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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还能依法撤销吗?,征收补偿方案有失效期吗

以案说法—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还能依法撤销吗?,征收补偿方案有失效期吗

更新时间:2025-05-05 07:43  发布:2024-09-13 16:3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以案说法—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还能依法撤销吗?,实践中,因拆迁补偿安置与被征收人谈不拢,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根据法律规定,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

以案说法—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还能依法撤销吗?,征收补偿方案有失效期吗

一、以案说法—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还能依法撤销吗?,征收补偿方案有失效期吗

  实践中,因拆迁补偿安置与被征收人谈不拢,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

  根据法律规定,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在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告的情形下,还能依法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吗?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如何撤销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刘先生是江苏省某市某区人,其在A区购买了一处私产,使用性质为住宅,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2013年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对刘先生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同意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将该项目纳入了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次年,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关于A区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等事项进行了公示,而刘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之后由于双方就补偿一事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26日,当地相关部门针对刘先生作出了《关于刘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照《A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限刘先生自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房屋腾空;三、救济途径。”但是刘先生对当地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满意,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从有关部门搜集到了同此次征收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获取的材料进行了分析,并从材料中找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诸多违法点,进而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维权计划方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向当地相关部门递交了要求撤销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最终,相关部作出了复议维持的决定。

  北京圣运律师对两级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于是将两级部门诉至法庭,要求撤销A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通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程序加以辅佐,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征收方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合理;二是征收方以单方意思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是否合法

  以下我们根据这两点来问题来讲解一下,首先是评估方法是否合理。从本案中我们看到,刘先生房屋所在的区域发展较为成熟,且市场化程度也比较的高,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对刘先生的房屋,应当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可是本案中,评估机构采取的评估方法是成本法,相对于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选择此种评估方式,很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其次,征收方是否能单方面的决定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从此条例中我们看到,被征收人是有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的权利。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却在被拆迁人未就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时,直接以货币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补偿,很明显,是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所处的位置本身就非常的薄弱,因此征收方必须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对被征收补偿,才能达到和谐征收的目的。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另外如果补偿价低于市场价的同样也可以依法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对于补偿价格是有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之前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原告孔庆丰不服政府提出的“优惠价格补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泗水县政府征收决定所确定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违反法律规定与精神,因而撤销了这一决定。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征收补偿决定不加以遵守,最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实践过程中,被拆迁人如果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就要绷紧自己的神经。因为,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已经对你的房屋作出了处理决定。因此,被征收人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在没有拿到拆迁款时,一定要记住以下这三点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直在强调,相关部门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磁的法律法规进行,尤其是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必须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来说就是,无论是因什么公共利益要收回国有土地或是征收集体土地,在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时,相关部门只能是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还需办理完审批手续)之后,才能正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这是法律规定的。

  只不过,从现在的征地拆迁实况来看,虽然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已经越来越规范,法律意识也逐渐地提高,但实践过程中,我们律师仍然发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仍然存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就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行占用农用土地的情形,即先搬迁、后补偿的。

  针对相关部门的未给予补偿就占用土地、强拆房屋的这种行为,北京圣运律师想说的是,先搬迁,后补偿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在未给予任何补偿,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实际占用土地开展项目建设,或是采取断水、断电、阻断道路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实现征收目的,那不仅仅只是征收程序不合法这么简单了,往大了说,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有违背常理,有违背道德、法律底线之嫌疑,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还伤害了老百姓的心,导致相关部门的公信力直线下降,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不稳定性。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无论征收项目多么的重要,多么的急,征收时间多么的紧张,都应当要及时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遇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补偿费用。

  如果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相应的也就不应当开展相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就曾说过,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将补偿问题进行不合理地拖延。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今后再遇到先搬迁、后补偿,即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未落实相关法定程序就实施征收工作的行为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知道或是记住以下几点。

  一、不要上交房屋所有权证等

  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无论征收主体是谁,只要补偿没有给到位,广大被征收人都不要轻易地将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上交,一旦上交就会对自己产生很大的影响。许多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谈不下来的时候,往往就会以各种语言方式方法让被征收人先交出房屋或是土地证件,单纯,善良的老百姓可能不明白他们这么做的意思,然后就会乖乖的将这些证件交给对方,殊不知,自己已经掉进了他们布好的陷阱里。

  二、补偿不合理,千万不要搬迁

  在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无论征收方说的多么好听,都不要搬迁,一旦搬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又不在自己手里,那房屋就很有可能保不住了,十有八九房屋就会被征收方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三、口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让被征收人搬迁,通常会提出各种看似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条件,比如会给予被征收人较高的拆迁奖励费,会让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位置、朝向(事实上,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早就已经确定了),承诺给予被征收人比别人高的搬迁费等,但就是不落实在书面协议上,还一味地让被征收人先从被征收房屋内搬迁,在搬迁后才会落实这些。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只承诺,没有书面的协议,还让被征收人先搬迁这就是典型的先搬迁、后补偿行为,这种行为显然对被征收人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四、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征而不用,农民还能在土地上种农作物吗?

五、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在征地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

  这几年,因大力的发展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大量的征收了村民的土地,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的问题或是因征收程序等问题导致征收工作搁置的情况也并不罕见,但为了配合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我们经常能看见村委会、乡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的身影,对被征收区域进行强制征收,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罗先生是贵州省贵阳市村民,在当地承包了土地,可由地当地相关部门要实施征收,而罗先生的承包地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但因相关部门未曾公开过任何有关此次征收土地的材料以及给予的补偿过低,因此罗先生并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可令张先生没想的是,他的行为引起了一些人员的不满,在不久之后,当地乡政府相关人员闯入罗先生的承包地,以某项目征收为由,在罗先生的承包地里倒入了大量的渣土以及碎石。见此状况,罗先生便报了警,希望警察可以介入保护自己的财产,但是当地警察却未正确的履行处警职责,导致罗先生的承包地被强行掩盖填埋,给罗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针对当地公安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之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据显示此次进行强制填埋的主体是当地乡政府。在有了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后,北京圣运律师再次针对乡政府强制填埋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在庭审过程中,当地乡政府承认了对罗先生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而且还表示将积极的配合对罗先生的赔偿问题。

  其实在实践中类似于罗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也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

  但是本案中,在补偿没谈妥的情况下乡政府人员就闯入罗先生的承包地实施强行填埋,这明显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要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老百姓要明白虽然国家征收或是征用土地都具有强制性,不需要经过村民同意,但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是由国家依法进行征收,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征收土地,开发商更是没有这个权利,更不能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行为。征收土地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谁想怎么征就怎么征的。

  另外乡镇政府除了不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之外,他们所发布的安置方案、公告以及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如果他们这么做,那就属于超权越职,是违法行为。

  而关于本案,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为作为乡级政府,并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利,且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并未作出行政决定,对罗先生的土地实施征收。因此乡政府对罗先生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明显的超越职权,判决确认乡政府对罗先生的土地进行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未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或是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的,村民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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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以案说法—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还能依法撤销吗?,,征收补偿方案有失效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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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尹丽月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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