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16:33 发布:2024-07-24 09: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拆迁时由谁来评估
关于拆迁时由谁来评估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2、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3、拆迁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拆迁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以前在拆迁补偿中的问题,既有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但是也有被征收方漫天要价的情况。其实,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补偿问题。要防止政府的单方定价,或者是被征收人的这种漫天要价,其实都是需要回归到一个市场。因为只有真正这种市场价格,并且以公开的方式把这种价格让双方都知道,这样当事人才能有很好的预期。
拆迁评估公司一般有拆迁户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1、拆迁谁来评估?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原《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
对于评估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规定,房屋征收的评估、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为委托人。原《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评估方法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如果没有市场比较法,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根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明确了评估人员在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的适用性后,应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采用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
“例如,如果王府井地区的土地被征用,那么这一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后可能会发展成商业,将来会获得很大的利益。但是,如果仅仅按照市场比较法,可能并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在征收之后,它将从未来的开发项目中获得多少收入。应当补偿被征收人的部分,按照假设计算的收入计量。”拆迁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如何按照新方法确定拆迁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评估时的成交均价。在进行价值评估时,还应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在于,它与市场对话,不是与政府的权力对话,也不是与民众自己的盲目问价,而是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的。
以往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包括补偿不到位,还包括被征收方多收费的情况。其实,核心问题是赔偿问题。为了防止政府单方面定价或被征收人定价过高,我们需要回归市场。这是因为只有真正确定了市场价格,公开向双方公布价格,双方才能有良好的预期。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2、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一、拆迁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以前在拆迁补偿中的问题,既有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但是也有被征收方漫天要价的情况。其实,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补偿问题。要防止政府的单方定价,或者是被征收人的这种漫天要价,其实都是需要回归到一个市场。因为只有真正这种市场价格,并且以公开的方式把这种价格让双方都知道,这样当事人才能有很好的预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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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时由谁来评估,拆迁时由谁来评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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