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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公开信息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拆迁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公开信息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发布:2024-07-24 09: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方式包括:公开范围告知获取方式、不公开范围告知理由、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更改或补充。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答复:如果属

 拆迁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公开信息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一、 拆迁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方式包括:公开范围告知获取方式、不公开范围告知理由、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更改或补充。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答复:

如果属于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如何获取该政府信息;

如果属于不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还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充。

若拆迁信息不存在的,如何告知申请人?

根据我国的拆迁法规,拆迁信息是拆迁申请人获得拆迁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拆迁信息并不存在,此时拆迁申请人应该如何获得拆迁许可呢?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申请人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拆迁信息不存在,拆迁申请人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其拆迁资格,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充分、真实、合法,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申请时,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拆迁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要求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拆迁信息不存在时,拆迁申请人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其拆迁资格,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批。如果拆迁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要求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拆迁申请人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拆迁资格证明材料,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核拆迁申请时会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拆迁信息不存在,拆迁申请人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其拆迁资格,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公开信息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信息公开规定具体有: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2.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了保障依法治国的实现,提高政府依法执政、透明执政的程度,国家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度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公民和法人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动向,把握政府方向,以晋中市为例,那么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1]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以上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部分内容,其中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流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申请的公开内容只要不违法,也不属于国家秘密,那么政府应该对其进行公开,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也是如此,如果政府不公开,公民可就此向法院申请政府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三、拆迁时政府需要通过什么渠道公开拆迁信息?

拆迁时政府需要公开的信息有征地批文、征地告知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公告等内容。如果在拆迁时政府没有公开其中的任何信息,相对人都有权请求政府公开。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相关规定有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相关规定有: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如下: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进行公告;2、进行补偿登记;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怎么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进行补偿如下:

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不能按农房的标准,如果没有房产证,也要争取参照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

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地坝、水池、植物等;

3、设备折旧处理,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作折旧处理补偿;

4、搬迁费,包括可以移动的设备等;

5、如果有合法手续,可以通过与政府谈判,争取更大的补偿。

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流程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村予以公告;

6、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并修改;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8、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集体土地包括的范围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4、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总的来说,在进行补偿的时候,不仅需要对于房屋进行补偿,还需要对搬迁费包括可以移动的设备、厂房内的其他设施搬迁费用等进行补偿。

四、什么是拆迁的具体内涵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拆迁补偿款谁签字

拆迁补偿合同必须是户主签字。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拆迁属于征收吗

拆迁不属于征收,拆迁与征收的区别是:

1、拆迁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拆迁按照拆迁行为的性质一般又分广义的拆迁行为和狭义的拆迁行为。广义的拆迁的行为,包括拆迁活动本身、对拆迁的管理活动、因拆迁引起的纠纷和对纠纷的调解与裁决活动。狭义的拆迁行为,仅指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并使被拆迁人及关系人搬迁和获得补偿的行为;

2、征收有广义上的征收和狭义上的征收之分,广义上的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狭义上的征收仅指国有土地上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 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此处 的征收便是本书中所讲的狭义上的征收。征收的原则主要有三个:

(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公平补偿。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征收对象只限于不动产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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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郑若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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