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7:27 发布:2024-09-13 15: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李四系某村村民,其在某村有土地用于种植。2014年12月26日,某镇政府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李四土地上的地上物进行登记并制作了《地上附属物登记清单表》。根据该清单表显示,李四承包地上种植玉米、大豆、果树及地上物。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期间,2015年12月18日,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李四种植的上述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
于是,李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确定某镇政府在未与其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推其合法承包土地及树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随后,李四向某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其赔偿土地补偿款、果树被铲除的直接损失、果树被铲除三年经营性损失、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某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书,对李四位于某村土地上的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李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请跟随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怎样解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应以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为前提条件,国家赔偿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仅限于直接损失,且赔偿请求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对于镇政府将其果树被铲除三年的经营性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不能获得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不会因强推而丧失,征地补偿会另行处理,其不属于强推损失。故对李四要求镇政府赔偿其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据此,镇政府作为镇一级政府对某村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仅具有监督的法定职责,因安置补助费引发的争议,李四不可直接在该案件中主张。
但是,针对该案中的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某镇政府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国家赔偿。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管是哪一方都应该秉承积极配合,互相体谅的态度。阳光征收,文明共行。
在征收正式启动之后,通常征收方会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当大家看到安置补偿方案或是拿到这份安置方案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是发现内容不完整、内容比较模糊可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千万别拿着安置补偿方案“叨叨”两句就算了,这对自己提高补偿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被征收人必须要行动起来,若自己解决不了,可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评估机构都是由被征收人协商而定,在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调查结果要与征收方、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若对评估调查结果有异议,可拒绝在上面签字。
在评估环节,被征收人也应全程序参与到其中,切不可完完全全地交给评估人员,因为这一环节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海东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
《通知》规定,要严控土地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城市中心区、县城中心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鼓励在城市中心规划区撤村并点和农民置业购房居住,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不再划定宅基地,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凡是政府统一组织的易地搬迁、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后,必须“建新退旧”,无偿交由村委会处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民申请住房必须是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只能申请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严把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省定标准,县区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针对村民新建房屋方面,要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凡是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严肃查处。同时,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地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后给予办理。
《通知》明确,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转让退出。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村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整合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村委会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实行每五年一监管周期。
来源:青海新闻网
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峡江水利枢纽水淹区移民征地补偿款,本是两个毫不相关的款项,但吉安市吉水县4名林业干部却伙同另外2人,利用一块荒地,在一番巧妙操作下,既骗取了补助资金,又骗得了征地款,贪污共计174.5万元。
2019年11月,这起林业干部贪污案被查处。今年3月2日,本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文/图 郭静 记者戴平华
吉水县林业局
虚报退耕地骗补48万余元
2002年4月,吉水县开展退耕还林工作,该县林业局依据下达的退耕还林总面积,对符合政策的已承包到户的耕地进行作业设计,由作业设计面积内耕地的承包者造林,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后,国家向承包者发放相应年度的补助资金。
大额的补助资金,被经办人员盯上了。2007年1月,时任县林业局副局长郭某、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主任黄某、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队长谢某、县林业局文峰镇林业工作站站长孙某,发现位于槎滩村洲上编号D111300402A小班的431.6亩杨树采伐迹地(下称洲上地块)可用于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
由于洲上地块并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要求,孙某便利用核查的职务便利,将该地块作为退耕地上报,谢某则将该地块纳入变更作业设计内,由黄某、郭某审核后,走程序报上级批复。不久后,洲上地块成功纳入了退耕还林地。
一切都在郭某等人的盘算之中。在此之前,吉水县某造林绿化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已配合承包了洲上地块。同时,郭某等人也伪造了相应材料,并要求有关村委会填报了虚假的《退耕还林分户花名册》,最终,将洲上地块变成了承包到户的退耕地。
此后5年间,郭某等人每人出资1.3万元,由周某在洲上地块进行造林。但是,除2007年外,其余年度造林均不合格。见状,郭某等人又利用职务便利将“不合格”变成了“合格”。通过这种手法,郭某等人共骗得补助资金48.9万元。
骗取移民征地补偿款120余万元
在2016年4月,黄某任吉水县林业局工作总站站长,不到1年时间,他又调任县林业局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分管退耕还林、营造林、林改等工作。因体制机制改革,文峰镇林业工作站划归了乡镇进行管理,孙某也不再隶属于林业部门。
2016年8月,郭某升任吉水县政协副主席。
在操作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的同时,郭某等人利用同一块地,又盯上了移民征地补偿款。
2007年4月,吉水县开展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占地、移民等项目补充调查。县林业局负责林地调查。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不属于退耕还林地的洲上地块作为退耕还林地上报。
2012年,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启动征地工作时,县移民局有关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后发现,洲上地块只有一小块林业长势较好,其余地方并没有树,于是仅认定其中符合林地条件的22.44亩为退耕还林地,其余土地均为荒地。孙某因此又骗得差额补偿款2.3万元。
郭某等人知道后,认为认定的退耕还林地面积太少,表示并不满足,共同商量至少要争取到一半的面积为退耕还林地才行。此时,黄某已调任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郭某和孙某的职务则没有变动,只有谢某离开了县林业局开始自主创业。
因地类异议需由土地所有者提出,且有关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是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实物指标复核确认工作组成员,有对洲上地块地类、面积复核确认的职责。
周某、孙某遂找到陈某,由其以村委会名义向上级提出地类认定异议,孙某则以文峰林业工作站名义出具相关证明。如此操作之下,洲上地块终于全部被变更成了退耕还林地。
欣喜之下,周某便以峡江水利枢纽设计部门重新认定了200余亩的退耕还林地为由,拿了一份征地补充协议找镇政府签字盖章。
2013年12月5日,吉水县人民政府与有关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充协议,补发差额征地款123万元。之后,陈某在没有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召集村干部与周某就征地补偿款分配签订了相关协议。2014年4月22日,123万元差额征地款转入了周某账户,由郭某等人瓜分。
东窗事发 6人分别获刑
在吉水县政协副主席的任上待了3年多后,令郭某担心的事终于还是发生了。
2019年11月19日,峡江县监察委员会将周某抓获归案。据周某的儿子透露,当时周某已涉及到其他案件,本案系因其他案件牵扯而出。
不久后,郭某、黄某、孙某均主动到吉安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谢某、陈某则主动到吉安市吉水管理中心接受调查。
2020年10月27日,吉安市纪委市监委发布消息称,经中共吉安市委批准,吉安市监委对吉水县政协原副主席郭某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郭某违反廉政纪律,从事营利性活动,与他人合伙承包山场造林并获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9日,吉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等6人犯贪污罪,向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作出了量刑建议。
今年3月2日,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6人共同犯罪数额巨大,且部分款项为移民款项,不宜适用缓刑,对郭某、周某、孙某、黄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谢某、陈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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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事项?,,国家的赔偿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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