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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安徽拆迁系列之谈拒不承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明察还正义!,法院拒绝公告送达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安徽拆迁系列之谈拒不承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明察还正义!,法院拒绝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5-04 21:06  发布:2024-09-18 15: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安徽拆迁系列之谈拒不承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明察还正义!,中国老百姓对于土地、家院格外的注重。不管是老一辈还是新青年,土地的归属感总是格外强烈。这种土地情怀,家庭观念是每个中国人内心深处的最为质朴的选择。而这些年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安徽拆迁系列之谈拒不承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明察还正义!,法院拒绝公告送达

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安徽拆迁系列之谈拒不承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院明察还正义!,法院拒绝公告送达

  中国老百姓对于土地、家院格外的注重。不管是老一辈还是新青年,土地的归属感总是格外强烈。这种土地情怀,家庭观念是每个中国人内心深处的最为质朴的选择。

  而这些年城市的房价与日俱增,农村的房子也因为城镇化的发展而面临被征收的困境。房屋被征收关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难免会希望关注更全面、更细致的信息。但是,如果此时相关部门不配合,我们又该怎么做呢?

  近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杨小燕、时祯奎律师就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A区A村房屋被划分到征收的范围之内,董先生等五人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之内。2019年5月17日,五人通过快递形式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围绕与征收房屋相关的信息,2019年5月20日,相关部门收到了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是却迟迟不对信息进行公开且未对董先生等五人作出任何的回复。

  董先生等五人看到自己的申请迟迟得不到回复,心里很着急,他们认为自己的要求并不过分,只不过是为了更好的了解自己被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同时懂得相关部门的政策,对后期的具体征收工作的开展才能更加明晰。

   律师说法

  那么,在本案中,董先生等五人是否有权利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布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呢?

  首先,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本案中,董先生等五人申请的是公开被征收房屋的信息,是合理的要求,如果在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利益的,此时即使不公开,行政机关也要告知申请人。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董先生等五人向自然自然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并没有在有效时间内予以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该行政行为违法。

  于是杨小燕、时祯奎两位律师指导董先生等五人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并限期被告按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履行公开答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截止开庭根本没有收到董先生五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董先生五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快递网络跟踪单显示为:他人收,a娜签收不能证明被告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而且被告单位根本没有a娜此人。针对被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辩解杨小燕、时祯奎律师提出了有效反击,法院查明法院向被告邮寄的法律文书也显示签收人为a娜,因此被告辩解单位没有a娜此人,没有收到原告董先生五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能成立,最终法院明察秋毫判决本案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对原告董先生等5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拿到胜诉判决的董先生等五人满是欢喜,他们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被征收房屋信息是公民的应有权益。但是行政机关对于他们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

  作为行政机关,其核心要义是为人民服务,切身站在人民的立场之上。房屋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安心生活的保障,更是家园情怀的留恋。而老百姓敢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的彰显。

  注:本案发生在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之前,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采用的均为化名。

二、参考案例谈房屋征收程序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本应各行其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只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无法避免“现实危险”时,才可以适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否则以危房为由拆除该房屋执法目的不当,应予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房屋的价值便已确定。即便此后该房屋成为危险房屋,其价值也不因此而丧失,对该房屋的补偿仍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准,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XXX房屋为王某宾所有。为实施湖南机床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天政征(2020)4号《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12月15日,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向王某宾作出并送达《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排除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XXX房屋安全隐患工作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该房屋因年久失修,目前墙体、屋顶、房屋楼道多处开裂,墙面粉尘脱落严重,且近段时间气候不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将面临随时倒塌的危险。要求王某宾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隐患情况,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周边行人安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快安全转移,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2020年12月28日,天心区住建局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2020年12月29日,天心区住建局向王某宾送达天住建函[2020]37号《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令王某宾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2021年1月4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天心区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年代久远,多处位置出现病害,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相关要求,综合评定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该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

  2021年1月7日,天心区住建局作出天住建危拆告字[2020]第37号《危房拆除告知书》,并于2021年1月14日向王某宾送达,告知王某宾案涉房屋综合评定为D级危险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王某宾在收到告知5日之内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危房,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该局将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实施拆除。2021年1月22日,天心区住建局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案涉《危房拆除决定书》,并于1月27日向王某宾送达。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户立即停止使用位于新开铺街道新开铺路114号146栋XXX号危险房屋,并在本决定送达即日起5日内腾空并拆除该房屋,辖区街道提供位于金石蓉园小区E14-3-XXX栋二室二厅房屋作为你户周转用房。王某宾不服《危房拆除决定书》,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对王某宾作出天政征补[202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1年4月2日,案涉房屋被拆除。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8601行初496号行政判决,确认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案涉《危房拆除决定书》的行为违法。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01行终28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天心区住建局作出涉案《危房拆除决定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天心区住建局作为天心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职责。第二,《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申请鉴定的主体、程序及对房屋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本案中,一方面,天心区住建局委托危房鉴定时未充分保障王某宾自行委托的权利;另一方面,鉴定机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涉案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后,天心区住建局亦未充分保证王某宾对于涉案《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同时,涉案房屋已被纳入湖南机床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在本案王某宾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天心区住建局以拆危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并拆除其房屋,其目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城市危房管理,而是为了加快征拆进程,避开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其执法目的存在不当。综上,天心区住建局作出涉案《危房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执法目的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涉案房屋现已被拆除,涉案《危房拆除决定书》已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为违法。

  以紧急避险为由对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并据此拆除房屋,在实践中被称为“以拆危促拆迁”。需要指出的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作出危房认定和拆除行为是否具有目的正当性,与危房认定和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具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从审查规则来说,只有具有目的正当性,才有必要进一步进行职权、程序以及证据审查。目的是否正当,应当是该类案件审查的第一步。

  一方面;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本应各行其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只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无法避免“现实危险”时,才可以适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通常来说,突发性、危急性以及必要性是“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房屋的价值便已确定。即便此后该房屋成为危险房屋,其价值也不因此而丧失,同时危房权利人因危房拆除获得的重建权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补偿仍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准,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本案中,天心区人民政府2017年便作出了征收决定,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也已经送达王某宾,案涉房屋价值此时便已固定。即便案涉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而必须立即拆除,但其价值也不再因此而减损,王某宾仍然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天心区人民政府在《危房拆除决定书》作出以后,依然对王某宾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保障王某宾的房屋补偿权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

  一审: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1)湘8601行初496号行政判决(2021年4月19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行终287号行政判决(2021年6月24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

三、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几条与农民息息相关

  “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发布,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这是21世纪以来的第18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主要包括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粮食保障、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乡村公共基础建设、深入推进农村改革等内容。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该文件中的具体内容。

  重点一、摆脱贫困的县 设立5年过渡期

  文件中提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

  明确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抓紧出台各项政策完善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对于脱贫地区实现乡村振兴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意义。

  重点二、打好种业翻身仗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文件提出,对育种基础性研究以及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深入实施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和改进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监管。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标, 但实践过程中,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情况是越来越严重,比如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占用耕地或是其它农用地进行非法建设,或是占用农用地挖种树苗等,严重破坏了土地用途。为此,为了遏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国家在此之前就发布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政策规定,而且在前不久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也有强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此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强调,可见国家在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方面是非常重视的。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有相关部门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耕地,或是基本农田搞开发、挖塘等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采取法律途径。

  重点三、不得违背农民意愿 强迫农民上楼 不搞大拆大建

  文件中提出,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同时要按照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乱建行为。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虽然说,农村集中居住在楼里,或可节约出一半的土地,但是在提高土地利率的同时,也不能不顾老百姓的意愿强迫农民“上楼”。然而,这些年,无论是在合村并居、合村并镇过程中,还是村庄规划过程中,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是屡屡发生,有不少农民甚至都遇到了陌生人的“骚扰”“打压”,或是断水、断电等“倒逼”的情况,这些做法不仅严重偏离了相关政策的要求,违背了农民意愿 ,也不利于村庄合理规划和建设。因此,在合村并居、合村并镇或是村庄规划中,一定要考虑到了老百姓是否愿意“上楼”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矛盾,才能顺利的进行建设。

  另外,还需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一点的是,在合村并居过程,如果遇到违法征收或是违背政策要求,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建议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四,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加强宅基地管理

  文件中提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文件中还提到,要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

  对于现有土地比较多的农户来说,或者是正在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规模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延长土地承包期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的好消息,有利于他们对自家土地进行一个长远规划,有利于对农田基本建设和土地增肥方面的较大投入等等。

  此外,中央一号文件中还强调,要强化乡村振兴督查,创新完善督查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减轻村级组织不合理负担纳入中央基层减负督查重点内容。

四、淄川区征收土地预公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川征预公告〔2023〕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淄川区奂山路以北,钟楼街道郝家社区居民点以南及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钟楼街道郝家社区、苗家窝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一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钟楼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五、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三点!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协议一旦签订,那么意味着该协议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避免签订协议之后拿不到补偿款,安置房。

  一、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必须完整

  首先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内容必须要完整无缺。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先审查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如果没有或者说只有个别的几项内容,那么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就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影响。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发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并不完整,或是内容模棱两可,甚至是啥内容也没有,只有满页的横杠,那么该协议一定是空白协议,大家最好不要签,一旦签订这样的协议,那日后被征收人能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或是安置房就很难说了。

  二、签约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

  另外,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另外,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那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与我们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等。实践中,如果是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或是集体土地征收中,是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三、必须要将违约责任明确在协议里

  最后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安置补偿协议中除了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时间、交付安置房期限等内容之外,还需要有违约责任,许多人可能会认为,有没有违约责任都不要重,反正都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好了,征收方早晚都得支付补偿款。

  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能遇到有老百姓反映说自己家签订补偿协议已经两年了,但到现在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的情况,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看到补偿安置协议后,除了要看有没有上面我们说到的事项外,还需要看协议中有没有违约责任了,如果没有,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在协商过后明确在协议里。

  倘若征收方拒不将违约责任明确在协议里,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已经出现了不会按照履行补偿职责的迹象,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以选择暂时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如果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是空白的协议,最好选择不签订,避免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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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

法庭上对方不承认短信

法院拒绝公告送达

申请信息公开不给书面回复怎么办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方拒收判决书,公告送达

拒收法院文书 公告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

法院不同意公告送达

信息公开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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