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35 发布:2024-08-13 11: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纠纷一般都是因为补偿安置不合理引起的行政纠纷,在征地拆迁的纠纷中一般被征地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自己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那么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征地拆迁方想要调解了事,怎么样才能算是一份合格的调解协议呢?王庆律师团队今天一起为被征地拆迁人揭开调解的面纱。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合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使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该条的规定,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应当明白行政诉讼的调解只是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使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其他案件不能适用。也就是说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在可以适用调解案件的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应当遵照一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上的自愿,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启动调解程序,既使法官认为通过调解对双方有利,只要一方拒绝,就不得进入调解程序。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如果接受调解一定要把自己的诉求及时通过代理律师或者本人向法院提出来,因为调解的方案原则上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通过调解过程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体现。
2.合理兼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是调解程序必须合法,合法的核心是不得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相适应。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协商,甚至让步,避免显失公平。
3.调解以不公开原则为主,公开为例外。为了寻求恰当妥善的调解结果,往往需要当事人客观的反应事情真相,并披露所有的细节以及提供充分的信息,不公开的协商往往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公开调解。
1、申请撤诉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是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被征地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有当事人担心“赢一个案子,输一辈子”常常在调解中被压迫,非自愿撤诉,因此自愿撤诉是首要的原则,已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王庆律师提醒各位被征地拆迁人注意的是,既然决定启动司法程序,要坚定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权利的威胁干涉。
2、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对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或者有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可以适当向原告即被征地拆迁人倾斜。但不得超过有关规定。例如在补偿协议中应适当从高计算补偿标准,对却有困难得被征地拆迁人可以通过社会救济的方式予以救助。
3、王庆律师再提醒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是,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的被诉行政行为的,只有在被告将其与原告已经形成的合意的协议转变为新的行政行政行为后,才具备撤诉的条件。在一些不能即时履行的或者需要分期履行的,为保证原告的实体权利能够完全实现,被告应当将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的被诉行政行为书面告知法院。以便法院及时监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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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起诉拆迁方,对方却要求调解,被征地人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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