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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说法 | 一份完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要有哪些内容?

北京圣运律师说法 | 一份完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要有哪些内容?

发布:2024-09-13 15: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律师说法 | 一份完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要有哪些内容?,征地拆迁中,就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为重要。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你可知道补偿协议中应该要包含哪些内容?请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为您带来的以下内容: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拥

北京圣运律师说法 | 一份完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要有哪些内容?

一、北京圣运律师说法 | 一份完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要有哪些内容?

征地拆迁中,就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为重要。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你可知道补偿协议中应该要包含哪些内容?请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为您带来的以下内容:

 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专门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案。在针对征地拆迁方违法征地拆迁以及不合理的补偿时,有着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作为一个法律的权衡者,我们始终以被拆迁人维权信念及权益冲刺在30多个省市中的征地拆迁的第一线,为更多的被拆迁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2023年,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老旧小区改造等仍是重点目标!但你需要注意这些

  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3月14日,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公布。那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呢?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内容又都是哪些呢?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报告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政府工作报告如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样,是每年都会有的一份文件,也是大家平常最为关心的一份文件。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稳定粮食生产和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保障基本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等仍然是今年发展的重点事项。不过,我们老百姓经常关注的,或是与咱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稳定粮食生产、推进乡村振兴

  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稳定粮食生产和推进乡村振兴。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抓好油料生产,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国家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务必通过细致工作扎实落实到位。

  近几年,国家一直致力于乡村建设,其目的是让乡村变得越来越美,让农民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居住环境再上一个台阶,让农民老百姓的生活需求,如就医等能更加便利等。不过,乡村建设并非能一蹴而成的,在全面推进乡村建设时,尤其是涉及让农民老百姓搬迁时,除了要因地制宜的展开之外,还一定要遵循老百姓的意见,不能强迫农民老百姓上楼,否则就违背了相关政策规定。

  其次,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们还看到,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将会再上一个大台阶,这些永久基本农田将会逐渐建设成高标准农田,那么,这足以见证,国家在保护耕地上是多么的严格。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国家之所以要将部分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再将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且下很大功夫保护耕地,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耕地流失,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提高粮食生产,避免耕地被肆意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破坏耕地用途,防止有人在耕地上挖土、取土、建设养殖场、停车场等。

  而且,《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政策文件中,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咱老百姓千万不要随意的占用土地搞非农建设,比如自家有一处宅基地,然后又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占用其他耕地建了住宅,或是停车场、加工厂等,那么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其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除此以外,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也提出了建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不能直接收回土地,必须要依法依规地落实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所以,农民老百姓大可不必担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会被收回这个问题。

  二、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看到,环境污染治理也是今年的重点工作,所以这里要提示有养殖场的朋友们,在环境整治过程中,经常有养殖户的养殖场被相关部门以没有环评手续、污染了环境,以在禁养区,对周边村庄造成了影响等为由,被要求限期拆除。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拆除养殖场必须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不能仅凭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就强制拆除养殖场,在拆除之前,应当要先调查、取证,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以及救济权等。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拆除则是侵害养殖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另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提到,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危旧房改造。

  那也就是说,老旧小区改造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推进,不会停止。说到老旧小区改造,大家会误认为要被拆迁了。但事实上,老旧小区改造并非是征地拆迁,而是针对建设年代较早的房屋进行修缮、加固、整改,比如加装电梯,对楼房外观进行粉刷,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市场、便利店等。

  当然了,对于已经无法通过整改改变现状的住宅小区,则会被拆除重建。不过,整体是以改造为主,并不是全都拆除重建。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整改过程中,需要尊重老百姓的意愿,必须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就会对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三、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机构承担。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集体留存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发展和改革、医疗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绿化园林、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阳光公示和跟踪审计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落实征收信息公开要求,规范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因实施成片开发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十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人口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综合研判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目的;

  (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情况;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四)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涉及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收房屋总户数、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关权利人等基本情况;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三)征收安置房价格、建设地点和预计交付时间;

  (四)签约期限,搬家费、过渡费等有关费用和奖励标准;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方式和期限、意见提交方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按照规定产生安置人员名单,开展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协议等工作。

  第十六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并签字确认。不签字确认的,土地现状调查有关机构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实地取证,取证结果可以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告知相关权利人后,可以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协议。

  区人民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集体),约定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安置总人数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人),约定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与安置人员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约定安置补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地点和交付时间等。

  第十八条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百分之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多个行政区的,按照土地征收范围合并统计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和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应当出具资金落实的有关凭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征地报批。涉及房屋征收且安置房建设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征收土地申请时,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安置房用地随国家重点公路、铁路项目一同报批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安置人员年龄段划分时点;

  (四)组织实施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登记结果等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户存储补偿安置费用等方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的,经被征地农民确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及时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区人民政府依法变更或者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地农民宅基地被征收的,经被征地农民确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被征地农民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入伍、服刑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和服刑人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同一区片内,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均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他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第二十八条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

  按照综合补偿价标准进行筹集的,应当不分地类、区片,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在街道(镇)范围内统筹调剂,多不退、少不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基础上与所有权人协商,据实补偿。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的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价标准、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他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人数;

  (四)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第三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中列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结余部分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户,不足部分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用于本区征地补偿安置。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其他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本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户,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的统筹调剂。其他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户,用于本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的统筹调剂。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实施。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报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时,安置人员应当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是否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确认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认不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人员本人。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账户,向所有权人足额支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情况在街道(镇)和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标准,支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安置人员范围。

  第三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撤组剩余土地,2005年3月4日之前在撤组等有关批文中已经明确将剩余少量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向原村民小组的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

  撤组批复时间在2005年3月4日之后的,向原村民小组的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三十五条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阶段,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之日为基准日,安置人员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

  符合前款条件且本次征地中承包地或者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民,优先列入安置人员名单,具体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安置人员名单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三十七条 安置名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安置名额=该组被征收土地面积÷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

  安置名额按照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安置条件的全部人员少于安置名额的,按照全部人员确定安置人数;多于安置名额的,按照安置名额确定安置人数。

  第三十八条 本次征地后,被征地村民小组全部土地被征收,或者剩余土地全部为夹心地、边角地,不具备农业生产条件且面积不足五亩的,经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在征得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所有成员均可以在本次征地时予以安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不得列入安置人员名单。

  第四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安置人员名单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与安置人员产生有关的矛盾纠纷。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切实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方式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申请批准时十六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足额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同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同类地区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入安置补助费筹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综合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构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推动部门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信息互通。

  第四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名单、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进行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者不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阻挠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妨碍土地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以及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12月27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和2015年5月28日印发的《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同时废止。来源:南京本地宝

四、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这两种房屋拆迁时可能会没有补偿

  房屋被征收人之后,征收方通常都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的情况,依据《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但前提是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

  所谓的合法建筑一般来讲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而且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的房屋在拆迁时才会有相应的补偿。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下所建的房屋,那么在拆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第一种,征收范围确定后建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了征地拆迁范围,那么被征收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进行任何行为了。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不仅如此,在地方法律法规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凡是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建设、扩建、翻建的房屋或是在土地上种植各种果树等青苗的,在征收时一律会不予补偿。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千万不要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违反法律法规抢建、扩建等,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第二种,违反法律规定所建的房屋

  这种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其实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审批过程比较的慢,所以许多老百姓或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赶工程序往往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但是当这类房屋一旦遇上拆迁,那么很有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指没有办理相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而建造的房屋,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建设房屋之前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不要在征收范围内抢建、扩建、抢栽、抢种等,否则不仅在拆迁时会没有补偿,而且还可能面临着房屋被拆被处罚的局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虎丘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涉及的补偿。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吴江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吴中区、相城区和虎丘区分别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姑苏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整体划定为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征地区片划分不作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2023〕12号)要求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区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政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412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县(市、区)

区片

编号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价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吴江区

I

65500

33500

32000

65500

45850

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同里镇、江陵街道、黎里镇、盛泽镇

II

64500

32500

32000

64500

45150

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

吴中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长桥街道、木渎镇、郭巷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太湖街道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直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庭镇、光福镇、胥口镇、香山街道

相城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元和街道、澄阳街道、北河泾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渭塘镇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阳澄湖镇、北桥街道、漕湖街道、黄埭镇、望亭镇

姑苏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全区

苏州工业园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全区

虎丘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浒墅关镇、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桥街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通安镇、镇湖街道、东渚街道

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吴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姑苏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工业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虎丘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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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说法 | 一份完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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