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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强拆案件诉讼时效胜诉案例

最高法判例:房屋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强拆案件诉讼时效胜诉案例

更新时间:2025-05-04 21:15  发布:2024-07-29 14: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法判例:房屋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强拆案件诉讼时效胜诉案例, 【裁判主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

最高法判例:房屋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强拆案件诉讼时效胜诉案例

最高法判例:房屋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

【裁判主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等被强制拆除后引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结合案情确定适格被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临时机构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有证据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以自己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结合在案证据、职权法定、拆迁目的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实施、单独实施、超越职权。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申5332号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拆、偷拆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对于强拆行为虽然深恶痛绝,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旦起诉至人民法院,却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负责人被裁定驳回起诉。小编认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强拆行为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主体,则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拆行为很多时候都是政府部门做幕后推手,此时是否可以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责任主体,是目前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告的认定一般采用“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确定,然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的现象,此时很多地方法院在判决时经常出现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然而根据最高院的判决可知,目前在房屋强拆案件中,对于被告主体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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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苏然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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