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7:37 发布:2024-09-13 14: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国家给予农民群众的一个大福利、大实惠,土地确权后,就是给农户自家的土地上了一个“身份证”,有了这个证件,农民土地不管如何流转、无论你离家多少年,都不会有承包权上的矛盾纠纷。
当前,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已经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了让农民放心地将土地流转,促进土地的集中连片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为此,各地围绕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积极探索,提出并实行很多实际效果很好的新方式,如“确权不确地”“土地托管”等4种新样式,受到了大部分农民群众的欢迎,但也有一些农民不理解,提出这是乱出什么新花样,是真的为农民好吗?
(1)确权确股不确地
从字面上就能理解,就是明确村里有你家的多少亩地,但不明确你的地在哪儿、地界在哪儿,当然会按照股份分红的方式给你收益。这种方式适用于人均耕地较少、因地貌变化地界判别不清、土地已经连片集中流转等情况,这种情况有利于土地集中经营,但必须征得农民群众同意。
(2)土地集中、一户一田
这是针对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地类差异等原因,农户分得的土地比较零散,有的一家几亩土地分散在五、六个地方,不利于机械化耕作和规模生产,一些地方鼓励农民互换、互调,限度的保证每一户的土地集中,然后进行确权,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种植效率。
(3)土地托管
这指的是一些不愿耕种或没有能力耕种的农户把土地托付农业经营企业或种植大户,由其代为耕种管理。通过集中统一采购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实施机械化生产,能够有效解决土地碎片化问题,提高农业产出率,同时也能让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增加增收致富渠道。
(4)承包地“有偿退出”
宅基地“有偿退出”在各地已经比较成熟,承包地“有偿退出”也在积极探索之中。这主要是一些进城落户、在城里有比较扎实生活基础的农民,农村的承包地以转让的方式退出,自己得到一笔转让费用,这也将促进土地的集中连片。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西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县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 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水浇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退耕还林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扣除原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扣除的资金用于异地安排退耕还林农民补贴),征收鱼塘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査,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土地统征补偿标准的通知》(西政发〔2016〕41号)废止。
附件:1.西吉县片区划定及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2.西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西吉县片区划定及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单位:元/亩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标准
每亩(个)补偿标准
区片范围
第I片区 (综合地价:27700元)
第II片区 (综合地价:25800元)
第III片区 (综合地价:24200元)
水浇地
1.1倍
30470
28380
26620
I类:
吉强镇:大滩村、短岔村、河洼村、前咀村、沙葱洼村、上堡村、水泉村、团结村、万崖村、夏寨村、杨河村、袁河村。
II类:
吉强镇:大坪村、大营村、高同村、苟家新庄村、龙王坝村、芦子沟村、马营村、泉儿湾村、水岔村、酸刺沟村、套子湾村、王昭村、夏家大路村、羊路村、杨坊村。
将台堡镇:包庄村、毛家沟村、保林村、东坡村、火家沟村、火家集村、明荣村、明台村、牟荣村、西坪村。
马莲乡:巴都沟村、北山村、马莲村、南台村、张堡塬村。
什字乡:保卫村、什字村、黄沟村、马家沟村、南台村、山庄村、谢寨村、新店村、杨家庄村、余家堡子村、玉丰村。
硝河乡:隆堡村、马昌村、硝河村、新庄村。
新营乡:车路湾村、陈阳川村、二府营村、黑城河村、新营村。
兴隆镇:陈田玉村、川口村、大岔村、单北村、单南村、范沟村、黄岔村、罗庄村、马嘴村、唐岔村、团庄村、王沟村、王河村、下堡子村、下范村、兴隆村、杨茂村、姚杜村、玉桥村、张节子村、张齐村。
III类:
震湖乡、兴平乡、西滩乡、王民乡、田坪乡、沙沟乡、平峰镇、偏城乡、马建乡、红耀乡、白崖乡、火石寨乡。
将台堡镇:崔中村、甘岔村、韩塬村、李家嘴头村、明星村、深岔村。
马莲乡:八代沟村、堡子山村、北坡村、东洼村、后庄村、陆家沟村、罗漫沟村、麻子湾村、马蹄沟村、新堡村。
什字乡:北台村、李海村、李庄村、唐庄村、温唐村。
硝河乡:范湾村、坟湾村、高塬村、关庄村、红泉村、郎岔村、民联村、苏沟村。
新营乡:白城子村、大沙河村、大窑滩村、洞子沟村、甘沟村、甘井村、蒿子湾村、庙儿岔村、上岔村、石岘子村、万达川村、小碱滩村、腰巴庄村、玉黄沟村、长义山村、红庄村
兴隆镇:代段村、洞洞村、公易村、黑大庄村、刘玉村、马堡村、上村村、西冶村、小段村、新合村、岳岔村。
园地
1.0倍
27700
25800
24200
乔木林地
0.7倍
19390
18060
16940
旱地
0.6倍
16620
15480
14520
人工牧草地
0.5倍
13850
12900
12100
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
0.1倍
2770
2580
2420
退耕还林地
0.6倍
16620
15480
14520
鱼塘用地
0.3倍
8310
7740
7260
未利用地
0.1倍
2770
2580
2420
附件2
西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杂树
胸径大于1CM
株
5
包括:国槐、沙枣、杨树、 柳树、刺槐等
胸径大于3CM
株
20
胸径 11CM—15CM
株
30
胸径 16CM—20CM
株
35
杂树苗圃
杂树高度1.0米以下
亩
3000
移植费
杂树高度1.0米以上
亩
5000
移植费
果树(苹果树、梨 树、山桃树、 杏树、李子树、大果榛子等)
果树(大)
株
320
胸径10CM以上
果树(中)
株
260
胸径≤8CM
果树(小)
株
80
胸径≤5CM
果树(苗)
株
15
胸径≤3CM
果树苗圃
高度1.0米以下
亩
4000
移植费
高度1.0米以上
亩
6000
移植费
护坡林
亩
5000
大面积的坡埂灌木林
油松
油松苗床
亩
16000
1-2年生的留床苗,给予种子人工、移植补偿。
株高20CM以下
亩
5000
亩合理株树为6000株
株高21CM-40CM
亩
8190
亩合理株树为4550株,每株为1.8元。
株高41CM-60CM
亩
10250
亩合理株树为4100株,每株为2. 5元。
株高61CM-80CM
亩
13200
亩合理株树为3300株,每株为4元。
株高81CM-100CM
亩
15950
亩合理株树为2750株,每株为5.8元。
株高101CM-130CM
亩
19800
亩合理株树为2200株,每株为9元。
株高 131CM-150CM
亩
21840
亩合理株树为1560株,每株为14元。
株高151CM-180CM
亩
25000
亩合理株树为1250株,每株为20元。
株高180CM以上
亩
30100
亩合理株树为860株,每株为35元。
罐装小苗
亩
2000
给予人工费补偿
樟子松
樟子松苗床
亩
22000
1-2年生的留床苗。给予种子人工、移植补偿。
株高20CM以下
亩
9000
亩合理株树为6000株
株高 21CM-40CM
亩
12740
亩合理株树为4550株,每株为2.8元。
株高 41CM-60CM
亩
15580
亩合理株树为4100株,每株为3.8元。
株高 61CM-80CM
亩
18150
亩合理株树为3300株,每株为5.5元。
株高 81CM-100CM
亩
22000
亩合理株树为2750株,每株为8元。
株高101CM-130CM
亩
26400
亩合理株树为2200株,每株为12元。
株高131CM-150CM
亩
29640
亩合理株树为1560株,每株为19元。
株高151CM-180CM
亩
33125
亩合理株树为1250株,每株为26.5元。
株高180CM以上
亩
36120
亩合理株树为860株,每株为42元。
罐装小苗
亩
3000
给予人工费补偿
云杉
云杉苗床
亩
22000
1-2年生的留床苗
株高20CM以下
亩
10000
亩合理株树为6000株。
株高21CM-50CM
亩
15925
亩合理株树为4550株,每株为3.5元。
株高51CM-60CM
亩
20500
亩合理株树为4100株,每株为5元。
株高61CM-80CM
亩
23100
亩合理株树为3300株,每株为7元。
株高81CM-100CM
亩
27500
亩合理株树为2750株,每株为10元。
株高101CM-120CM
亩
29700
亩合理株树为2200株,每株为13.5元。
株高121CM-150CM
亩
32760
亩合理株树为1560株,每株为21元。
株高151CM-180CM
亩
38125
亩合理株树为1250株,每株为30.5元。
株高180CM以上
亩
43000
亩合理株树为860株,每株为50元。
罐装小苗
亩
3000
给予人工费补偿
落叶松
株高30CM以下
亩
4000
亩合理株树为6000株
株高30CM-50CM
亩
6000
亩合理株树为4500株
株高51CM-80CM
株
8000
亩合理株树为4100株
株高81CM-150CM
株
9900
亩合理株树为3300株,每株为3元。
株高151CM-180CM
株
12000
亩合理株树为1200株,每株为10元。
株高180CM以上
株
17200
亩合理株树为860株,每株为20元。
说明:每亩补偿都为移栽费(移植费),株高每亩都为合理化株数,达到合理株数或者超过合理化 株树的按标准给予补偿。不足者按比例折算,1.8米以上能作为木材的按每株20元给予补偿。不能作为木材的一律按亩补偿。
药材
I类
亩
4000
包括:柴胡、板蓝根、戴黄、甘草、甘草、麻黄等
II类
亩
3500
III类
亩
3000
花卉苗圃
I类
亩
20000
包括:玫瑰、丁香、月季、蜀葵等
II类
亩
18000
III类
亩
15000
农作物
芹菜
亩
4000
胡萝卜
亩
3000
大白菜、包菜
亩
3000
水地主粮作物
亩
1000
旱地主粮作物
亩
850
苜蓿
亩
1200
坟地
6000
来源:西吉县人民政府网站
由于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不少农村涉及到了拆迁的现象,但这其中不乏会有村委会参到征地拆迁中,联合拆迁方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有的甚至是除了参与到相关部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之外,还会有村委会自主搬迁改造以及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协议拆迁等。村委会的这种帮拆、帮迁、帮腾退以及自主搬迁的现象是愈演愈烈,那么村委会帮拆、帮腾退、主导拆迁是否合法?
村委会帮拆、帮腾退、主导拆迁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或拆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出结论,村民会议有权决议的范围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管理、分配的事项。因此依照以上来看,村委会不能随意处置村民的私有财产权益,更不具备帮拆、帮迁、帮腾退或是自主拆迁等权力。
村委会能否成为被告呢?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可是仅现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例如,一些地方,如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税费收缴、集体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优抚、救灾救济、宅基地审批等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服的,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
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
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关于无书面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就被诉行政行为、具体被告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举证,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对于征地拆迁中村民委员会代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若双方并没有制作行政委托的书面文书,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提交有关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在当地政府机关决策部署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委员会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构成行政委托,认定当地政府机关为适格被告。
征地拆迁维权时会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点,如果被拆迁人不懂或是弄不明白时可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冀自然资规〔2022〕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2日
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五条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六条 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四)县级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信息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选址和新增耕地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内容,对选址合理、地类正确、面积准确、耕地质量等别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立项核实通知书。立项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验收报告等批复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逾期省厅不再受理项目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1),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过验收核实:
(一)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
(二)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真实准确;
(三)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核实的,下达验收通过核实意见书;未通过核实的,督促县级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核实。内业核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调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级验收核实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见附件2)及市级核实情况报告(见附件3)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入库核实。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随机抽取20%的项目进行实地复核,核实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是否真实、准确。对抽查项目存在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不足、不实等问题的,全部项目予以退回,责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实后上报。省厅再次组织抽查复核,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备信息,对审查结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信息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通过后,形成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3项指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未及时变更的,将冻结相应的占补平衡指标。
第五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六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新增耕地来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备入库后,可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纳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管理。新增耕地地类变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核实、省级复核”的程序,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性资料,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性资料组织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县级初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4)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初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初核结果进行100%核实,对通过核实的,出具市级审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审查材料(见附件4)申请复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市级审核结果进行100%复核。通过省级复核的,出具省级复核意见,未通过复核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核实后,申请省级再次复核。
第六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资金和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对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补充耕地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未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季度巡查一遍;对已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半年巡查一遍;对已核销的,按照一般耕地管理。巡查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填报《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见附件5)。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遥感影像等,研判补充耕地利用情况,对存在疑似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的,100%进行实地巡查;对未出现问题的,抽取不低于本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30%的项目进行实地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巡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组织实地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损毁的补充耕地应当及时组织原地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扣减相应指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分解下达补充耕地任务,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全程监管、新增耕地核实、报备入库信息审查、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编制补充耕地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全程管理,组织新增耕地核定,组织报备入库、地类变更、利用监管、卷宗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补充耕地数量或质量不实的;新增耕地核定过程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报备入库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利用监管不力导致补充耕地不实且无法整改的;对存在问题虚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结果未如实反映问题,省级以上抽查、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根据问题情况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等措施,责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允许项目备案入库、解冻指标使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因工作不实等造成损失的,将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评审专家对项目立项、验收以及新增耕地核定等评审意见负责,因出具评审意见不实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第四十条 各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省级以上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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