的黄荆林80.8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自建了一处房屋,于1998年5月12日通过补交手续费的方式合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建造房屋的权利。2002年4月20日获得建设用地批准,在组内1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自建另一处房屋。2004年至2007年间,青龙嘴煤矿和关寨煤矿到当地开采煤矿,由于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处在两煤矿重叠区域,受煤矿开采影响导致拉裂。2007年至2008年之间,青龙嘴煤矿依旧大量开采,导致徐先生的房屋损坏程度愈发严重,已无法正常居住。徐先生的合法权益已遭到侵犯,正常生活也遭受到严重打扰,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青龙嘴煤矿开采的合法性,徐先生于2019年6月19日向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青龙嘴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信息。但自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9日当日签收后,一直未给出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徐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徐先生申请的"青龙嘴煤矿"的相关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为由,认为该信息不应当公开。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徐先生的正常生活及固定居所已经因煤矿开采遭受到严重干扰,因此其有权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作出说明。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能仅以商业秘密为由,对徐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这样的行为应被视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孟先生的申请予以答复。
上一篇:
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8116
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
【圣运第2034起胜案】河北胜案:查处申请迟迟得不到回复?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
【圣运第2032起胜案】福建胜案:房屋遭强拆未获任何赔偿?圣运律师助力获赔100余万!
热门阅读
●
强制房屋的行政赔偿时点怎么定?看最高法裁判和司法解释!
●
四川胜案,征收方未补先拆,圣运律师助力委托人争取合理补偿
●
最高法案例解读:补偿未落实房屋被拆,要赔偿还是要补偿?
●
圣运速递:2025中央一号文件解读,这些利好消息你还没了解?
●
最高院精神:行政征收属于公权力职权范围,村委会不得过度干预,强制拆除更是违法!
●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快来了解!
●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精神:未足额补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
最高法裁判:谨防拆迁方超越职权的“允诺”
●
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拒绝赔偿,圣运律师助力维权获胜!
●
最高法裁判精神:对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
相关推荐
●
【圣运第1893起胜案】湖北胜案:市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
陕西胜案:对查处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圣运第1874起胜案】北京胜案:镇政府对查处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信息公开动不动就涉及"商业秘密",最高院典型案例告诉你怎样维权!
●
北京房屋征收律师谈对补偿决定不服,不可置之不理,赔偿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
●
商业秘密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予公开
●
【圣运第2005起胜案】河南胜案:环保局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2023最新【全文】
●
北京拆迁案例:住建局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拆迁文件合法吗?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
【圣运第2035起胜案】广东胜案: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一网打尽信息公开这些幌子
●
【圣运第2079起胜案】湖南胜案:区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
北京拆迁案例:住建局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拆迁文件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