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7:28 发布:2024-08-13 12: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不乏有的征收方为了拆迁补偿“能省则省”拆迁效率能快则快把拆迁变“拆危”的情况。如果遭遇房屋本不是危房,但征收方直接给你定危房还限期拆除的情况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一起圣运胜案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宋先生是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村民,在盐场堡村张家滩拥有房屋。
其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公告,宋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7年8月,城关区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在盐场堡社区张贴《紧急避险通知》,告知宋先生居住区域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各住户配合紧急避险工作,撒离危险区域,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作出《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鉴定宋先生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立即拆除,该鉴定报告未向宋先生送达。
2017年12月,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强拆宋先生房屋,宋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寻求圣运律师帮助。
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支持了宋先生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经审理,甘肃高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本案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其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其申请危房鉴定主体不适格。该危房鉴定报告也没有向宋先生送达,宋先生对其居住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事实并不知情。
该《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区政府拆除宋先生房屋合法的证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圣运律师说
实践中,即便拆迁户与征收方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应以被征收房屋系危房为由,以紧急避险为名规避征收程序,实施强拆。
该起由圣运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为2018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甘肃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争议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值得拆迁户学习,警惕拆迁方以危房的名义刻意压低补偿。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危房”并非“说拆就能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鉴定机构是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鉴定申请方可去做鉴定。危房的鉴定必须要有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还要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且鉴定机构必须签发相应的鉴定文书。
一般而言危房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会给予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危房拆除过后,一般情况下原房主可享受到一定的补助,比如在重建资金上的补贴以及在审批手续上的帮助等。
如果遭遇“危房”先拆后补或毫无补偿,拆迁户就要谨慎了,这很可能是违法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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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原创 以紧急避险之名拆“危房”,圣运助力终确认强拆违法,,紧急避险拆除房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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