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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更新时间:2025-05-05 07:44  发布:2024-09-13 16: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权利又该如何维护?,补偿协议的签订方为被征收权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房屋都是权属分明的,存在房屋所有权争议的现实问题,那么此时涉及到房屋被征收问题,该笔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补偿协议的签订方为被征收权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房屋都是权属分明的,存在房屋所有权争议的现实问题,那么此时涉及到房屋被征收问题,该笔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争议人又该如何维权呢?请看北京圣运征地拆迁律师是如何解析的。

  2015年12月6日,征收局与张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房屋征收局)征收乙方(张三)位于某盐场一间房屋及附属物,总建筑面积90.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60.58平方米。乙方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随后,征收局将补偿费用给予张三,同时张三保证上述补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其所有,无任何争议。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没有设置抵押或者其他担保行为,否则,按相应的法律规定执行。

  随后,案外人李四以某征收局为被告,将张三列为第三人主张自身权益,李四在该案中诉称,其是某区盐场居民,拥有盐场处一房屋。2013年,某区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征收,在其与政府征收部门人员多次就补偿数额进行协商,未取得一致的情况下,2016年1月27日,其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经被拆除。经询问得知,某区房屋征收局以张三作为征收对象,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将房屋拆除。

  李四认为,某区房屋征收局征收其房屋,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于是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房屋征收局认定被征收范围所有权人错误,撤销某区房屋征收局与张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判令某区房屋征收局向其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经过调查,某区房屋征收局明知李四与张三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及某盐场的水电费缴费记录,即认定李四已将涉案房屋卖于张三,将张三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针对本案李四的主张是否可以的得到法院支持,以及征收局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该案中,某区房屋征收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时,该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某区房屋征收局在明知李四与张三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及某盐场的水电费缴费记录,即认定李四已将涉案房屋卖于张三,将张三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显属不当。故某区房屋征收局以张三作为被征收人,并据此于2015年12月6日与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李四要求撤销某区房屋征收局与张三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其要求判令某区房屋征收局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给李四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李四认为自己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那么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权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在此郑重提醒: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的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收益,法律从来都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作为老百姓当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应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案件,法院应不应该给立案?

  我们经常说,征地拆迁与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利益,所以我们常常呼吁,当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是房屋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以及监督、救济权等。

  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还需要依法给予被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且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此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虽然法律法规上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可实践中,却仍然有相关部门是踩着法律的底线,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益,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也没有作出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有的还存在以压缩被征收人正常得的补偿,来实现低成本征收的情况。

  面对相关部门咄咄逼人的逼迁手段,面对拆迁补偿特别不合理等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很多当事人的表现是束手无策。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遇到逼迁行为,还是遇到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一直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要是有必要的话,那么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是有的老百姓就说了,自己是遇到了拆迁补偿不合理,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可是当自己准备好材料去立案时,就被告知不予立案,还有的被征收人则会遇到,房屋在被强制拆除以后,都已经把材料邮寄到法院了,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没有接收到案子被立案的消息的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一般情况,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给立案登记,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起诉材料,或是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即使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应当要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裁定,且还要裁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且还需要很明确的指出内容的欠缺之处或是有错误的地方,且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内容等。

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遭村民阻工和信访投诉,被征收人权益该如何维护?

  费先生母亲及兄妹的农场被征收,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采取货币补偿,对房屋占地和空地实行以地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2014年,城乡规划局给费先生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征收方与其他相关部门相继在《审批呈现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意将2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费先生使用。但是,在费先生施工中,却遭到当地村民的阻工和信访投诉。那么,费先生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2011年7月,征收方作出《关于的通知》,决定对某农场的国有农用地进行征收,费先生母亲的土地在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建设指挥部与费先生的母亲及其他亲人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对费先生母亲及亲属的被征收房屋、其他建筑物采取货币补偿,对于房屋占地和院墙内的空地采取以地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2014年6月,相关部门经过会议决定,在另外一个片区安排部分土地置换费先生母亲及其亲人被拆迁的一千多平方米。2014年7月,城乡规划局给费先生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同年,费先生等人向征收方提交了《关于置换划拨土地建房的申请》,几日后,相关部门同意按国有划拨土地办理手续。

  2014年10月,国土资源局同意将2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费先生,并在《审批呈报表》上签字盖章。同年,费先生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此后,费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却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止和信访投诉,导致费先生的房屋迟迟未修建完工。

  2015年2月,国土资源局向征收方提交《关于请求撤销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文件的请示》,请求撤销费先生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偿收回费先生等人个人使用的宅基地。2015年3月,征收方作出《关于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的批复》,决定注销费先生的土地使用行政许可。

  2018年4月,费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费先生认为,征收方注销其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请求确认征收方撤销与注销其土地使用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撤销注销《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的处理决定并赔偿XX万元。

  征收方辩称,费先生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征地拆迁主体,其取得的国有土地行政许可的主体不符。征收方注销和收回费先生的土地使用行政许可的行为程序合法,并且撤销的内容也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没有损害费先生家属的合法利益。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关于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文件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依据的是《关于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复》和《关于收回费先生母亲及其兄妹与xx区建设指挥部相关协议的协议书》,未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在诉讼中,没有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已经向费先生交付了还建房屋。

  因此,确认征收方撤销费先生土地使用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撤销费先生持有的xx号批准文件及收回费先生持有的xx批准文件原件的处理决定。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还进行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征收方在未查明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违法情形及原因、未查明费先生是否已实施相应许可事项及实施程度,未告知费先生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和违法事实基础,未保障费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之前,就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中的规定。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较为复杂,而且被征收人也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江永政发〔2022〕6号 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通知

  JYDR—2022—00005

  江永政发〔2022〕6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

  (一)江永县人民政府为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为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江永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为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的实施单位,受土地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项目用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改、财政、纪委监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市监、税务、司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重点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召集。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主任兼任联络员,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征收集体土地规定及程序

  (一)征收集体土地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征收土地计划。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在每年的11月底编制下年度的用地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拿出征收土地计划及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征收土地申请。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土地征收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填写征地审批意见表,并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调查蓝线图等项目建设相关资料。

  (四)启动土地征收。土地征收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征地申请和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征地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公示征地范围红线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范围红线图,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土地征收调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土地调查通告。征收土地调查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并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量和地上附属物调查,填写《江永县征收集体土地现场勘测确认表》,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需填写《江永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入户调查表》。

  土地征收调查所需测量专业人员,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调派。根据工作需要,需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调派。青苗等地上附属物的调查、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勘查、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形成的图表和影像材料整理成册后,原件送土地征收部门存档备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土地征收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联合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或征收实施机构发现公示结果存在问题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对修改的调查结果重新公示。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土地征收调查的同时,由项目指挥部或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七)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土地征收调查完成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发文,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土地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征收土地报批。在完成征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调查及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由县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地报批所需资料,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与上级部门对接。

  (十)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十一)被征收土地交付。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发布交地、腾地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选取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村(社区)组负责调整。

  江永县城规划区范围是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指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含江永产业开发区利田工业园)。具体范围为:东至三千文化广场的外环路;西至汽车西站;北至凤凰山;南至麒麟工业园的康寿路、高塘路;及利田工业园规划区。(具体范围以江永县城规划图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执行。

  2.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3.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4.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3.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5.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标准确定。

  6.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户型由项目业主负责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平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7.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400元/㎡标准执行。

  8.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补偿。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补偿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居)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补偿的全部费用。

  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2)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期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分散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本通知未明确的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迁坟等其他补偿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被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等规定及其他程序性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如上级政策法规对征收补偿项目及标准做出调整,本通知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也相应做出调整,并重新发文。

  五、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已经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网站

五、男子驾车违法拆迁现场撞人二审判决谈维持定罪部分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历经2年多时间,湖南衡阳男子周浩民在违法拆迁现场驾车撞人案有了终审判决。

  1月27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周浩民的辩护律师魏汝久处获悉,近期,他们收到衡阳市中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经衡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周浩民上诉,维持湖南省祁东县法院对上诉人周浩民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量刑部分判决;对上诉人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12月25日,衡阳市中院判决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男子违法拆迁现场救母驾车撞人获刑3年案二审:案发的持续性成为争议焦点》等报道显示,在没有公告、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2019年10月12日,湖南祁东人周浩民、周杰金兄弟与母亲龙冬秀阻止拆迁队员施工,周杰金先后两次报警,然而在现场多名警察的目击下,龙冬秀和周杰金仍然遭到对方殴打,情急之下,周浩民驾驶小汽车冲入现场撞伤2人。

  事后,周家人通过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此次拆迁违法、强制腾地违法;龙冬秀被打断3根肋骨,拆迁者肖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祁东县法院则以周浩民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获刑3年,周浩民不服上诉。

  ▲2019年10月12日上午,周杰金在阻止拆迁队员施工过程中被打倒在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3月31日,上诉人周浩民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在祁东县看守所二审开庭。

  衡阳市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经查,祁东县永昌街道是依法征收包括周浩民家数分自留地在内的村民土地,湖南润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周浩民及其母亲等人因对自家土地被征收补偿不满,擅自在被征收土地上搭建棚屋以阻碍施工,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时进行阻拦并引发冲突,周浩民在冲突中驾车故意朝人群撞击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治;周浩民的母亲因在冲突中动手殴打施工方人员,遭还击倒地昏迷,周浩民因此驾车朝人群撞击致现场多名无辜人员受伤,显然是报复行凶而非正当防卫。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衡阳市中院认为,鉴于相关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周浩民的母亲遭殴打致轻伤并当场昏迷,周浩民驾车撞击人群确系事出有因且只造成轻微伤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周浩民依法可予免于刑事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经衡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周浩民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量刑部分判决;二、上诉人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二审宣判前的2021年9月18日,被关押近两年的周浩民取保回到家中。

  “收到判决书,我有罪免予刑事处罚,两年白关了,我不服。”1月27日下午,周浩民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将进行申诉。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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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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